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租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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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3月,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
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共青岛市委根据中共中央、山东省委有关文件精神,
于1958年5月8日批转了中共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党组《关于青岛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
造方案》,并成立了“青岛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房地
产管理局内,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委亦成立私房改造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兼任组长,
负责各区的私房改造工作。
在私房改造前,青岛市公私房产(不包括崂山郊区)共有建筑面积8259726平方米。
其中,私有房产(包括教会房产)2862653平方米,占34.66%。
全部私有房产中,占有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业主,共27684户,占私房总户
数的94.87%,共占有面积1511334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3.87%;这些房屋绝大部分是自
住, 或自住一部分出租一部分,完全出租的比较少。占有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
中业主共计1496户,占总户数的5.13%,占有面积1294429平方米,占总面积的46.13%。
这些房屋绝大部分是出租的,完全自住的很少。全市区的全部私房出租面积约占私房
总面积的68.79%。 如以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共可改造2927户,占总户数
的10.03%;可改造1609290平方米的房屋,占总面积的57.36%。
全部私房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中,出租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业主共计
有1584户, 占出租房屋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总数的54.12%,共占出租面积的20.1%;
出租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业主, 共计1343户,占总户数的45.88%,占出租面
积总数的79.9%。 另外,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出租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重也较
大。 根据上级有关私改政策精神,青岛市确定以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作为改造
起点; 同时结合全市情况,规定教会所有的出租房产、工商业资本家的出租房产和工
商业用房,一律进行改造; 伙有房屋如系全部出租并符合改造起点者,亦同时进行改
造;空闲未出租的房屋及出租加空闲的房屋符合改造起点者,亦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
会馆房产收归国有。
在改造形式方面,青岛市确定一律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准房
主抽回,房屋由国家统一租赁管理,统一修缮,统一分配使用,根据国家经租租金付
给房主固定比例的租息,定租幅度为应收租金的20%~40%。凡占有房屋多、租金收入
多、租金高以及生活富裕的,一般按20%考虑。
为抓好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指示精神,结合青岛市具
体情况, 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于1958年4月份制定了方案,5月8日经市委批准,选择
市北区李村路街道办事处管区进行改造试点。将试点区内的房主按大小分类排队,划
分小组,选出房主小组长。参加私改的全体干部各司其责到确定小组集会地点宣传政
策,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分别召开有代表性的房主、房产代理人、小组长小型座谈会。
摸清思想情况,以推动私改工作的进行;5月11日召开房主动员大会,发动申请,号召
房主积极接受改造, 经过5天时间,该管区基本申请完毕,采取分批或大会审查批准
后,着手接管房屋。由私改办公室分批列表转所在区房产办事处,由所属路段管理员
进行接管,并转入正常的租赁管理。李村路街道办事处管区内进行的私有房产社会主
义改造方案试点成功的经验, 在全市范围推广,改造工作顺利展开。截至6月10日,
首批即分别改造完毕,进而开始收租和修缮房屋。
根据私有房产改造方案规定, 符合纳入改造的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
户数3011户, 纳入改造的房屋建筑面积1575941平方米。确定房主留房的2047户,建
筑面积150506平方米。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前,青岛市私有房产出租房主共有8220户,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969189平方米。其中,出租在100平方米以上者3039户,建筑面积
1731745平方米;出租在100平方米以下者5181户,建筑面积206326平方米;教会出租房
屋建筑面积31118平方米。出租建筑面积占全市私房建筑总面积的64.86%。
7月中旬开始, 各区先后进行有关定租、留房等问题的处理工作。所谓定租即付
给房主租息的幅度标准,定租原则公开,按应收租金 (指私改前房主自管时的收租金
额)的20%、25%、30%、35%、40%酌定,平均不超过30%。凡占有房屋多、租金收入多、
租金高以及生活富裕的,一般要从低即按20%考虑,反之即按30%上下考虑。对一些生
活困难的房主还可采取附加定租办法。这次私有房屋改造,各区平均定租率为29.70%。
对改造后留房问题,原则上以私房主原住房为标准,从宽照顾,以使多数房主维
持不动,并规定以房主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为留房对象,一户一处留房,不能两处同
时留房;股东性质的伙有房产,一律不留房;外地房主暂不留房。所改造的工厂、仓库、
商店等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留房,原为住宅建筑,后改为工厂、仓库、商店等用途
的,可由其他房内留给住房。留房后如系整栋房屋的一部分,房主按占有比例负担修
缮费用。
为做好改造后房屋的接管、 建帐和收租等事宜,1958年7月24日发布了《青岛市
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经租房产接管办法》,《办法》规定凡国家经租房产,一律由
房屋坐落地区所属房产管理员按市或区私房改造办公室填发的“国家经租房产接管通
知书”分别进行接管。并召开住户会议,组织集体缴租。同时,按照公安局派出所编
列的户号逐户填写“国家经租房产住户登记表”,转交区房办财务组建帐与填发缴租
凭证后,转送各住户按期缴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