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华侨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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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在土改及以后历次运动中没收、代管、改造华侨、侨眷、归侨的私
房共有287处,建筑面积42973平方米。这些房产除部分因出租面积超过改造起点 (青
岛市为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而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符合有关政策应予维持外,其他
自住自用房屋都应当退还原房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抓紧了落实华侨私
房政策的工作。到1990年底止,华侨私房政策全部予以落实。除折价发还和拆除补偿
部分外,迁出占房户274户,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14030平方米。安置占房住户投资金
额491万元。 其中,国家投资152.60万元,有关单位投资338.40万元。折价发还和拆
除补偿用款116万元。其中,国家拨款65.80万元,有关单位拨款50.20万元。
在已落实政策的华侨私房中,属于土改前一年已具备华侨身分,土改时被没收、
征收的私房104处,总建筑面积12507平方米,主要在平度市,国家拨款40万元进行补
偿,全部予以落实。属于解放初期政府代管的华侨房产26处,建筑面积18308平方米,
腾迁占住户17户,迁户用房1020平方米; 安置占住户用款35.7万元。其中,国家投资
10.5万元,有关单位投资25.2万元。折价发还及拆除补偿用款44.8万元。其中,国家
拨款27.6万元,有关单位拨款17.2万元。属于私改中被错改的华侨私房36处,建筑面
积5930平方米,腾迁占房户16户,迁移用房1010平方米。安置占房户用款35.3万元。
其中,国家投资12.6万元,有关单位投资22.7万元。折价发还及拆除补偿用款47万元。
其中,国家拨款14万元,有关单位拨款33万元。属“文化大革命”时被挤占的华侨私
房121处, 建筑面积6228平方米,迁户腾房241户,迁户用房面积12000平方米。安置
占房户用款420万元。其中,国家负担129.5万元,有关单位投资29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