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供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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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的城市供水管理始于20世纪初。1904年4月1日,免费用水4年后实行用水收费。
同年5月, 德国胶澳总督府工部局制定颁布了《安设自来水规条》。规定口径20~125
毫米水表的租金价格、水费的交纳时间、用水价格和安装、维修等各种用水项目的程
序和收费标准。1907年,工部局制定颁发了《承修各项枝筒费款章程》,增加了用水服
务方面的程序和规定。这两个章程的制订和颁布, 使青岛实行城市供水的初期就有了
较为规范的章则规定。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重新分类修订了城市供水章则。1923年1~10月,分别制订了
《胶澳商埠水道局章程》、《胶澳商埠水道事务所章程》、《胶澳商埠水道局给水规
则》、《胶澳商埠水道事务所办事细则》。《胶澳商埠水道局章程》以管理全市各项
供水、用水业务为内容, 《胶澳商埠水道事务所章程》则以供水管道的工程安装、维
修、管理业务为内容。1923年10月9日,制定颁布了《胶澳商埠水道事务所公众给水及
船舶给水规则》, 首次把给水类别分为公众给水和船舶给水两类。规定公众给水必须
持水票取水,以及取水量具和水票种类;船舶给水则采取送水后即验水表即收水费的现
场结算方法。
1925年5月至1926年5月,为了加强水源地各项工作管理,增订了《胶澳商埠工程事
务所水源地办事细则》。针对当时征收水费的混乱现象, 制订了《商埠局财政科水道
给水征费规则》,同时废止了1923年颁行的《胶澳商埠水道局给水规则》,把供水类别
统分为计量给水和不计量给水两大类。计量给水的范围包括专用给水、船舶给水和公
众给水。不计量给水包括消防用水、公众洗濯、公厕及其他公益事业。另外, 在这次
规章制度的修改中,根据水道敷设修理和水表装卸两项主要业务,制订了《胶澳商埠工
程事务所水道敷设修理规则》和《胶澳商埠水道事务所水表装卸试验规则》。这次供
水管理规章的修订,使供水规章制度管理逐步走上正轨。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对城市供水也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章则。1935年1月,
青岛市政府针对水票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出现假水票的情况,颁发了《青岛市代售水票
规约》, 对水票的管理、发售、使用和假票处罚等均作了明确规定。1935年4月30日,
为了兴建新水源地, 募集和保管资金,组建了基金保管组织,制订了《青岛市扩充自来
水基金保管委员会暂行规则》。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对公用事业管理制度做了大幅度修改。1947年,制
订颁布了《青岛市自来水供水须知》,其内容庞杂,包括了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
期供水管理各有关章则的主要款项和内容。同年, 还制订颁发了《青岛自来水管承装
商登记申请规条》,加强了对承装商的营业资格和安装技术的审查。
青岛解放后,重新制定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规章。1955年1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颁
发了《青岛市自来水厂供水章则》, 第一次将“为生产建设服务和为人民生活服务”
的“双为”方针,作为供水宗旨写进章则。
70年代末期起,青岛连年干旱缺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为供水行业乃至全市的
头等大事,依据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80年4月4日,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制定颁发了《关于加强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的若干规定》(试行) ,
强化用水计划性,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取得成绩的单位实行奖励,对超计划用水
单位实行处罚。
1981年,青岛又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年降雨量仅108.3毫米,约为平水年的
50%, 崂山水库存水量,最低时仅够青岛市区14天使用。面临水源接近干枯的严峻供水
局面,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水工作的紧急通知》,严格
规定了计划用水的限量和对超计划用水、浪费用水等的处罚, 提出了节约用水的新措
施。为了鼓励节约用水, 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牵头, 1981年11月11日, 制定并颁发了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自来水节约奖的通知》。11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还颁发
了《青岛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1984年青岛实行进一步对外开放后, 对城市供水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
形势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10月、11月先后颁发了《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
理办法》 、 《青岛城市供水管理章则》, 加强了对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1989年,青岛的城市供水特别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在总结20多年节水经
验的基础上,青岛市人民政府修订颁布了《青岛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