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屋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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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前,即有换房行为,但主要是以买卖形式出现的房屋所有权的交换。解
放后,青岛市的换房业务始于1956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科管理。原来只限于直
管公房统一调配后的单位办公用房的互换和对机关职工住房采取调剂分配时的互换。
后来因城市布局的不尽合理,造成南工北宿或北工南宿,职工上下班路远,交通不便
问题突出,市民对房屋互换需求迫切。1960年,各区房管所设置《换房登记簿》,供
希望换房的租户登记,写明住房坐落、面积、设备等情况和希望互换房屋的情况,供
租户翻阅,自选对象自行洽谈,双方谈妥,房管所即予办理换住手续。有的住大房的
租户因生活困难欠租,也可以通过房管员提供情况进行调剂互换。民间换房主要是通
过在街口公共场所张贴启事或通过同事、亲友互相介绍,房管所只办理换住手续。
“文化大革命”时期,房产管理工作受到影响,换房活动随之中断,各区房管所
的《换房登记簿》无人管理。1975年开始,民间自发性的换房活动逐渐恢复,除了在
市区公共场所张贴换房启事或找人介绍外,还自发形成了民间换房信息的交流场所,
换房类型有直管公房互换、自管公房互换、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互换。由于没有规范
化的管理及规章遵循,民间自发性换房成功率低,纠纷案件也多。1979年后,随着落
实私房政策的进展,开始出现了市区私有房屋介入换房现象,但没有专门的换房管理
机构和法规规定,互换的成功率甚低。
1984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将方便群众生活,解决市民换房难的问题列为年度十件
大事之一。 9月,市房产管理局成立了青岛市换房总站,市内五区各房产办事处也成
立了换房站,配备专职人员,设置《换房登记簿》,提供不同类型、不同产权、不同
需求的换房信息。 10月3日,市房产管理局在市文化宫广场举办了解放以来最大规模
的全市换房赶集大会, 为期三天,参加换房赶集大会的有2万余人。其中,办理登记
换房手续的2700余户,直接换成的450户。1987年1月,撤销市内五区的换房站,在12
个管修所成立换房办公室, 受理市民换房业务,为市区居民换房提供方便。1984年9
月至1988年9月,全市办理换房登记手续10213户,换成5256户,成功率为51.46%。其
中,为解决上下班不便的2111户,为改善居住环境的508户,解决邻里关系的791户,
解决子女结婚分户的1055户, 照顾老人和子女就学的528户,照顾烈、军属及残疾人
的263户。
随着换房需求的扩大,为加强对城市居民互换房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换房秩序,
1990年1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共
10条。规定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城市换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换房站及其分设机
构负责换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住户换房可通过换房站介绍、单位协助、自
愿互找换房对象等方式,在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和私房之间进行,市换房站提供换
房信息和咨询服务并组织多种形式的换房活动。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户,
不得进行换房:一、未取得合法使用房屋证件的;二、所住房屋无合法所有权证件或发
生房屋所有权纠纷的;三、拖欠房租或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四、人为损坏所住房屋未
按规定修复或赔偿的; 五、所住房屋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规划部门已经批准规划设
计方案的;六、房产管理机关认为不应换房的。
经换房站介绍换房的住户,须到换房站办理换房登记手续,每户每次缴纳登记费
1元。原租住直管公房的,须交验房屋租赁合同或住房使用证;原租住单位自管房的,
须交验自管房单位同意换房的书面证明; 原租住私房的,须交验私房所有权人同意换
房的书面证明;私房所有权人登记换房,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
已在换房站登记换房者,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持“换房登记卡”查询有关换房资
料、选择换房对象,换房站在征得换房对象同意后发出“看房通知单”,换房者凭该
单和居民身份证到被介绍的换房对象处看房。经协商同意换房的各方,须同时持所在
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信、房屋租赁合同或住房使用证、住房计租表、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到市换房站签订《换房协议》,办理换房手续,每户每次缴纳
15元的换房手续费。换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住户,须在办理换房手续后7天内,
持换房站审查的换房协议,分别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经营单位或自管房单位办理承租、
退租手续。换住私房的,须同私房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遇有一方违约产生纠
纷的,另一方可申请市房产管理机关裁决,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暂行办法》的实施,使青岛市房屋互换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极大的方便了
群众生活。1990年全市换房登记3621户,换成的151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