青岛市载重车辆轧毁路面罚缴赔补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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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载重车辆轧毁路面罚缴赔补费规则
1934年2月

第一条 凡载重车辆轧毁道路者,除依照货车管理规则及陆上交通规则办理外,须
按照本办法之规定罚缴赔补费。
第二条 道路赔补费之标准如下:
1.柏油路面 每平方米2元
2.沙石路面 每平方米1元
3.水管、水门、雨水斗、扫除孔、桥梁石桩等按照损坏情形估定赔补费。
第三条 凡轧毁道路之车辆,应由抓获人送交该管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罚办。
第四条 公安分局派出所接到抓获车辆时,即行通知工务局派员估定赔补费。
第五条 公安分局按照工务局估定赔补费额,着车户照缴,转送工务局。
第六条 工务局由赔补费内提奖金五成,以三成给抓获人,二成给各公安分局经办
人。
第七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提请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