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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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的拆迁补偿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除城市公有住宅房屋,建设单位用新建房屋安置被拆迁
户的,不论安置房屋较原房屋的面积超出多少,均无偿地将安置房屋的产权全部补偿
给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在拆除直管公房之前,均须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立协议书双方单位(甲方为建房单位,乙方为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建
房地点及拆除房屋栋数、建筑面积,拆迁居民户数、单位个数,以及双方议妥事项,
一般有新建房屋栋数、建筑面积、用途,工程施工前期的批准文件,拆迁户的安置方
法,产权的分配,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纠纷处理,竣工验收,违约责任,协
议书件数及生效日期。1982年实行综合开发之前,建设单位拆建的住宅房屋,一般都
交市房产管理部门统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直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建设单位均用安置被
拆迁使用者的房屋偿还房管部门产权。根据拆迁安置规定,安置房屋的面积均不得低
于原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面积不论使用人是否投资,安置房屋的产权均归房产管理
部门。二、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1980年前无明确规定,一般由建设单位
同被拆迁单位协商解决。1980年,《青岛市国家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 “需
拆除单位自管的公用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原房面积负责新建。”1983年起,青岛建设
单位一般都超出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补偿。
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基本上是按
包拆包盖,分等定价,并掌握从优照顾的原则”,对正式房屋估价征用,对无照建筑
的棚户房屋,则分为5等,发给拆迁费、房屋拆除补偿费。1957年棚户房(无照) 补偿
标准: 一等房(石基、砖墙、瓦顶、玻璃门窗)3元/平方米;二等房(石基、砖垛、贴砖
墙或土坯墙心、砖檐、瓦顶、玻璃门窗) 2.4元/平方米;三等房(石基或砖基、砖墙或
土打墙、瓦顶或草顶、一般门窗) 1.6元/平方米;四等房(板墙、瓦顶、席顶或油毡纸
顶、一般门窗) 1.2元/平方米;五等房(土墙、灰渣墙、碎石墙、草顶或低顶、一般门
窗)0.8元/平方米。拆迁后需自建、重建房屋的,按照原屋质量,发给重建费(每平方
米6.2~9元)。
1977年12月5日,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国家建设拆迁住户的几项试行规
定》。其第四条规定,“拆除私有房屋,由房管部门估价、建设单位发给房主补偿费,
并处理旧房。”对青岛解放前所建解放后未发产权证的临时棚厦、产权有纠纷的私房,
房主为逃避纳税未申请登记的私房,房产部门一般参照有产权证件的合法建筑予以适
当估价,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的私房,则一律无偿拆除。
1983年起,青岛市私房拆迁补偿较前有较大突破,私房拆迁除采取经济补偿外,
又做出了私房所有人可保留安置房屋产权的规定。 一、私房拆迁作价补偿。1983年6
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该标准按
房屋结构把房屋分成三类,每类分二等或三等,并按使用年限分为十成,每成规定了
不同的价款。还规定,“公房和厂房建筑,可参照本标准以质论价”,“民用旧房估
价一律由房管部门统一掌握,凭估价单付款。房主不准要高价,购房单位更不准任意
抬高房价。”二、拆迁私房产权保留。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城市私房所有人对拆迁安
置房屋,一般均保留产权。
1988年后,开始试行产权调换,同时找补原房屋同新建房屋的差价。一是安置房
屋同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新建房屋按市颁估价标准十成新的价款 (砖
混二等为130元/平方米)同原房屋评估的价款两相找差;二是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1990年的基建造价结算价款。
城乡结合部农业户房屋的拆迁补偿 青岛解放后,拆除农业户房屋的安置和补偿
一直采取“包拆包建或给予重建费办法” 。 1980年起,按拆除市民私房办法处理。
1983年起,由建设单位按原房屋面积和结构状况,给予新建; 愿意自建的,由建设单
位按原面积和结构补助工费和材料。所需宅基地,由所在生产队统一安排,建设单位
按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由于山东省、青岛市有关拆迁办法一直将
拆迁农业户的房屋放在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中加以调整,青岛市市区内和近郊区的21个
村庄 (包括大湛山村、小湛山村、浮山村、吴家村、田家村、亢家庄、错埠岭村、大
水清沟村、小水清沟村等等) 的房屋拆迁工作,均由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随着城市市区的扩大和近郊村庄土地减少,农业户已全部“农转非”,在拆迁工作中
另划宅基地已不能实现。这些村庄内农户的拆迁,也同城市居民拆迁一样,按有关拆
迁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