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代管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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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根据《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共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军管会房
产部对一批无人管理的房产暂行代管。
1951年3月1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青岛市代管房地产暂行办法》,规定青
岛市代管的房地产(包括附属之器物、设备),由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确定了代
管的范围,并规定: 为了保护房产,原有房地产之正式代管人,如有破坏、盗卖房屋
建筑或设备时,除责令修复、赔偿外,并予警告,情节严重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
管;如有伪造证件窃取代管权者,一经查明,除将房地产予以代管外,并酌情惩处。
据此, 青岛市在解放初期对规定范围内的房产进行了全面清理, 按规定依法对
544处房产进行了代管, 总建筑面积达236000平方米。其中,代管去台湾人员的房产
占80%,华侨及前往国内其他地区人员的房产占20%。这些房产由于历史的原因,产权
人大都没有申领或无法申领,30余年来一直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代管,未作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原代管房产的
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向政府申请发还被代管房产的日益增多。为了处理好国民党军政
人员出走弃留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1985年5月31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
政府批转了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1983) 139号文妥善处理国民党
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市房产管理局加强了对此项工作
的领导,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有关案件,组织各区房管部门对全市
代管房产的现状、权属、使用性质等进行全面清理清查,摸清青岛市代管房产的情况,
并逐一进行登记,建立档案,使之一房一档,一目了然,为代管房的处理打下基础。
根据政策规定, 青岛市对提出发还申请符合政策的59处、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的代
管房产进行了处理,有的产权全部发还,有的给予了合法补偿,有的进行了迁户腾房。
1987年5月23日后, 青岛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关于“处理国民党军
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问题,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少数知名
爱国人士回国定居可尽量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为代管房发还”的规定。对代管房产
的处理主要是解决回青岛定居人员的住房问题,对房屋产权发还则停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