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胶澳商埠公有房产出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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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商埠公有房产出租规则
一九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凡租用本局公有房产者须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二条 房产租金价格由本局按照时价随时酌量规定之。
第三条 房产租金按月计算,凡承租人于领租时应先缴一月租金,以后每月先缴
后住,但不得将所租房产全部转让他人。
第四条 凡租用公有房产,无论团体、个人,非经本局特许减价或免纳租金者,
不得任意减免,但山东悬案细目协定业经订明无偿租用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凡请租公用房产由承租人具书叙明姓名、籍贯、职业及租赁地点、用途、
期限,并取具铺保或确实保证人,送由本局核定发给租约以资遵守。
前项期限至长不得逾三年,但得续租。
第六条 承租人如不能按月预纳租金,由本局勒令迁移,其应纳租金照数追缴,
如延缓不遵,逾期一月者将承租人物品扣留抵缴,仍不足时由担保人负责缴清。
第七条 租赁公有房产,如在租用期内官厅有需用必要时,得令限期退租,未住
满一月者,其预缴租金按日计算发还,承租人不得要求他项赔偿。
第八条 承租人如欲迁移得自由退租,但须于迁移以前报明本局接收,其预缴租
金概不退还。
第九条 凡租用公有房产者,如欲变更原状,牵涉墙壁、门窗时,须绘具图说,
呈请本局核准,不得擅自更易,前项改修经费由承租人自备,无论多寡,迁移时亦不
得拆毁及要求赔偿。
第十条 凡租赁公有房产,如内有附属物品,于迁入时应逐项点交,载在租约,
由承租人签名盖章,嗣后如有损失,承租人赔偿; 倘承租人擅自迁移不报明本局验收
时,得由担保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房屋如有渗漏及墙壁塌坏者,得报告本局饬工验修,但因承租人过失
所致者,责令自行修补。
第十二条 租赁公有房产,如因意外灾变,将房屋全部或一部毁坏时,除因不可
抗力查明确非承租人责任者外,概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