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的拆迁补偿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除城市公有住宅房屋,建设单位用新建房屋安置被拆迁
户的,不论安置房屋较原房屋的面积超出多少,均无偿地将安置房屋的产权全部补偿
给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在拆除直管公房之前,均须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立协议书双方单位(甲方为建房单位,乙方为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建
房地点及拆除房屋栋数、建筑面积,拆迁居民户数、单位个数,以及双方议妥事项,
一般有新建房屋栋数、建筑面积、用途,工程施工前期的批准文件,拆迁户的安置方
法,产权的分配,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纠纷处理,竣工验收,违约责任,协
议书件数及生效日期。1982年实行综合开发之前,建设单位拆建的住宅房屋,一般都
交市房产管理部门统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直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建设单位均用安置被
拆迁使用者的房屋偿还房管部门产权。根据拆迁安置规定,安置房屋的面积均不得低
于原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面积不论使用人是否投资,安置房屋的产权均归房产管理
部门。二、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1980年前无明确规定,一般由建设单位
同被拆迁单位协商解决。1980年,《青岛市国家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 “需
拆除单位自管的公用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原房面积负责新建。”1983年起,青岛建设
单位一般都超出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补偿。
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基本上是按
包拆包盖,分等定价,并掌握从优照顾的原则”,对正式房屋估价征用,对无照建筑
的棚户房屋,则分为5等,发给拆迁费、房屋拆除补偿费。1957年棚户房(无照) 补偿
标准: 一等房(石基、砖墙、瓦顶、玻璃门窗)3元/平方米;二等房(石基、砖垛、贴砖
墙或土坯墙心、砖檐、瓦顶、玻璃门窗) 2.4元/平方米;三等房(石基或砖基、砖墙或
土打墙、瓦顶或草顶、一般门窗) 1.6元/平方米;四等房(板墙、瓦顶、席顶或油毡纸
顶、一般门窗) 1.2元/平方米;五等房(土墙、灰渣墙、碎石墙、草顶或低顶、一般门
窗)0.8元/平方米。拆迁后需自建、重建房屋的,按照原屋质量,发给重建费(每平方
米6.2~9元)。
1977年12月5日,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国家建设拆迁住户的几项试行规
定》。其第四条规定,“拆除私有房屋,由房管部门估价、建设单位发给房主补偿费,
并处理旧房。”对青岛解放前所建解放后未发产权证的临时棚厦、产权有纠纷的私房,
房主为逃避纳税未申请登记的私房,房产部门一般参照有产权证件的合法建筑予以适
当估价,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的私房,则一律无偿拆除。
1983年起,青岛市私房拆迁补偿较前有较大突破,私房拆迁除采取经济补偿外,
又做出了私房所有人可保留安置房屋产权的规定。 一、私房拆迁作价补偿。1983年6
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该标准按
房屋结构把房屋分成三类,每类分二等或三等,并按使用年限分为十成,每成规定了
不同的价款。还规定,“公房和厂房建筑,可参照本标准以质论价”,“民用旧房估
价一律由房管部门统一掌握,凭估价单付款。房主不准要高价,购房单位更不准任意
抬高房价。”二、拆迁私房产权保留。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城市私房所有人对拆迁安
置房屋,一般均保留产权。
1988年后,开始试行产权调换,同时找补原房屋同新建房屋的差价。一是安置房
屋同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新建房屋按市颁估价标准十成新的价款 (砖
混二等为130元/平方米)同原房屋评估的价款两相找差;二是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1990年的基建造价结算价款。
城乡结合部农业户房屋的拆迁补偿 青岛解放后,拆除农业户房屋的安置和补偿
一直采取“包拆包建或给予重建费办法” 。 1980年起,按拆除市民私房办法处理。
1983年起,由建设单位按原房屋面积和结构状况,给予新建; 愿意自建的,由建设单
位按原面积和结构补助工费和材料。所需宅基地,由所在生产队统一安排,建设单位
按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由于山东省、青岛市有关拆迁办法一直将
拆迁农业户的房屋放在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中加以调整,青岛市市区内和近郊区的21个
村庄 (包括大湛山村、小湛山村、浮山村、吴家村、田家村、亢家庄、错埠岭村、大
水清沟村、小水清沟村等等) 的房屋拆迁工作,均由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随着城市市区的扩大和近郊村庄土地减少,农业户已全部“农转非”,在拆迁工作中
另划宅基地已不能实现。这些村庄内农户的拆迁,也同城市居民拆迁一样,按有关拆
迁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和补偿。
第三节 拆迁补偿
视图
公有房屋的拆迁补偿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除城市公有住宅房屋,建设单位用新建房屋安置被拆迁
户的,不论安置房屋较原房屋的面积超出多少,均无偿地将安置房屋的产权全部补偿
给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在拆除直管公房之前,均须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立协议书双方单位(甲方为建房单位,乙方为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建
房地点及拆除房屋栋数、建筑面积,拆迁居民户数、单位个数,以及双方议妥事项,
一般有新建房屋栋数、建筑面积、用途,工程施工前期的批准文件,拆迁户的安置方
法,产权的分配,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纠纷处理,竣工验收,违约责任,协
议书件数及生效日期。1982年实行综合开发之前,建设单位拆建的住宅房屋,一般都
交市房产管理部门统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直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建设单位均用安置被
拆迁使用者的房屋偿还房管部门产权。根据拆迁安置规定,安置房屋的面积均不得低
于原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面积不论使用人是否投资,安置房屋的产权均归房产管理
部门。二、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1980年前无明确规定,一般由建设单位
同被拆迁单位协商解决。1980年,《青岛市国家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 “需
拆除单位自管的公用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原房面积负责新建。”1983年起,青岛建设
单位一般都超出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补偿。
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基本上是按
包拆包盖,分等定价,并掌握从优照顾的原则”,对正式房屋估价征用,对无照建筑
的棚户房屋,则分为5等,发给拆迁费、房屋拆除补偿费。1957年棚户房(无照) 补偿
标准: 一等房(石基、砖墙、瓦顶、玻璃门窗)3元/平方米;二等房(石基、砖垛、贴砖
墙或土坯墙心、砖檐、瓦顶、玻璃门窗) 2.4元/平方米;三等房(石基或砖基、砖墙或
土打墙、瓦顶或草顶、一般门窗) 1.6元/平方米;四等房(板墙、瓦顶、席顶或油毡纸
顶、一般门窗) 1.2元/平方米;五等房(土墙、灰渣墙、碎石墙、草顶或低顶、一般门
窗)0.8元/平方米。拆迁后需自建、重建房屋的,按照原屋质量,发给重建费(每平方
米6.2~9元)。
1977年12月5日,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国家建设拆迁住户的几项试行规
定》。其第四条规定,“拆除私有房屋,由房管部门估价、建设单位发给房主补偿费,
并处理旧房。”对青岛解放前所建解放后未发产权证的临时棚厦、产权有纠纷的私房,
房主为逃避纳税未申请登记的私房,房产部门一般参照有产权证件的合法建筑予以适
当估价,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的私房,则一律无偿拆除。
1983年起,青岛市私房拆迁补偿较前有较大突破,私房拆迁除采取经济补偿外,
又做出了私房所有人可保留安置房屋产权的规定。 一、私房拆迁作价补偿。1983年6
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该标准按
房屋结构把房屋分成三类,每类分二等或三等,并按使用年限分为十成,每成规定了
不同的价款。还规定,“公房和厂房建筑,可参照本标准以质论价”,“民用旧房估
价一律由房管部门统一掌握,凭估价单付款。房主不准要高价,购房单位更不准任意
抬高房价。”二、拆迁私房产权保留。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城市私房所有人对拆迁安
置房屋,一般均保留产权。
1988年后,开始试行产权调换,同时找补原房屋同新建房屋的差价。一是安置房
屋同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新建房屋按市颁估价标准十成新的价款 (砖
混二等为130元/平方米)同原房屋评估的价款两相找差;二是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1990年的基建造价结算价款。
城乡结合部农业户房屋的拆迁补偿 青岛解放后,拆除农业户房屋的安置和补偿
一直采取“包拆包建或给予重建费办法” 。 1980年起,按拆除市民私房办法处理。
1983年起,由建设单位按原房屋面积和结构状况,给予新建; 愿意自建的,由建设单
位按原面积和结构补助工费和材料。所需宅基地,由所在生产队统一安排,建设单位
按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由于山东省、青岛市有关拆迁办法一直将
拆迁农业户的房屋放在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中加以调整,青岛市市区内和近郊区的21个
村庄 (包括大湛山村、小湛山村、浮山村、吴家村、田家村、亢家庄、错埠岭村、大
水清沟村、小水清沟村等等) 的房屋拆迁工作,均由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随着城市市区的扩大和近郊村庄土地减少,农业户已全部“农转非”,在拆迁工作中
另划宅基地已不能实现。这些村庄内农户的拆迁,也同城市居民拆迁一样,按有关拆
迁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