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 青岛市国家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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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一九八○年五月十日

为了加快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结
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工作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凡因建设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需拆除房屋
迁移住户的,既要保证建设单位用地,又要合理安置拆迁户。
二、确定改造拆迁的地方,经调查核实户数和人口数后,由当地房管部门会同公
安派出所、建设单位共同签发给拆迁户拆迁证明,凭证分配房屋。
三、对拆迁户的安置用房,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对拆迁户的临时安置,可采取:
1. 拆迁户依靠亲友自行解决者,由建设单位发给拆迁补助费。其标准为:每户一
至二人者,发给八十元。每增加一人,加发四十元。
2.由拆迁户的所在单位协助安置。
3.由建设单位临时安置。
4.一次性的调房安置解决。
五、对拆除旧房的处理:
1.需拆除的市民私房,经房管部门按上级规定标准估价,由建设单位发给房主补
偿费。房主自行拆除者,不予补偿。属于违章建筑,限期无偿自行拆除或由建设单位
拆除以料抵工。
2.需拆除的市管公房,旧料归建设单位处理。所建新房应移交房管部门统管。
3.需拆除单位自管的公用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原房面积负责新建。原用房单位,
按照城市规划,如需增建面积,资金、材料自行负责。
4.需拆除农业户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与公社大队协商,由大队负责拆除,按原房
面积和质量移地另建,所需重建费和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 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按原
房面积和质量移地另建;或者按拆除市民私房办法处理。
六、房屋建成后,以建设单位为主,房管部门协助,本着先搬家先安置的原则,
安排好原拆迁户。安置住房标准,根据家庭常住户口人数和辈数等情况,平均每人按
居住面积四~六平方米安排。
拆除私人出租出借的房屋,只安置原住户,不安置房主。
七、对挡光户的确定,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按规定处理。
八、拆迁单位和拆迁户,在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后,
必须及时迁出。对多次动员拒不搬迁者,属被迁单位,由其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动员,
限期迁出; 属被迁户,由所在单位负责动员,限期迁出。逾期不迁者,由房管部门为
主,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搬迁,公安部门和街道予以配合。个别情节严重者,由建设单
位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对不顾党的政策,不顾国家建设需要,支持被迁单位和被迁户无理拒迁者,要查
明情况,从严处理。
九、凡参加拆迁安置工作的部门和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法纪,坚
持原则,大公无私,抵制歪风。对违法乱纪,营私舞弊,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七七年青革101号文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