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单位自管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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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时期,青岛先后兴建了港口、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造船厂、胶济铁路、
四方工厂、啤酒厂、缫丝厂等企业以及商业、金融等机构,这些由工厂、企业等单位
拥有的房产是青岛最早的一批由工厂、企业自行管理、经营的房产。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设立了较多的工商企业。金融方面,有正隆、正金、大日
本、朝鲜等银行分行;工业方面,主要是在四方、沧口一带建设棉纺织厂,有内外棉、
大康、 富士等6个纱厂。还增建了面粉厂、麦酒厂、缫丝厂等,扩建了四方机车车辆
工厂和屠宰场。随着工商业的逐步发展,青岛市由工厂企业自行管理的房产数量增长
迅速,1921年,青岛市已拥有工业厂房93770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13%; 仓库
29224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4%。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城市建设比较少,工商业的发展也较缓慢。南京国民政府第
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大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功能渐趋完备,由工厂、企业自行
管理、经营的房产数量也不断增加。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本侨民及工商业者大量涌入,垄断了青岛的铁路、港口、
工商业各个方面,使青岛原有的民族工商业基础受到严重破坏,由工厂、企业自行管
理的房产多为日军侵占。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 青岛市政府接管被日军侵占的工厂、 企业共计
291家,房屋3976栋(其中住宅1442栋) 。范围涉及纺织、机械、化工、粮食、造纸、
烟草、印刷等行业,这些房地产被接管后归各接管部门自行管理。中国纺织建设公司
青岛分公司接收的工厂计26家,包括大康纱厂、内外棉纱厂、大信针织厂等。这些工
厂被接收后全部更改了名称,其中12家企业很快复工并增开了纱锭布机。1946年,该
公司所属各纺织厂共有自管房屋451191.68平方米。 其中,职员及工人宿舍200922.6
平方米。基本采取自管自用方式,但其中有一大部分被军警等机关强占,该公司为此
进行过交涉,但最终形成租赁关系的房屋数量甚微。此期间,青岛市由工厂、企业自
行管理的房产多数集中在青岛市政府所属机构及官僚资本所开设的工厂、企业、银行
和房地产公司手中。也有一部分属于各公立医院、学校、慈善机构、教会、社团、会
馆和外侨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
青岛解放前,各大工厂、企业都是先后由外国帝国主义、北洋军阀、国民党政府
所属机构以及官僚资本所经营、把持,当局往往不把单位自管房产作为一项专门的房
产权属性质进行登记和统计。因此由各工厂、企业自行管理的房产基本处于一种无序
的状态。许多工厂、企业自管房产权属情况千变万化,产权屡次更迭,比较复杂。在
有的企业自管房产中,企业所有与合伙人共有、官有、民有混杂在一起,难于区分。
管理有序,制度规范、资料齐全的单位企业甚少,大多数无人管理,或放手不管,所
以比较混乱,难以形成规范、全面的统计。
青岛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所属各部按照命令分别按系
统对原国民党政权所属机构及官僚资本工商业进行了接管、接收。各系统及各官有企
业如铁路、邮电、港务、金融等系统所接管的房产共计268处(不含军管会房产部接管
的房产) 。这些房产加上后来由政府调拨的一部分房产,大部分成为各接收单位的自
管房产。1949年底,青岛市各系统、各单位拥有的单位自管房产154.64万平方米,占
全市房屋总面积的20.29%。 到1956年,全市单位自管房产已达219万平方米,占全市
房屋总面积的24.49%。50年代中后期,随着大规模的城市经济建设,陆续建成了大批
工业厂房和基础设施,单位自管房的数量增长较快。到1962年,各系统、各单位自管
房产已有425.3万平方米, 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42%。其中。住宅1302905平方米,占
自管房面积的30.63%。按系统分: 工矿企业1123504平方米,商业系统26263平方米,
机关、 团体51553平方米,各类学校75256平方米,医疗、卫生系统21587平方米,粮
食系统4742平方米。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单位自管房呈增长势头。1979年末,单位自管房产已达
963万平方米, 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62%。其中,住宅238万平方米,占单位自管房产
总面积的24.71%。
1985年,经过对全市93个自管房单位的普查 (其中中央及山东省省属机构驻青岛
单位52家;青岛市市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41家)。青岛市的各类单位自管房产
建筑面积17060859平方米。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14290431平方米,占全部
单位自管房产的83.76%。(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463975平方米,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自
管房产的31.24%;非住宅面积9826456平方米,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的68.76%)。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2770428平方米,占全部单位自管房产的16.24%(其中,住宅
建筑面积351455平方米,占全部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的12.69%; 非住宅房屋建筑
面积2418973平方米,占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的87.31%)。
1990年底,全市各系统、各单位拥有的自管房产已有2219.6万平方米,占全市各
类房屋总面积的67.17%。其中,住宅705.44万平方米,占全市住宅房产的43%;非住宅
房屋1514.16万平方米,占全市非住宅房产的90%。
管理机构 德国侵占时期,有了第一批由工厂、企业自行管理、经营的房产。拥
有自管房产较多的工厂、企业大多设有专门或非专门机构负责房地产管理事宜。山东
铁路公司设技术课,总揽房屋及建筑物的建造、更改、大小修工程事宜。日本第一次
侵占时期,在山东铁道部工务课内设管理系和建筑系,分理官有房地产及修建工程。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1923年在济南铁路局工务处内设建筑课、总务处设厚生课,分管
房产的新建、改建设计和购置、管理,并设青岛建筑段实施房屋修建事宜。1945年,
南京国民政府济南区铁路局仍于工务处置产业课管理房地产,保留青岛建筑段。
青岛解放后,各自管房单位的房产管理机构大多依自行管理的房产数量来确定机
构设置问题。 一般情况下,管理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大多设专门机构和专
职人员。如房产管理处(公司、所、科、组)、宿舍管理处(室、科)、住宅处(科)等,
负责本单位的房屋租赁、维修、分配等。这些单位中的多数管理比较规范、房产资料
也较齐全。有些单位还拥有自己的维修队伍,配备了专门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种,有
些单位则没有维修队伍。 自管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位,一般不设专门的管房
机构,多数由单位行政办公室、行政处(科)、总务处(科)兼管。有的单位设专职或兼
职人员,有的单位则不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也有的单位由生产设备部门管理房产。这
些单位收取房租往往是由劳动工资、财务等部门定期从职工工资中扣取,房租标准有
的执行市统一标准,有的自定标准。房屋维修多由社会上的施工单位承包。
四方机车车辆工厂 1949年设总务组管理,1950年设事务科,1953年设总务科,
1955年设住宅科,1956年设住宅福利科,1956年设住宅科,1961年设总务科。1968年
工厂实行军事化管理, 由直五连负责管理。 1972年恢复科室编制,由住宅科管理。
1988年成立房地产管理处,内设七组一队一室,共有职工113人。
青岛铁路分局 解放后初建时,在工务科建筑股内设建筑段和房产管理所。1985
年房管所改属建筑段,分局设房产科、地亩管理所,实行房地产归口管理。1990年底,
分局形成了以房产建筑科行使房产管理及大修管理的职能,以基建委及其办公室行使
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管理的职能,以建筑段为房屋产权代表并负责实施大修的
房产管理体制。
青岛市邮电局 1951年后设总务科,配备房屋管理员,负责房屋的管理、维修和
基本建设等项工作。1961年正式设置房屋维修组,有专职工人2名。1970年邮电分设,
邮政、电信两局各设有维修组,配备木工、电工、水暖工。1973年邮电合并,总务科
配房地产管理员、维修调度管理员,下设房产维修班,班下设木、瓦、电、铁、油、
仓库小组。1977年维修队伍发展至30人,并常年雇用民工50人。1983年10月专设房产
管理科。
青岛市教育局 1985年,成立了青岛市校舍管理处,定编30人。下设四科一室,
有高级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15人。
青岛碱厂 1950~1970年,由行政科分管,下设宿舍管理室,负责宿舍房租、水、
电的汇总上报和房屋小修工作。80年代初,改设宿舍管理处,人员40名,集管理、修
缮及宿舍区综合治理为一体。
青岛钢铁总厂 1958年建厂后, 自管房一直由行政科管理,设房管员2名。1969
年, 设立了宿舍管理室,设房管员4名,并配备了维修人员。1988年,成立房产科,
归属后勤处,房管员增加到5人,维修人员增加到30多人。
产权来源 主要有接管、调拨、自建、购买私人房屋、公私合营、购置等。
接管 1949年7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通令:“为确保青
岛市公共房地产不受损失,决定对原国民党政府所属各级党、政、军、团、特、财、
教等机关部门之房地产,统归本会各有关部门,按照系统接收之”。军管会所属的18
个部(厅、处)分别按系统对房地产整建制地进行了接管、接收。全市共接管各类公共
房地产1375处,计294.79万平方米。其中,除房产部接管1107处140.15万平方米外,
铁道部、 港务部、金融部、工矿部等共接收268处,154.64万平方米。军管会各部所
接管的房地产,按照有关部署,有的交由房产部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使用; 有的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1951年3月27日颁布的《山东省公产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由各部门
如铁路、邮电、航务、海关、银行等将各自接管的房地产转为自有房地产,自行管理、
经营。这部分接收、接管的房地产在1951年青岛市公共房地产登记时,被正式确认了
产权性质。
调拨 有政府调拨和系统内拨用两种形式。解放初期,为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
稳定社会秩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调整方案,青岛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
从接管的房地产中划拨出一部分房产给各国营、集体企业,作为生产、科研、教育、
生活用房。此后,每年都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安排从市统管的房产
中调拨出一部分给各生产企业和单位。1952年,内务部《关于加强城市公有房地产管
理的意见》规定:调拨给各国公营企业(包括银行、交通、铁路、海关、邮电、工厂、
矿山、国家商店等) 所用之房地产应作为企业投资,范围大致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的房
屋、工作房、仓库以及与此相连的办公室、固定的集体宿舍、直接领导企业单位的行
政机关用房等。在具体的调拨工作中,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无偿划拨的形式; 对
集体所有制企业则实行有偿划拨。调拨后的房产经重新评定价值后作为企业生产经营
的固定资产,由企业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形式进行管理。按年摊提折旧费,作为
国家投资的积累。
1957年,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拨给各系统、各单位各类房屋256974平方米。其
中, 调拨给机关81906平方米、企业73313平方米、学校39229平方米,群众团体1671
平方米、其他单位60855平方米。
1959年,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共调拨给各系统、各单位的房产合计188683平方米。
其中, 调拨给各钢铁厂及新工业区内生产单位64461平方米,机关文教医疗疗养单位
69617平方米,各群众团体23163平方米,民办工业、食堂、托儿所用房14674平方米,
其他单位16768平方米。房屋的来源一是分配青岛市统一新建房屋10434平方米,二是
挖掘旧房潜力178249平方米,其中结合私房改造调整私房9852平方米。通过房产的统
一调拨,适应和推动了生产的发展,为生产单位解决了生产用房困难,同时也避免了
各系统间的用房矛盾。
60~70年代,各系统、各单位生产和居住用房由依靠市统一调拨基本改为自行建
设,调拨的数量逐步减少。
自建 青岛解放前,各单位自建的房屋大多是办公及生产、经营用房,职工住房
所占比例甚小。 四方机车车辆工厂从建厂至青岛解放, 共有各类自管房产建筑面积
125588平方米,而职工住宅仅有10469.58平方米,住宅仅占全部自管房产的8.34%。
解放初,各单位在抓好生产用房建设的同时,把改善职工居住状况作为重点。尽
管处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财政困难, 仍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建设职工住宅。1950~
1952年,青岛市由各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国家补助和直接投资1286万元,建成住宅24
万平方米,除安排给本企业职工居住外,还安置了大批解放前流落街头、无家可归的
贫苦群众。1953~1957年,职工住宅竣工面积85.1万平方米。1963~1965年,随着国
民经济的调整,大力压缩基本建设规模,职工住宅投资仍然较少,仅占全市基建投资
的9.1%,新建职工住宅21.2万平方米,主要是改善居住条件恶劣的职工住房问题。
1966~1976年,建成住宅68万平方米,只相当于前两个五年计划期间建成住宅面
积的一半,且大部分建设标准低,居住不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职工住宅建设发展很快。到1985年,全市各系统、各单
位住宅建设投资达94169万元,占全部基建投资的23.8%;竣工房屋面积118.8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62万平方米。
建房资金来源。70年代以前,各单位的建房资金主要是依靠国家拨款,少量由单
位自筹。在基本建设中执行的是“先生产、后生活”的方针,一方面住宅建设资金投
入较少,另一方面住宅建设的标准控制得很严。在住宅与非住宅基建投资的比重中,
投资向生产性建设倾斜。1976年以后,基本建设投资不再单一靠国家财政拨款,单位
除自筹外,还可向银行贷款。1980年后,实行由国家、地方、单位、职工个人共同集
资的办法,扩大了投资渠道。全市各系统、各单位集中各方面财力、物力,大力建设
职工住宅,建房的标准和质量也愈来愈高,住房靠国家的思想已开始转变。
部分单位职工住房建设情况。解放初,青岛铁路分局共有自管住宅96892平方米。
1951年开始,先后在小白干路、晓翁村、郯城路、贵州路等地建造一批住宅,到1958
年,已有自管住宅105351平方米。60年代,在西康路、宁化路兴建单元或通道式楼房,
并于铁路沿线按照大庆“干打垒”办法建造一批简易平房。“文化大革命”时期,于
原宿舍区“见缝插针”,建了少量简易房或楼房。1979年,自管住宅已有286614平方
米。以后为缓解职工住房紧张状况,实行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分局、基层单位三级
共同兴建。1985年,管区内自管住房达444066平方米。1986年,又制定“保五争六”
(年保建5万平方米力争完成6万平方米)规划,在辛家庄四方小区征地230734亩,兴建
以二、三居室为主的套房。1990年分局自管职工住宅总计747522平方米,为分局成立
初期的7.72倍。
四方机车车辆工厂自建住房大致分三个阶段: 50年代成片建造平房,1952年在四
方区建造平房297栋, 44481.59平方米,解决职工住房1741户。1954~1957年,建造
二至三层楼房23栋,15996.94平方米。60年代见缝建“房”: 在小阳路宿舍区等处空
地插建了11栋简易楼房20619.25平方米。70年代,逐渐拆除旧平房,对住宅区实行成
片改造。改变了以往通道式大单元的格局,采用“一层三户五开间”的模式设计,逐
步提高了建筑标准和质量,注重舒适、美观、实用。1974年在人民路一至五宿舍区建
住宅楼38栋,100927.27平方米;1981年在宁化路宿舍区建住宅楼7栋,21426.6平方米;
1983年在升平路宿舍区建住宅楼3栋,10733.36平方米;1984年建洛阳路宿舍区,建住
宅楼4栋,18944.54平方米;1986年在棘洪滩客车分厂生活区建住宅楼3栋,26728平方
米。
青岛市机械工业局系统建于1949年以前的房屋共18077.16平方米; 建于50年代的
房屋共79940.43平方米; 建于60年代的房屋共191765.05平方米;建于80年代的房屋共
233965.76平方米。至1990年底,该系统共有自管房屋988966.45平方米。
青岛海洋大学解放初共有自管房产88041.7平方米。其中,住宅18256平方米,非
住宅房屋69785.7平方米。 1951年以后开始自行建房,至1990年,共建房104274平方
米。其中,住宅49898平方米,非住宅房屋54376平方米。
购买私人房屋 青岛解放初期,由于私房交易价格畸低 (1949年底私房平均售价
每平方米5元),房产交易活动异常活跃,形成自由市场。1950年11月12日,青岛市成
立了房产交易所,对房产交易事宜加以控制,由政府按房屋的不同结构与设备统一价
格、统一成交,并先后三次调整了价格。出卖房屋的多系城市工商业中兼有房产的业
主,其次是一般市民。因购买私房价格便宜,手续比盖房简便,而所卖房屋中一般较
大的房屋较多, 适合生产和办公,因此购买私房的以企事业单位为多。1956年1月18
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社会主
义改造意见》规定: 停止向私人购买房屋。1956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依据
《意见》发布《关于停止购买私有房屋的通知》,规定:“一切党政机关、社群团体、
部队、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都应停止向私人购买房产”。此后,基本停止向私人购买
房产。 1955~1958年,青岛市各系统、各单位购买的私房共373处,建筑面积223378
平方米,金额9429548元。其中,机关购买158处,66078平方米,金额2434063元; 企
业购买78处,81580平方米,金额3982142元;事业单位购买31处,18547平方米,金额
919634元; 各类学校购买6处,3572平方米,金额151704元;群众团体购买14处,7237
平方米,金额235693元; 其他单位购买86处,46364平方米,金额1706312元。占全市
私房成交总面积的46.72%。另外各系统、各单位还价购了部分在华外侨及外商弃置的
私人房产,共计54处,797间,23618.04平方米。
公私合营 50年代中期,私营企业主投入公私合营企业的房产,同投入公私合营
企业的其他资本一样,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1955年,青岛市因公私
合营投资入企业的房产共138处, 12992间,建筑面积304165.97平方米。其中,工厂
企业32处,7234间,176270.87平方米,占公私合营总数的57.95%;住宅68处,4044间,
84951.91平方米,占27.93%;商店12处,589间,14016.27平方米,占4.61%;仓库14处,
574间,16534.09平方米,占5.44%;办公楼12处,551间,12392.83平方米,占4.07%。
1966年,全国公私合营企业改为国营企业,取消了房产定息,这部分房产即成为全民
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
购置 1949年6月至1956年, 青岛市各系统、 各单位共价购自管房产336处,
208439平方米,价购的主要对象是:一、青岛解放时由军管会按政策宣布接管的房产;
二、被人民法院判决属敌伪隐匿的房产; 三、房主外逃或下落不明、房屋无人管理的
代管房产;四、一般的商民因拖欠房租或国家债款等无力偿还而作价折抵的房产。
80年代,青岛市结合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在拆迁安置原地居民的同时将多余部分
的住房作为商品房出售给缺房单位,以筹集更多的建房资金,体现了“谁投资、谁受
益”的原则。此后,购买商品房屋和自建宿舍成为各系统、各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的主要形式。1988年,四方机车车辆工厂购买商品房4栋,9270.15平方米。1989年青
岛碱厂购买永平路、永嘉路商品房2栋,7254.47平方米。
房屋分配 青岛解放后,职工住房大多依赖所在单位解决。由于市区人口增长过
快,出现了严重的住房紧张现象。虽然各系统、各单位购买了一些私人住房,同时兴
建了一部分住宅楼房,但远远赶不上城市人口增长的速度。1956年,青岛市商业系统
职工人数比解放初增加了1.6倍,只建了5000平方米的宿舍;卫生系统人员增加了14倍,
只建宿舍3000平方米;教育系统员工增加了3.3倍,但基本上没建宿舍。另外,受“先
生产,后生活”思想的影响,为发展工业生产,扩大生产规模,市区还挤占和拆除了
大量住房,更加剧了住房的紧张状况。1965年,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各系统职工住房
状况进行了调查, 要求解决住房的职工有24536户。其中,住在有随时倒塌危险的棚
户房中的职工有10807户;缺房、无房的职工有11900户;居住在恶劣条件下的有150户;
婚后无房不能同居的有234户; 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有642户;已超晚婚年龄等
房结婚的有171户;两户同居一套的有136户;其他情况496户。
1978年以后,各单位新建住宅日益增多,面对住房分配供不应求的局面,各系统、
各单位基本都制定了相应的分房办法,大致的做法主要是: 一、成立分房委员会,由
内部各部门推选出的分房代表和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的分
房事宜。二、由职工个人提出要房申请,由分房委员会审查确定申请者的资格。三、
综合评分。分房对象限于本单位正式职工,分别按照职工的职称、职务、工龄、原住
房条件等分类计分,职务(职称)高分值则高;工龄越长(一般每满一年计1分)分值越高。
有的单位还设置附加分。中国科学院青岛海洋研究所规定的附加分有:子女分(独生子
女加倍)、老人分(鼓励赡养老人的职工)、所龄分、贡献分(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和
科技进步方面的奖励和国家、省、市劳模及科技拔尖人才)等。按分值高低依次分房。
有的单位对特殊情况规定可不受分值限制。青岛市邮电局规定: 符合市规定的住房特
困户、有发明创造和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等优先安排。
四、确保分房工作纪律。分房过程中,通过公布房源和申请者的条件、分值,广泛征
求各方面意见后由分房委员会定案。在分房前,一般要制定分房纪律,对参加分房的
工作人员和申请住房的人员规定必须受约束的事项。有的单位规定,从所分配房屋中
留出一定比例由单位领导直接控制作为特殊使用。中国科学院青岛海洋研究所规定的
分房切块比例是:待分的住房中,房源的10%由所长主持分配,不受分房原则限制,根
据情况直接分配; 另再划出10%的房源,向优秀青年科研骨干倾斜(40岁以下的正研究
员,35岁以下的副研究员) ,以稳定青年科技队伍;另外的80%房源,申请者按分值排
队分房。
房屋租赁 青岛解放前,在一些大的工厂、企业中,一般职位较低的单身职员和
工人大多居住本单位的集体宿舍或单身宿舍。这些宿舍有的收费有的不收费。收取费
用的一般以床位为标准计算,水电费包含在内。结婚并有眷属的员工往往自行建房或
租房,也有仍住集体宿舍的。集体宿舍中大多配备木制家具。管理相对比较正规的单
位,都有一套严格的宿舍管理制度,对随意占用住房和不服从管理者均予惩处。
解放初,入城的部队和地方各机关、单位实行军事化或半军事化管理,往往都是
集体行动,男女各住大宿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单独安排住房,一切所需均实行供给
制,住房不付房租。但有一些自管房单位,则有不同的租金标准。1949年华东区铁路
管理总局颁布《宿舍管理办法》,规定月租金以使用面积和当月市场小米价格换算。
1953年青岛铁路分局对自管住宅月租金改以人民币计算,房屋分甲、乙、丙、丁、戊
五级,依次序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114元、674元、501元、334元和111元(旧人民币)。
1954年取消供给制,改行货币制,自管房住宅一律收费。自管房住宅租金标准分为两
类, 一类是执行市房管局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即按住房使用面积,按月计租。
1980年, 全市直管公房平均每平方米租金为0.197元, 最高的为0.44元, 最低的为
0.09元。另一类是自行制定租金标准和计租办法,或是参照市房管局直管公有住房租
金标准执行。这一类单位的租金标准不统一,平均水平比市直管公房租金水平低,一
般只有市直管公房租金的一半左右,有的更低,甚至有的连水电费均包含在内。1979
年,青岛铁路分局完善了房租收缴规定,实行按房屋所在地区、结构及设施情况评定
等级,分甲、乙、丙、丁级,房屋租金依次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09元、0.078元、
0.057元和0.037元;单身宿舍收费标准改为每人每月0.4元(包括水电费在内),1980年
再改为1.20元。1983年规定超标准部分按平均每平方米计费单价(0.55元)的两倍加收
租金办法;对未住铁路自管住宅的工龄满5年,家属为非农业户口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实行房租补贴,租公房的每月2元,租私房的每月5元。1990年,青岛铁路分局自管职
工住宅总建筑面积747522平方米, 居住户数16728户,人均居住面积7.31平方米,户
均月租金2.17元,占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9%。
铁道部四方机车车辆工厂的计租方法是以《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为依据,按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及门窗的不同等级,确定房租分数,每分值
定为0.0024元(青岛市直管公房为0.0026元) 。工厂宿舍分为8个等级。一级房屋总分
数为44分,每平方米单价0.1056元;八级房屋总分数为20分,每平方米单价为0.048元。
房租一律按使用面积(包括居住面积和附属面积)按月计算,附属面积按50%计租。
青岛钢铁总厂结合实际制定了自管房租赁管理办法,实行有偿租赁制度,承租人
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实行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统一标准和计租办法,实行租
金工资代扣和个人自交两种收租方式,总厂财务处统一管理租金的使用,并主要用于
房屋日常维修,厂房产科房管办公室负责自管房租赁台帐的建立、保存和管理,并负
责日常的租赁变更登记。
房屋维修 青岛市单位自管房屋的维修,均由各系统、各单位自行负责。大多数
自管房单位基本能做到维修及时,应修尽修。
房屋维修的主要原则是保障住用安全、方便,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使用性质、
保养程度分出等级,按等级进行分级养护,定期轮修。
在维修队伍上分两类情况:一类分设房产管理处(宿舍管理处、住宅处)与基建处,
房产管理与房屋维修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另一类是在房产管理处内设维修科(班、组、
队) ,房产管理与维修均由一个部门负责。没有专设房产管理和基建机构的单位房屋
维修多是临时向社会维修单位发包,有需要时才维修,一般没有维修周期。
房屋维修资金大多按自管房单位的性质个别解决。机关、团体、文教、卫生、科
研等单位的非住宅用房的维修费用各自按年度向上级主管财政部门申列维修费用计划。
企业的非住宅用房维修费,按年度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中提取。各自管房单位的住
宅用房维修费用,均是在单位房租收入中列支。由于自管房单位平均房租水平较低,
以租不能养房,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均由所在单位通过以给予维修补贴的形式解决。
资金来源一是从固定资产大修费中补贴。二是从企业职工福利费中提取,事业单位多
是由事业费中提取。大型企业、大单位的维修补贴一般不固定,小型企业基本上没有
维修补贴来源。维修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均是由各自管房单位与报修计划一起
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划拨或自行调剂解决。
青岛解放初,青岛铁路分局按铁道部制定房屋维修目标及范围,对投入运营、列
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设备,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检查,有计划、按周期
进行维修。60年代中期,实行分期整治。“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维修滞后,1972
年,房屋、建筑物技术状态一级率分别为38%、30.05%;而三级率高达10.9%,14.15%,
1974年更升为12.84%和16.95%。1979年,青岛铁路分局执行铁道部《房产维修暂行规
定》、《房屋建筑物大维修实施办法》。确定“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全面养护,重点
整治险性,逐步改善条件,确保安全使用”的方针,养护范围包括生产办公用房、住
宅宿舍用房、站场及公共设施,预算由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分局两级审批,连同建
筑段三级监督管理,健全台帐、卡片、档案管理。至1990年,管内房屋建筑物技术状
态一级率分别达到41.4%和33.9%,三级率降为2.6%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