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产权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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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房产部按照按系统分头接管、
统一管理的原则,先行接管了国民政府中央信托局青岛分局、国民政府山东青岛敌伪
产业处理局、财政局所属地政科市有房产管理股。同时接收了有关房地产档案、图表、
帐册。 其中,房地产文卷10068册,档案122箱、838册。并按册清点房产家具及其他
资产。 至1950年11月30日,共接管房屋1143处,4655栋,51502间。其中,日伪房产
658处, 市有房产280处,国民党机关及战犯房产115处,汉奸房产48处,德侨房产29
处,韩侨房产韩侨房产系国民党接管尚未处理,解放后列册移交者。9处,兵营房产4
处。分为楼房1298栋,28581间,附房附房指附于楼、平房上之小房,不是主要用房。
191间;平房3357栋,22618间,附房112间。代管房产406处,834栋,7680间。
接管的公共房产均属于国有公产,其来源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属于地方市有
房产,原由青岛市政府财政局管理; 二是属于南京国民政府委托中央信托局青岛分局
接收的日本人房产、汉奸房产以及德、韩、意侨等的房产。除了以上两大部分外,还
有属于国有房产的官僚资本的企事业机构及工厂的房屋,如官办的银行、纺织公司、
招商局、民航局等。接管后,地产交市政府财政局管理,民房由民政局管理,房产部
只管理公房。
由于房地产权情况异常复杂,在调查研究核实的基础上,对不同的产权分别予以
清理。在产权清理中,划为国有产的是解放初期政府接收范围内的房地产。包括:一、
国民政府机关及其各部门在青岛市的房地产,各接管系统以外的公共房地产;二、蒋、
宋、孔、陈四大家族及其他战争罪犯与反革命首要分子在青岛市的房地产。经清理,
接收了孔祥熙、陈果夫、汤恩伯、吴铁城等战犯及其他重要人物在青岛的房产117处;
三、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接收的日、德和伪青岛特别市政府在青岛市的房地
产, 共744处。另外,国民政府接收青岛时,对敌伪房产采取标售转帐的公产,经清
理将机关、学校、团体缴价购买者21处,转帐购买者63处,纳入接管公产予以收回。
四、国民政府所属各级党、政、军以及财政、教育等机关部门的房地产,统由军管会
各有关部门按照系统接收; 各接管系统以外的公共房地产,概由房产部接收。属于系
统接收的房地产均建立档案资料及统计调查表,上报敌伪财产清理委员会房产组备案。
1949年底,全市共有各类房产建筑面积7591672平方米。其中,国有房产(含敌产、市
产) 3100674平方米,占房产总数的40.84%;改造房产4507平方米,占0.06%;私有房产
4120881平方米,占54.28%;其他房产计365610平方米,占4.82%。
敌伪财产清理主要根据1949年7月23日颁布的 《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共房地
产管理暂行条例》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以及《关
于没收战犯、 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财产的指示》、1951年3月17日青岛
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青岛市代管房地产暂行办法》等政策、办法进行,由青岛市军事
管制委员会敌伪财产清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下分企业、 物资和房产等三个组。
1952年以前对外为市敌伪财产清理委员会,对内则为市房地产管理局清理科。1952年
4月至1955年10月,工作人员归并在市节约检查委员会“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
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 办公室设立的敌产组,工作性
质不变。1955年10月,青岛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市敌伪财产清理工作,将原军管会辖
属的敌伪财产清理委员会改为青岛市人民政府敌产清理委员会,统一处理敌产案件,
直至1957年9月该会奉命撤销为止。至1957年9月,共没收房产117处,代管房产544处,
建筑面积23.6万平方米。清理没收房产主要有:
一、 清理隐匿敌产。 1952年1月, 青岛市坦白揭发检举隐匿有关敌产材料约有
8000件。其中,隐匿房产案件1077件,经清理除继续调查并有处理可能的59件,并案
外转的174件,悬案待查的18件,其他826件经审查拟分别予以免究和销案。免究案件
121件,内有日本投降前或解放前增建的小平房及棚厦或隐匿少量原房者97件;南京国
民政府青岛市政府官员逃亡遗留房产由眷属经管者24件。属于销案705件,分为:(一)
已处理者72件。包括解放时敌伪房产已经有关部门接收管理者,解放后隐匿敌伪房产
已经有关单位查实分别没收代管者,属于汉奸反革命房产已经人民法院宣布不予处理
者。(二) 不以敌产论者397件。系解放前通过正当的私人买卖房屋关系取得的房产,
包括购买国民党军政人员逃亡遗留房产和逃亡商人房产及一般地主在青岛的房产由其
眷属经管、军阀房产、日本投降前所买的原日本人房产。(三) 标购敌产185件。系当
事人在日本投降后或解放前以低于市价向市政当局标购的房产。(四)其他案件51件。
系地址不明无法查对者、 检举不实者和已转有关部门处理者。1952年4月,根据坦白
和揭发查处没收了一批隐匿敌产。包括: (一)日本投降后利用职权在接管时从中侵吞
隐匿或隐匿国民政府、军队房产者; (二)隐匿其他战时敌对国家政府及其侨商侨民房
产者; (三)日本投降后标购敌产时,勾结贿赂官员,以多报少,以有报无,以好报坏
的手段隐匿敌伪房产者等。
二、清理驻青岛的外国领事机构、社团房地产。青岛解放前共有外国领事馆9个,
即: 美国总领事馆、英国总领事馆、法国领事馆、比利时领事馆、挪威领事馆、丹麦
领事馆、芬兰领事馆、瑞士领事馆、瑞典领事馆。外籍社团计20余个,即: 苏联公民
协会、白俄公会、犹太公民协会、波兰公会、奥地利公会、立陶宛公会、日侨联络会、
法国救济会、韩侨民会、国际俱乐部、朝鲜人会、苏联公民俱乐部、法国俱乐部、德
国侨民救济会、青岛扶轮会、狮会、美国妇女读书会、游艇俱乐部、高尔夫球会等。
外国人在青岛开办医院(诊所)14个、学校25个、救济事业(如孤儿院)4处。以上机构、
团体等房屋及所占土地均按照政策予以接管、代管、征用、归公。
三、 处理外侨外商房产。截至1949年5月,青岛市共有25个国家的侨民居住在市
区, 无职业者占侨民总数的1/4,其次是自由职业者和传教士,苏、德、法、美、英
和菲律宾的侨民占70%。1949年底,全市外侨外商共有房产224处,3725间,建筑面积
158964.94平方米。
青岛解放后,侨民侨商大都离境,房屋有的委托他人代管,有的无人经管。对这
些房产, 市房产管理机关按照政策,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了处理。1949年6月至1955
年12月,清查处理外侨外商房产217处,3541间,建筑面积153010.58平方米 (不含教
会房产) 。 其中, 由于人民政府需要, 予以借用、 征用13处, 313间,建筑面积
19223.64平方米;转让13处,250间,建筑面积36926.30平方米;价购51处,797间,建
筑面积22166.64平方米;因无人管理或其代理人无合法手续而代管21处,390间,建筑
面积8606.05平方米; 归公119处,1791间,建筑面积66087.95平方米。归公产清理根
据政务院、外交部指示精神办理,即属外侨外商房产有代理人者,可限该外侨外商房
产代理人于6个月内提出合法证件,逾期则按无合法代理人予以代管,期限为1年,期
满后如无人申请发还,或者虽有人申请,但不能提供合法证件者,则将该房产收归公
有。
四、转归公有的其他房产。主要有(一) 庙宇祠堂房产;(二)会馆房产,即青岛解
放前同籍人士的帮派组织——同乡会的房产,1952年有14处。以上两类房产除少数的
庙宇有合法主持人外,多数均无合法主持人或正式代理人负责管理,而且这些房产非
个人所有,所以按照政策先予代管后转归公有。属于以上情况的还有青岛解放前社会
慈善团体房产,如救济院、孤儿院等房产; 解放后因触犯国家法律被捕的原教堂主持
人的教堂房产和请求政府代管的教会房产。1955年12月,清查此类房产47处,1929间,
建筑面积共58863.1平方米。其中,代管28处,908间,建筑面积23519.29平方米; 人
民政府接收后继续作宗教活动场所的19处,1021间,建筑面积35343.81平方米。
1949年6月至1955年12月6日,在房屋产权清理中,属私有房产归公的为777800平
方米。其中,接管154505平方米,占归公总数的19.86%;代管231715平方米,占29.80
%;作价购买179706平方米,占23.10%;外侨和教会房产归公211874平方米,占27.24%。
至1955年底, 青岛市共有各类房产建筑面积达8690250平方米。其中,国有房产
4609223平方米,占53.04%;改造房产489073平方米;占5.63%;私有房产3047943平方米,
占35.07%;合作社房产83901平方米,占0.97%;其他房产460110平方米,占5.29%。
通过清理房地产权,不仅整顿了解放初期一度混乱无序的状况,理顺了产权关系,
使房地产行政工作逐步规范化,而且初步改变了解放前只有地籍档案没有专门房产档
案的状况,为房地产权分类和行业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