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私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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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置初期,即有私有房屋建设。德国侵占时期,房屋建筑多系公共建筑。私
有房屋建筑以1915~1919年为盛, 这期间全市共增建私有房屋968处, 总建筑面积
362272平方米。其中,中国人建筑的面积161672平方米,占44.63%,欧美人6665平方
米,占1.84%;余者为日本人所建。以店铺工场占多数,而住宅次之。北洋政府统治时
期,虽然私有建筑量较前时期少,但中国人建筑渐占多数,并以住宅及小商店占多数,
主要集中在台西区和观海山一带。 1923~1928年上半年,全市新建私有房屋728处,
其中,中国人占517处,建筑面积147767平方米。建筑费用中国人占60%,日本人占30
%,欧美人占10%。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 市区居民户数增加迅速。至1934年4月26日,共
有居民87707户,比1927年增加24109户,1938~1941年,房屋建筑亦有增长,全市新
建534处, 建筑面积182350平方米,建筑费14136550元。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
政府驻青岛的机构主要忙于对敌伪房产进行接管标售,市区建房速度放慢、规模缩小。
1949年底, 青岛市区共有各类房产建筑面积7591672平方米。 其中, 私有房产
4120881平方米, 占房产总数的54.28%,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标售”敌伪房产由私人
购买的房屋和在“原住户有优先承购权”的条件下,伙有购买的私房 (1953年登记在
册的有494处伙有私房)。随着产权清理和城市建设需要,市区私房逐年减少。至1955
年, 全市私有房产建筑面积3047943平方米, 占全市房屋建筑面积8690250平方米的
35.07%。私有房产按建筑面积计算完全出租者占总数的70.60%,自用与自住者 (包括
私营与公私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内) 占总数的18.10%, 部分自住部分出租者占总数的
11.30%。全部私人房屋占有情况是:一、私营工商业者(包括私营工商业主并兼有其他
房屋在500平方米以上者)占4.68%;二、资本家业主(指拥有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
上,又系出租生息者) 占34.90%;三、公私合营企业占12.27%;四、社团私房占0.68%;
五、一般市民 (包括工人、职员、摊商、小贩、自由职业者以及无职业的市民等,拥
有房屋在500平方米以下者),占42.33%;六、其他人(包括华侨与身分不明尚未确定产
权者等)占5.14%。全部私人房屋中按用途划分,住宅占55.34%,商店占26.80%,工厂
占13.17%,仓库占3.67%,办公房占0.50%,教堂占0.31%,学校占0.21%。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房屋的所有制发生了变化,除公私合营企
业房产移交国家外,1958年,对全市私人出租在100平方米以上的1609290平方米的私
有房产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将这部分私房作为国家经租房产纳入公有房产的范围。
同时,由于国家投资新建房屋面积扩大,全市私有房产占有比例由1949年底的54.28%
下降至1961年的13.5%,1975年末,私有房屋占全市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的8.8%;1985
年末,市内六区(含黄岛区)私有房产2171827平方米,占全市各类房屋总面积的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