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查与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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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春,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成立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局局
长兼任, 园林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1963年春,市人委抽调数名干
部协助园林处对各区的单位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此后形成检查制度。
1982年春,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要求,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
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青岛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组织各区、县领导在胶州
锅炉辅机厂、空军疗养院、青岛第二化纤厂等绿化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召开现场会议,
交流了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向全市各系统发出通知,规定每年定期进行
绿化检查评比活动, 为绿化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位颁发“花园式单位”或“绿化先进单
位”光荣称号。
此后, 青岛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经过详细研究,制订出一套科学的检查评比标准,
把专用绿地中的所有绿化内容按不同比例划分细目,总共为100分。规定在检查中由有
关方面派出专业人员及各单位领导组成检查班子,对各区、县推荐的单位共同检查,衡
定其绿化建设的全面情况。 凡达到规定标准90分以上的单位可授予“花园式单位”;
凡达到规定标准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可授予“绿化先进单位”, 统一由青岛市人民政
府绿化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在市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检查评比中, 把绿化先进单位作为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
必要条件之一,规定不够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的不能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而精神文明
单位又是企业升级的必要条件之一, 致使单位绿化与企业命运、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
起,和单位的效益直接挂钩。企业为了自身的建设和发展,走上了自觉搞好绿化建设的
道路。
检查的方法是每年春、秋共两次,春季主要检查被推荐单位的绿化现状,在业务、
技术上进行具体的指导,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协助解决各种技术上的问题,促使其
提高绿化水平,达到新的标准。秋季检查则是验收,按规定标准逐项评分。达到哪种标
准,颁发哪种证书和奖牌,达不到标准的则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找出差距,鼓励其不断努
力。
“花园式单位”评选活动开展以来,各专业绿地的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花园式单
位”和“绿化先进单位”越来越多。1982年,刚开展这项活动时,仅有10个“花园式单
位”和32个“绿化先进单位”。到1990年底, “花园式单位”已近300个,“绿化先进
单位”达300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