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供气管理制度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公用事业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5/article/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45/article/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为了加强液化气的统一管理, 1989年8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了《青岛市液
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对经营、设施事故与处罚,做了详细规定。
    1983年10月为了发展煤制气工程, 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了《青岛市自筹资金
建设煤制气工程办法》, 规定所需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管道用户
按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筹集。煤制气生产工程竣工投产后,为加强青岛市煤气管理,充
分发挥煤气设施效益,确保煤气的安全生产和供应,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11月14日
颁发了《青岛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办法》, 对设施管理、用气管理、安全管理、事故
处理作了具体严格的规定。青岛市城市公用事业规章制度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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