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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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期, 市公有房产比重不大。 1950年底, 市区公有房产建筑面积
3153311平方米,占全市实有房屋总建筑面积的41.48%; 1990年末,公有房产(含单位
自管公房) 建筑面积3097.95万平方米,占全市实有房产总建筑面积3304.41万平方米
的93.75%。
市直管公房 由政府接管和国家经租、收购、新建并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
房屋, 属全民所有制公有房产的一部分。1950年末,市内直管公房建筑面积1462380
平方米, 占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19.23%。1990年末,直管公房建筑面积8783500平
方米,占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6.58%。其中,住宅建筑面积722.91万平方米,占全
市区实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44.25%。
市直管公房来源主要有:
一、政府接管。青岛解放前,由于政权更迭频繁,市直管公房产权多次发生变化。
据1928年版《胶澳志·卷八·建置志》 统计, 1922年胶澳商埠当局共接收市属公房
323处。 其中,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攫取德国侵占时期的公房92处,没收公房35处,
购买公房43处,日本人新建公房153处。全部市直管公房建筑面积(指机关用房及公家
宿舍等)51万平方米。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敌伪产业处理局青岛分局和青岛市
房产委员会共同接管了伪青岛特别市政府直管公房。1947年,全市共接收公房4936栋,
包括市属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学校用房(不含工厂),房屋估价约1.1亿元。
青岛解放后,按照《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共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
国民政府青岛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遗留下来的房地产、官僚资本在青岛市经营的房地
产、战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在青岛市的房地产等实行接管。
二、国家经租房产。1958年5月8日,中共青岛市委批转中共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党
组《关于青岛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方案》 。根据规定对出租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以上的私有房产,实行“国家经租”,即房主把达到改造起点的出租房产由业主申请,
经政府批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交给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
使用, 而国家按月付给房主租息。1958年,青岛市区出租私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
以上的,共改造了2927户,面积1609290平方米;1965年,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补改,加
上1958年全市改造的私房, 总计改造了3804处,建筑面积约168万平方米。付给房主
的固定租息,平均定租占应收租金的30%,至1966年9月底停止付息。至此,国家经租
房产成为直管公房的一部分。
三、 国家价购房产。 1950~1956年初, 全市各部门价购房产336处,建筑面积
208439平方米。1956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执行国家《关于停止购买私有房
屋的通知》,市房管部门不再价购私有房产。
四、新建直管公房。青岛解放初期,市民大多数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危、破房多,
市房地产管理局一成立,即组织建筑队伍,着重对房屋进行修缮养护,并新建了少量
房屋。1950年,全年新建房建筑面积2280平方米。此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新建
公房面积逐年增加,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直管公房新建工程量增长迅速,
1949年7月至1990年12月,市房管部门新建公房总投资16250万元,总建筑面积共计65
万平方米(包括危房改造更新) 。其中:旧城和棚户区改造28万平方米,总投资7000万
元。主要有1963~1967年间改造新建的四川路与西江路交界处的幸福楼,总建筑面积
为17678平方米; 1982~1989年间分批改造新建的沧口区南日钢(沧台南路6~38号),
共建7层楼房12栋,总建筑面积46286平方米; 还改造新建了台东区威海路、利津路、
延安二路、标山路、登州路及四方区八字沟等地段。另外,80年代,一些有条件的单
位自建住宅解决职工住房,建成后将新建房产权移交市房产局管理,成为直管公房。
1987~1990年,市房产局共接管此类新建房屋313处,总建筑面积148.5万平方米。
单位自管房 公有房产的一部分,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和集体所有制单
位自管房产。主要是各个单位自行建造或购置的,也有少部分是接收原国民党政府的,
另外还有向私人购买的以及由资本家投资入企业的房产。单位自管房按照国家和政府
有关房地产政策,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1985年,全国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登记,根据统一布置,按照产权划分规定,对
全市六区(含黄岛区)的单位自管房产进行普查登记,并对市内五区的41个市直单位和
52个驻青单位的自管住宅居住水平情况作了统计。至12月31日,青岛市内六区 (含黄
岛市)单位自管房产共有37443栋,建筑面积17060859平方米。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
房产27102栋,98813户,363229人,建筑面积14290431平方米。其中,非住宅建筑面
积9826456平方米,占全民单位各房屋建筑面积的68.76%,住宅建筑面积4463975平方
米,占31.24%; 住宅建筑面积中,有集体宿舍建筑面积261822平方米。集体所有制单
位自管房产10341栋, 6682户,21598人,建筑面积2770428平方米。其中,非住宅建
筑面积2418973平方米, 占集体单位全部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87.31%,住宅建筑面积
为351455平方米,占12.69%;住宅建筑面积中,集体宿舍建筑面积7922平方米。
至1990年末,全市区单位各类自管房建筑总面积2219.6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
建筑面积的67.17%。其中,住宅建筑面积705.44万平方米,占全市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43.19%。
军队房产 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机关、医院、工厂(属军队建制的)、学校
等军事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产,是全民所有制公有房产的一部分。
青岛解放后,遵照《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共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
青岛市公共房地产不受损失,决定对南京国民政府青岛市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遗留下
来的房地产进行按系统接管。驻青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军部队按军事系统对口
接代管。
1989年起,根据《青岛市城镇房产登记暂行办法》,结合全市单位自管房屋登记
发证工作的进行,同时对驻青部队自管房产进行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