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七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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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
一九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便利人民及政府机构与国公营企业房地产交易,减轻中费负担及防止
交易纠纷,与杜绝瞒价税起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房地产交易,不论公私,均以本办法办理之。
第三条 凡欲购买(编按: 原件如此)房地产者,须事先向青岛房地产信托公司交
易所申请登记,送验产权证件,经转呈本府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核准后,始准出售。
第四条 凡欲购房地产者,亦须事先向青岛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登记,由该公
司负责介绍并协助办理成交。
第五条 凡经青岛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介绍成交之房地产订立契约时,由该公
司及经办人员盖章,负契约见证责任。
第六条 凡经青岛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成交之房地产,该公司得按其成交价格,
抽千分之十五的手续费(包括广告办公及工作人员薪资等费),其比例买方为千分之十
卖方为千分之五,此项手续费于立契之日一次交清。此外,该公司交易所不得收取其
他费用。
第七条 本市房地产交易,未经交易所自行成交者,亦必须向交易所按规定办理
登记,照纳手续费,并取得收据,否则税务机关及地政机关不予税契及办理过户登记。
第八条 凡政府机构及国公营企业,购置房地产时,须持有本府批准证件,该公
司交易所始予接洽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