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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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作为房产管理的组成部分,
一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
1959年1月以前, 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科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
地产管理局改为房产管理局以后,拆迁管理工作由房产管理科负责。
1982年4月23日, 青岛市成立拆迁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青岛市城市建
设委员会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领导工作。
1985年10月9日, 青岛市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青岛市房屋建设统一动迁
办公室,为隶属于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的科级事业单位,编制定员20人,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1987年8月19日,由科级改为处级事业单位。
管理职能 1980年,《青岛市国家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市房产管理部
门负责被拆迁居民户房屋的安置,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共同签发拆迁证明,
凭证分配房屋。对于多次动员拒不搬迁者,以房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搬迁,
公安部门和街道组织予以配合。
1983年,青岛市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实施拆迁时,应持上级批准的文件到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动迁手续,
方可拆迁;私有房屋的作价补偿,由市房管部门按规定的估价标准予以评估;房屋拆迁
安置过程中的纠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调解、裁决,经房管部门裁决后,当事人
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效力,对方当事
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1985年,确定青岛市房屋建设统一动迁办公室的职责是“受市政府委托行使部分
行政职能,负责全市房屋建设的统一动迁、安置、补偿、咨询和纠纷的仲裁工作。今
后凡房屋建设动迁安置事宜,由该办公室负责管理,对暂未纳入统一动迁的单位,负
责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