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私房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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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 市区共有私房建筑面积4120881平方米。 私房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
54.28%。其中,私有住房占私房总面积的58.74%。这些私房有近半数质量差,且长年
失修,破漏严重有倒塌危险的(不包括棚户区) 约占20%。由于私房租赁关系混乱,房
租畸高畸低而且欠租现象严重,加之行政管理跟不上,所以私房主维修房屋的态度消
极,致使多数房屋得不到及时修缮。为了保障住户居住安全,将房屋管好与保护好,
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51年6月5日发布公告, 强调要严格执行1950年12月25日公布的
《青岛市民有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房屋破坏须及时修缮,不得任意损坏、倒
塌,如房屋结构损坏严重,有倒塌危险者,业主应及时修建或拆除,禁止使用,以保
障人民生命安全; 民有(私)房屋之修缮,除另有约定者外,外修由业主负责,内修由
承租人负责,如业主不在青岛市或拒不修缮时,可由承租人报告区公所或市房地产管
理局出资代修,其代修费用,列具证明,在房租内扣除之。业主无力修缮,承租人自
愿出资代修房屋,事前应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修缮费可折抵租金; 如租期届满,承
租人有优先续租权; 租期末满业主修缮房屋,如承租人有临时迁移必要时,业主应事
前通知承租人,房屋修缮完毕后,承租人仍保有承租权; 承租人为适应其需要而拟将
房屋改装者(如改装门窗、墙壁及走廊等)应事先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后,方得动工,
所需费用协商后订入合同,退租时,改装部分及增添之设备,依双方订立之合同处理
之。修建私人房屋须依市政建设计划,事前由本人呈报市建设局批准,不合市政建设
计划之房屋,政府有取缔之权。
针对市区私房长年失修、破漏范围广、雨季修缮量大的情况,青岛市人民政府布
告全市周知: 房屋破漏,房主必须及时修缮,保证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条
例规定; 为了修缮保护房屋,房客必须及时缴租。如房租过低,房主无力修缮,必须
根据法定标准,主客协议调整房租,达到修缮保护房屋、主客两利之目的。为了群策
群力在雨季前把修缮保护房屋工作做好,市政府决定以区公所与公安局为主,邀请人
民代表、私房主代表、房产协会委员及建筑师等组成房屋修缮保护委员会。在委员会
之下,以公安派出所所辖地区为单位,由派出所协助邀请街道群众代表、房主、房客、
建筑师等组成若干房屋修缮保护小组,动员组织群众力量,形成群众修房运动,以保
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49~1952年,青岛市区私房修缮共1981处。其中,大修10处,
小修68处,零修1903处,全部修缮费用478629元,均由房主投资。1953年,修缮私房
2389处, 16798间, 总投资601574元。 其中, 房地产管理局垫款1万元,银行贷款
66430元。
为进一步加强私房管理,保护社会财富,保障住户居住安全和适应国家建设的需
要, 根据青岛市具体情况,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50年9月开展了私房委托业务,
由局下属房地产信托公司内设委托课专司其责, 并于同年9月19日公布了《青岛市房
地产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经租私有房产简则》。1954年春,房地产信托公司撤销,私房
委托业务划归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办理,并在市内各区房产办事处内专设民房组
管理。除修缮由房主负责外,其他方面与公房完全相同。1953年以前私房委托所收的
租金,除按实收租额的15%~20%收取手续费之外,所余租金由房主按月提取,对应交
的房地产税及房屋修缮问题, 均由房主自己负责。 1953年起,改按10%~15%收取,
1954年改按10%计收。 对烈军属或个别生活困难的房主,手续费按5%计收,大大减轻
了私房主的负担,使不少房主从私人经租帐房抽回房屋委托政府经租,委托业务显著
扩大。1950年5月至1956年底,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共接受委托私房637处,建筑面积
489384平方米, 占私有出租房屋总面积24.85%。修缮房屋占委托总数的74.4%,已修
房屋每处平均投资609.30元;而一般私房自行修缮处数仅占全部私房面积的34.1%,已
修房屋每处平均投资200.89元。1954~1956年上半年,为便于推动私房修缮,除扣缴
手续费外,根据房主生活情况尽量动员房主存储一部分修缮资金,但房地产税仍由房
主负责缴纳。1956年下半年,为了进一步保证委托房的修缮费用,确定了房主每月提
取租金比数为35%左右, 除包括应缴房地产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缴外,剩余租金完
全储存修缮。对部分生活困难的委托房主其委托房的修缮,采取银行贷款或市房地产
管理局暂予垫付的办法解决,然后扣抵房租偿还。
由于房屋修缮耗费较大,不少私房主因经济困难无力修房,致使房屋破漏严重,
且有倒塌危险。为加强城市私房修缮,帮助无力修房的房主解决部分修房资金,1962
年底,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指示市房产管理局从公房租金收入中划拨3万元,作为私房
修缮借款,按照市内各区不同情况进行分配使用,市南区2000元,市北区4000元,台
东区7000元,台西区6000元,四方区6000元,沧口区5000元。规定凡有倒塌危险或破
漏严重、影响过冬的私房,房主因经济困难确实无力修缮房屋时,可以申请借款; 私
房房主无力修缮房屋,可以委托国家经租,修缮费由市房产管理局垫付,以后从房租
中扣抵; 如房主不愿委托经租,但无力筹措全部修缮资金者,可由市房产管理局垫借
一部分,协定日期偿还借款,修缮借款资金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结合区房产办事处,
根据修缮房屋的需要及房主经济情况,提出借款数额,报区人委核批,然后由街道办
事处通知房主填具借款收据,经街道办事处盖章后,持据赴房产办事处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按期归还,日期根据房主具体情况确定。
私房修缮材料如砖、瓦、沙、水泥等的供应,由青岛市建材公司供应站负责,木
材由房产办事处供应。对烈、军属或生活困难的私房主,房管部门有计划地低价供应
公房修缮退下的旧材料帮助修房。私房修缮原则上房主自修或互修,倡导单位资助或
发动社会青年帮助修房(街道组织),房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对有条件的房屋,特别
是较大的伙有房产,可采取委托办法,由政府管理,以租修房; 必要时如房主同意,
可按房屋残值出售给政府,由政府修建。
“文化大革命”初期,青岛市被挤占接管的私房建筑面积达24.3万平方米。这些
房屋大都年代久远、 质量差,给修缮工作带来困难。为加强维修管理,1968年3月,
市房产管理局将“文化大革命”中接管的私有房屋称为“新代管房”,单独列帐册,
并颁文规定: 凡新代管房必须以房主的名义专立户头,按时记录收支帐目,零杂修费
用要凭任务单记帐; 凡是大、中修的房屋,施工单位应交维修结算单转区房产办事处
处理,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一般采取简修和加固等办法,维持不
倒不塌为原则,尽量不做大修和拆除。对确无修缮价值、非拆除不可的,必须在拆除
之前,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会同路段房管员现场勘查后,再行拆除。各区房产办
事处须将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质量等情况详细记载,并按房屋造价计算残值登记
备查。翻建后的房屋,一律作公产处理。对所需的木材、水泥、油毡、沥青、电线等
国家调拨物资作为专项纳入国家计划,同时,分批拨给砖、瓦、沙、石等地方建筑材
料。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私房政策得以逐
步落实,私房修缮材料也随着建材产品供应充足而有了明显的改观。市房管部门除了
对倒、危私房加固维修时所需的建筑材料采取有计划的平调以外,其他私房修缮事宜
均由房主自行解决,市房管部门予以督促、检查。房屋所有人须按城市市容管理的统
一要求,及时整修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确认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
人须在限期内维修加固、翻建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