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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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时期,城市园林绿化法规的制定由胶澳总督府下设林务局起草,胶澳总督
签发后, 交中华事宜辅政司抄录,以胶澳总督名义公布,通称“告示”。实施监督亦由
林务局负责。发现违犯者, 区别其国籍,送不同机构处理。外籍人违犯,由林务局巡捕
房处理; 中国人违犯,缴金者由林务局转总督府下设的中华事宜辅政司处理,执行笞刑
的由巡捕房下设的行刑所执行。
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胶澳商埠设农林事务所,除由该所监督、
管理外,执行法规及处理违规事件主要由森林警察担任,当时共编练林警40人。日本第
二次侵占时期, 撤销了森林警察。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恢复森林警察,农林
事务所共有林警35人。除警长3名、勤务2名外,分驻崂山3名、李村2名、观象山1名、
市内公园巡查4名, 余20名共分五组,每组4名,昼夜轮流巡查与潜伏防守各林区。森林
警察在巡查、保护林区和绿化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47年1~6月,共查获林犯741
起。
建国后,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及执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法规制度建设,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逐步实现了市、区、街道的
三级管理,对城市园林绿化从整体到局部都有了明确的分工。
1985年,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执行机构和权限情况基本确定:
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化的规划由规划行
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均公共绿
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区内的全市性、区域性公园规划设计的审批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
核,由青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各区内的次干道、一般道路两侧的绿地规划建设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各区内的其他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规划建设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
门审批。
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根据其所属关系或所有权关系分工不同: 城市公共绿地
分别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及下属单位担任; 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
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居民区中的庭院绿地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由园林绿化行
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对于因建设需改变绿地用途或短时期占用公共绿地的, 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补偿
和有偿使用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对造成伤害赔偿、处罚等事宜
均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