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道路桥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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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时期,殖民当局为保护城市道路,发布了一系列法规章程,1898年7月发布
《净洁街道章程》 、1901年8月发布《禁止用有响小车章程》。1904年11月发布《青
岛内界街道往来各种车辆条规》, 其中第一条规定:“各种车辆仅准在马路偏中往来,
不准在马路两翼行驶”;第四条又规定:“所有单轮小车应于马路边另砌之石条上往来,
如数车同道,必须先后连串行驶,不得争越”。条款中还规定了各种车辆行驶的路面界
限,以保证车辆在加铺车轨石的路面上行驶,使市区道路免受载重车之损。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1926年8月胶澳商埠警察厅与工程事务所联合发布了《胶澳商
埠取缔各种载货车辆暂行章程》。对载重量大、易损路面的车辆, 如载货汽车、骡马
货车、人力货车以及独轮小车的车体长度、轮辋宽度、载重量等作了具体规定, 违反
规定的车辆不准通行。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特别市工务局于1929年9月20日发布了《青岛
特别市修筑人行道征费规则》, 对修筑人行道征费办法作了具体规定。1931年1月,青
岛市工务局发布了《青岛市掘路规则》、《青岛市市民自费筑造水泥三合土人行道简
则》,规定了挖掘道路及自费修筑人行道的报批程序。1933年,青岛市政府颁布了《禁
止瓦陇式车轮大车通行市内》的规定,因瓦陇式大车是木车铁轮极易压毁路面,市政府
采取强力措施,严禁瓦陇车进入市区,并采取了取缔制造瓦陇大车的措施。1934年6月,
青岛工务局发布《青岛市载重车辆轧毁路面罚缴赔补费规则》, 确定了罚款标准及对
抓获违章者的奖励办法。其中,赔补费标准为:一、柏油路面每平方米2元;二、沙石路
面每平方米1元;三、水管、水阀、雨水斗、扫除孔、桥涵石桩等市政设施按损坏程度
估定。1934年, 青岛市政府为集资修路,颁布了《修筑道路保证金办法》,对已规划道
路红线两侧建筑房屋者,征收修筑道路保证金。同时,还规定了《人行道板的式样及做
法》,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按图施工。1935年,工务局规定:凡运输重物者,均须向工务局
领取“载重车辆通行证”,否则,不准通行,违者罚款。1936年2月,工务局规定:载货车
辆轮辋宽度不足75毫米者,加征养路费。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 伪青岛特别市公署建设局于1939年发布了《掘路贴费规划
(草案)》,对掘路报批手续,交纳掘路费作了规定。1940年3月、1944年6月还两次提高
了掘路收费标准。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工务局于1948年提出调整掘路修复费议案,
数额是1932年公布数字的90倍。
青岛解放后, 1950年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青岛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对
市区道路管理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4月,青岛市建设局发布了《掘路规则》。《办法》
和《规则》规定: 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由建设局统一负责。凡需占用或挖掘道
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建设局审批,并交纳占路费或挖掘费方可实施,否则,将根据占
用道路多少或道路损坏程度给予处罚。
1958年,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工作权力下放,由各区建设局负责。由于受“冒进”
和“浮夸风”等影响,管理工作一度受到削弱,至1961年,仅三年时间,城市道路程度不
同地损坏了125万平方米,占青岛市区道路总面积的35.5%;共涉及道路121条,占青岛道
路总数的26%。1961年3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颁布《青岛市市区道路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凡城市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得随意挖掘、占用和破坏。凡需挖掘道路
者,应经所在区建设局批准,交纳路面修复费,领取掘路执照后,持照到公安局领取许可
证方可施工。如需占用道路者,应经所在区建设局会同公安局审批发照,如占用市区主
要道路或堵截道路,应经市城建局和公安局审批,交纳执照费及占用路面费后方可占用。
如因占用致使路面或其他设施损坏者, 申请单位应交纳路面修复费或酌情赔偿。对于
违反《办法》有关规定者,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停工、限期修复或停止占用,
并追究责任,按路面修复费或占用路面费的2~5倍处以罚金,其严重者由监察部门或法
院处理。同时,对路面修复费、掘路执照费、路面占用费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月,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青岛市道路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规
定道路及管线工程的配合协作, 应以道路为主、管线为辅。城建局年度道路工程建设
(包括新建、扩建、大的翻修工程) 应事前提出上半年和下半年计划方案,并分送各有
关单位, 以便在施工中互相配合。各有关单位安装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养护部门密切配
合,一般地下设备工程应在道路养护工程前期施工,以防止路面前修后挖现象发生。敷
设在道路下的管线设备如需更换迁移时, 一般应配合道路翻建工程有计划地予以更换
或迁移。1962年,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实行了分区管理。首先,从管理体制上确
定为局、工程队、工区三级管理体制。在行政区内设有办事处,具体负责道路、桥涵、
排水和防洪设施的占用、挖掘、疏浚和巡回检查等管理工作。1963年3月,在原有道路、
桥涵台帐的基础上, 进行了市政工程设施的普查、鉴定工作,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依
照青岛市建设局工程队制订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统计
工作细则》, 编制年度、季度、月份计划草案,按时报局审查修改,并上报青岛市计划
委员会审批实施。
“文化大革命”时期, 道路养护管理工作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道路管理工作
陷入混乱,管理制度废弛,乱占乱挖道路的现象时有发生。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和建立了各种规章制
度,加强了管理。1979年7月2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对路面修复费作了调整,每平
方米修复费: 沥青路面20.00元;沙石、土路面10.00元;块石、条石路面25.00元;混凝
土路面15.00元;掘路执照(每张)0.50元。1980年9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又批准调整了占
用路面费标准。1981年7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 市区所有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都必须加强养护维修,充分发挥其
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爱护,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或改变用途。对道路、桥涵有损
坏时,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设停车场须经市城建局批准,并交纳占地、占路费。市区
各种道路, 包括人行道及其他设施,一律不准占用和开挖。凡需临时占用、挖掘时,必
须到城建局办理手续, 经公安局会签同意后,由城建局核发执照,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
和掘路修复费。新建及翻建道路, 两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时,要加倍收
取赔偿费。需大面积掘路的单位,应在年度前向城建局申报掘路计划,统一平衡后方可
挖掘。对违章占用道路者, 每平方米按占用或挖掘费的2~5倍收费。对违章试刹车、
通过重车等损坏路面者, 按每米轮痕罚金20元执行。同时,还规定:对模范执行和维护
《办法》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拒不执行《办法》, 破坏城市建设或阻碍
城市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分别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规定惩处。1984
年5月,中共青岛市委颁布了《关于扩大市内五区工作职权的决定》。《决定》指出市
内各区的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包括新建小区的市政设施)的修缮养护由各区负责。
城市主要道路的挖掘、占用,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工程总公司申请,批准后由区市政管理
部门办理发照手续。道路上的违章建筑和堆积物, 由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拆除清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断绝道路交通,建设单位应向区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由市公安局、市政
工程总公司联合批准。特殊车辆和大件运输车辆所经路线, 由市政工程总公司审批。
1987年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请求批准调整路面修
复费标准的报告》。调整后的路面修复费标准(每平方米):主次干道60元,一般道路38
元, 沙石路面18元, 块石路面35元等。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自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进一步界定了市政工程设施
的范围,以及市、区两级市政工程管理的职责与权限,使青岛市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
作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