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宗教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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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 被政府依法代管的天主教、 基督教房产6处,建筑面积2172平方米;
“文化大革命”被挤占接管的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房产18处,建筑面积7400
余平方米; 1958年起五大宗教的房产因出租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共计73处,建筑面
积53547平方米,该部分房产由国家经租后,宗教团体每月按房租收入的30%领取定租,
以维持日常开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规定,
青岛市于1982年组织专门力量,对宗教房产逐一进行了排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先后进
行了处理。处理原则是: 原房在的退还原房,局部变动的现状发还,增建面积抵偿被
拆房屋面积,拆除房屋以房补偿,原则是拆一还一。处理程序是: 先逐处协商,成熟
一件即签订单项协议,全部协商后签订“一揽子”协议,全面解决。到1990年底止,
已处理结案96处,总建筑面积62919平方米,占总数的97.96%。其中,代管的天主教、
基督教的6处房产和“文化大革命”时期挤占和接管的18处房产已全部处理结案;纳入
社会主义改造的,有72处房产已发还或补偿,只有一处因其他原因需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