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作为房产管理的组成部分,
一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
1959年1月以前, 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科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
地产管理局改为房产管理局以后,拆迁管理工作由房产管理科负责。
1982年4月23日, 青岛市成立拆迁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青岛市城市建
设委员会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领导工作。
1985年10月9日, 青岛市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青岛市房屋建设统一动迁
办公室,为隶属于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的科级事业单位,编制定员20人,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1987年8月19日,由科级改为处级事业单位。
管理职能 1980年,《青岛市国家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市房产管理部
门负责被拆迁居民户房屋的安置,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共同签发拆迁证明,
凭证分配房屋。对于多次动员拒不搬迁者,以房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搬迁,
公安部门和街道组织予以配合。
1983年,青岛市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实施拆迁时,应持上级批准的文件到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动迁手续,
方可拆迁;私有房屋的作价补偿,由市房管部门按规定的估价标准予以评估;房屋拆迁
安置过程中的纠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调解、裁决,经房管部门裁决后,当事人
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效力,对方当事
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1985年,确定青岛市房屋建设统一动迁办公室的职责是“受市政府委托行使部分
行政职能,负责全市房屋建设的统一动迁、安置、补偿、咨询和纠纷的仲裁工作。今
后凡房屋建设动迁安置事宜,由该办公室负责管理,对暂未纳入统一动迁的单位,负
责监督指导。”
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职能
管理机构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作为房产管理的组成部分,
一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
1959年1月以前, 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科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
地产管理局改为房产管理局以后,拆迁管理工作由房产管理科负责。
1982年4月23日, 青岛市成立拆迁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青岛市城市建
设委员会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领导工作。
1985年10月9日, 青岛市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青岛市房屋建设统一动迁
办公室,为隶属于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的科级事业单位,编制定员20人,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1987年8月19日,由科级改为处级事业单位。
管理职能 1980年,《青岛市国家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市房产管理部
门负责被拆迁居民户房屋的安置,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共同签发拆迁证明,
凭证分配房屋。对于多次动员拒不搬迁者,以房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搬迁,
公安部门和街道组织予以配合。
1983年,青岛市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实施拆迁时,应持上级批准的文件到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动迁手续,
方可拆迁;私有房屋的作价补偿,由市房管部门按规定的估价标准予以评估;房屋拆迁
安置过程中的纠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调解、裁决,经房管部门裁决后,当事人
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效力,对方当事
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1985年,确定青岛市房屋建设统一动迁办公室的职责是“受市政府委托行使部分
行政职能,负责全市房屋建设的统一动迁、安置、补偿、咨询和纠纷的仲裁工作。今
后凡房屋建设动迁安置事宜,由该办公室负责管理,对暂未纳入统一动迁的单位,负
责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