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青岛市市有房产出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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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有房产出租规则
一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凡租用本市市有房产者须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二条 房产租金由财政局按照时价随时酌量规定之。
第三条 房产租金按月计算,凡承租人于租赁时应先缴一月租金,以后每月先纳
后住,但不得将所租房产转让他人。
第四条 凡请租市有房产应由承租人具书叙明姓名、籍贯、职业及租赁地点、用
途、期限,并取具铺保或确实保证人,送由财政局核发租约以资遵守。前项期限至长
不得逾三年,但得续租。
第五条 承租人如不能按月预纳租金,由财政局勒令迁移,所欠租金并须照数追
缴,如延不缴纳,即将承租人物品扣留,拍卖抵价,仍不足时由担保人负责缴清。
第六条 承租人租赁市有房产,公家得于必要时收回,限期退租,未住满一月者,
其预缴租金按日计算发还,不得要求他项赔偿。
第七条 承租人如欲迁移时,须于十日前报请财政局接收,其预缴租金概不退还。
第八条 凡租用市有房产,无论团体、个人,非具有特别情形经财政局核准者,
不得任意请求减免租金。
第九条 凡租用市有房产者如欲变更原状,涉及墙壁、门窗时,须绘具图说呈请
财政局核准。前项改修经费由承租人自备,无论多寡,迁移时不得拆毁及要求赔偿。
第十条 凡租赁市有房产,如内有附属物品,应逐项点交,载明租约,由承租人
签名盖章,如有损毁遗失,由承租人赔偿,倘承租人延不缴纳,由担保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房屋如有渗漏及墙壁塌坏者,得报请财政局饬工验修,但因承租人过
失所致者,得责令自行修缮。
第十二条 租赁市有房产,如将房屋全部或一部毁坏时,除因不可抗力查明确非
承租人责任者外,概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提出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