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私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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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前, 管理机构对民间私房从便于办事着眼, 分而管之。建房由土地局
(地政局)批地,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由工务局审查监督,缴纳有关租税及交易费用
则由财政局负责。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成立了房地产管理机构,把民间私房活动纳入房地产行政管
理范围。为保护私有房产,安定人民生活秩序,政府鼓励私人修建房屋以促进城市建
设,并且保障私有房产产权及其合法经营,兼顾业主及承租人双方利益。同时,为加
强对私有房产主的管理,及时宣传私有房产政策,动员业主缴纳房地产税,推动私房
修缮,调解租赁纠纷以及教育业主接受私房改造,由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了私有
房产业主组织——青岛市房产协会(1958年私房改造后,该会自行解散)。该会会员按
时缴纳会费, 推选会长及脱产办事人员5名,负责日常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科
派专人管理、监督、协调。1951年6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青岛市民有房地
产管理暂行条例》。这是青岛建置以来第一个私有房屋管理规定,使私房管理工作初
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为加强城市私房管理, 1983年6月17日, 青岛市颁布了
《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后,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加强了市区私房的行政管理、房产交易监理、收费
及代征契税等事宜,使私房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1990年起,青岛市房
产管理局综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在做了大量社会调查研究工作和广泛吸收外地成熟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使房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
处理私有房产纠纷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