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交通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45&rec=6&run=13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 德国胶澳总督府于1907年制定并颁发了《行驶各样船车及各
样领照铺户章程》,这是青岛涉及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第一个规章。章程的第五款,是
针对市内交通(人力车) ,有“严禁围扑招揽生意扰及路人”和“车客如有遗下物件当
送至巡捕房衙门,查明转给”的服务约定。还对人力车的收费标准做了详细规定:车夫
分一、二等,各等级车夫拉客的收费不同。收费标准以时间为计量单位,规定“自夜间
12点钟至日出止应付车资两倍”, “如欲雇一日之久应与该车夫商议车价”。还规定
了车夫的年龄界限、健康状况及“不准吃生葱、蒜”等。
北洋政府统治青岛时期, 制定了《胶澳商埠警察厅管理人力车暂行规则》、《胶
澳商埠警察厅管理汽车规则》和《胶澳商埠警察厅管理马车车夫规则》。《管理人力
车暂行规则》强调自用、营业两种用车分别登记, 详细规定了营业车夫的健康、年龄
和衣着要求, 并强调了“不得半途违约或额外需索”的服务规定。《管理汽车规则》
将汽车分为自用和营业两个类别, 着重规定了营业汽车应具备的设施条件、违章处罚
和识别交通巡警的指挥手势的图像、标记。有关运营路线和价格由各私营车厂、车主
自行掌握,不在规则之内。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制度做了较大的修订和增补。
1929年12月29日,增订颁发了《青岛市汽车司机人担保简则》。1931年4月修改颁发了
《青岛市陆上交通管理规则》 。5月增订颁发了《青岛市管理公共及长途汽车规则》
和《青岛市营业人力车夫管理规则》。1933~1934年,公共交通营运状况混乱,私营车
商增至40家,营运中各车行争道路抢生意,以致发生车行之间的争斗局面。1934年10月,
青岛市全面整顿市内交通。1935年4月颁布了《青岛市开设营业汽车行限制办法》,从
资金和设备两个方面限制开办营业汽车行,稳定和控制了公共交通营运秩序。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 青岛公共交通为日本人垄断,公共交通管理半军半商,日本
人恣意而为,无章可循。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从营运和服务两个方面制订了公共交通管理章则:
《站员、 站长奖惩办法》和《查票员奖惩办法》。1947年7月制定颁发了《青岛市车
辆管理规则》。1948年制定颁发了《售票生服务规则》和《稽查员服务规则》。
建国后, 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54年2月17日颁发了《青岛市交通公司营业章则》,
从为全市劳动人民服务的宗旨出发, 对营业、包车、购票、乘车等各方面作了新的规
定,突出了社会主义交通行业的特点。
60年代, 制定颁发了《青岛行车肇事处理试行办法》和《青岛市市区客运业管理
暂行办法》。
70年代中期,市内交通出现乘车拥挤和行车拥挤状况,优质服务和行车安全成为公
共交通的工作重点。1970~1973年, 《青岛市司乘人员安全行车守则》、《乘务员守
则》和《青岛市关于确保城市交通安全运行通令》三个交通管理规章先后出台, 对提
高司乘人员的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改善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安
全行车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制度增加了新内容。1980年1月,首
先颁发了《青岛市公共交通乘车规定》。市内交通管理将乘客乘车纳入管理范围, 是
公共交通管理的一个创举。
1990年5~1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青岛市公共交通公司营运服务标准》、
《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把乘客管理和劳动服务结合起来,逐步完善公共交
通双向正规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