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私改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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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开始,青岛市先后对3804户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总计建筑
面积168万平方米。 这些房屋一律由国家经租, 房主按规定每月领取定租, 一直到
1966年9月底止。 之后,国家经租房屋产权即过渡为国家所有,作市直管房产管理。
由于进行这项工作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加之“左”的影响等,工作中也存
在一些失误。个别出租面积不够起点的也被改造,应给房主留房而未予留房,出现了
少量的错改案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要求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
题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被错改造的房主要求政府尽快处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发
还被错改的房屋。
1985年4月30日, 中共青岛市委批转了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私房改造遗留
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规定: 凡是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
私有出租房屋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凡是不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错改的私人
房屋,要按政策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市房产管理局、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及各区
房管部门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及青岛市的具体规定,组织人员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
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核。 通过复核,发现私有出租房改造中全部错改的382件,占全部
私改房的10.04%;部分错改的474件,占12.44%;应留房而未留房的456件,占11.99%。
私有房改造中,属挤占性质及私有出租房改造前发生的挤占房户共有1028户,需要迁
户腾房。
通过市、区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努力,至1990年,已处理落实了各类私改遗留问
题1298件,占总数的98.93%;应予迁户腾房的已完成迁户878户,占总数的85.41%。对
符合改造政策的2551件案件进行了全面复议,一一作了认定,以做到不遗漏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