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产权登记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43&rec=16&run=13

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成立了土地测量局和土地登录局,对租借地进行土地测
量造册,至1900年基本登记完毕,并按照土地产权的三种不同性质分类建册。一是民
有地,即租借地内尚未由当局收购的私有土地; 二是公有地,即当局收购用于建设或
放租的土地; 三是私有地,即当局收购土地后复又卖给私人的土地。这些地册即土地
台帐。凡涉及土地买卖、地上物随之移转等情况都要按规定登记造册。随着市区的开
拓发展,建筑物增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通称为不动产并进行综合登记。产权管理以
土地为主,只对不动产移转活动进行登记。在涉及不动产移转缴纳有关手续费及登记
费用时,房地产统一计收。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和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制定了不同的
收取费用标准。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不动产移转办法与前时期规定相同,但为了加强
管理, 于1930年5月颁布了《不动产移转证明许可规则》,规定凡声请移转者,必须
填写不动产移转证明书,经主管机构审查复核后登记发证。在声请不动产状况登记栏
内分格注明:一、不动产所在地的坐落、路名、土地号及门牌号;二、四面地界(四至);
三、土地种类面积,即要注明公有地或私有地,水田、宅基、山地、坟地、园林地、
荒地以及地面亩数、面积等; 四、房屋种类及间数,即应载明瓦房、灰房、土房、铺
面房、洋式楼房及间数,如不能计算间数时,应载明建筑物所占之整数; 五、如为分
割合并之证明时,要将分割合并前后状况写明,另外在证明文件栏目中要将附呈的证
明文件分别填好,如新旧契纸凭照、有关证明或登记文件、证书、保证书以及不动产
图纸。

青岛市财政局管理全市不动产权利移转或变更的证明许可及收费手续。 并规定:
无偿赠与收取价格的30‰, 买卖过户收15‰,典当过户收5‰,继承过户收10‰,析
产过户收3‰,分割过户收2‰,各项费用均由取得产权权利人缴纳。不动产权利移转
声请书表格由市财政局印发正本存案,副本发给当事人。登记册的编造保管及不动产
契纸(声请书)均由财政局第三科登记股负责。有关土地领租凭照、查验换发契券证书
以及土地移转凭照存根均由登记股登记造册保管。1930年,市政府还编造预算,组织
人员购置仪器,划分全市为六区:市区、四沧区、李村区、崂东区、阴岛区、海西区,
分期进行土地测量。1931年6月至1933年底,市区全部测量完毕。
1936年3月,进行全市区土地登记。6月,由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土地登记细则》
及《发行官契纸细则》,关于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移转、变更、消灭等登记均按
法定程序办理。登记顺序是: 先从市区开始,将市区划分19个区,依次分区办理,分
别通知各业户,于限定时限到财政局第三科登记股声请登记。在登记以前,各业户持
财政局发的土地及定着物的图纸或法院登记证明书,按土地登记细则规定检送证件,
换领土地权利书状。公私土地及地上物的登记计分为四种:一、第一次所有权登记;二、
所有权移转登记;三、所有权以外权利登记;包括:(一)地上权登记(租用他人土地取得
地上权者);(二)永佃权登记(租用他人土地垦种畜牧者);(三)地役权登记(以他人土地
供自己便利者,如水道通路等) ;(四)典权登记(支付典价占用他人土地或定着物,有
赎回期限之约定者) ;(五)抵押登记(凡以土地或定着物之所有权为抵押设定者);四、
附记登记(包括更名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细则》规定,凡建筑改良物竣工后限20日内向财政局声请所有权登记。
凡为第一次声请土地所有权(包括地上物)登记者,要经财政局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
并依法公告(登报或贴告示),15天公告期满无异议之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当事人持原
发收据向财政局换领土地权利书状。
换领土地权利书状必须提供:一、土地地照;二、许可建筑说明书、建筑概况及房
图;三、工务局所发使用房屋执照;四、其他关于土地及建筑物的证书文件。凡不动产
移转登记时,双方所定契约,一律用财政局统一发行的契纸(纳费)填写即官契。登记
费按建筑原价的15‰收取; 测绘费按15‰收取;执照工本费1元。根据土地登记计划,
1936年6月至1937年7月,市内各区全部登记完竣,并拟于1937年7月起继续办理7~19
区的登记,但因为抗日战争爆发中辍。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曾于1939年成立土地测量队继续测量,但因故中辍。南京
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 1946年即对市内四区进行了土地登记。1947年2月组织成
立测量队继续按照战前测量土地的办法, 对乡区土地进行测量。至1948年5月,市区
户地测量共计48134.9亩,摹绘地段图7509幅; 乡区完成384694.44亩,公布图绘7820
亩,1744丘。市区土地登记收件1931件,审查契据3387件,公告3449件,估价3966件,
发证4095件。凡声请土地登记者均有户地图和换领证件手续。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51年11月10日颁布了《青岛市市区房地产登记
暂行办法》,共25条。先从市北区开始办理,限定一个月为声请登记期限,规定在此
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携带有关证件及产权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到青岛市
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声请登记。登记种类有: 一、设定所有权登记。设定土地所有权及
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登记者,都要由所有权人亲自声请登记。二、他项权利登记。设
定典权、抵押权、地用权(建筑、通行)的登记者,由权利人会同义务人声请登记;三、
转移登记。因买卖、赠与、交换、分析、继承而转移房地产者,由当事人双方会同声
请登记,但继承登记可由继承人取具证明(遗嘱、亲族、铺保、四邻证明) 单独办理;
四、变更登记。凡为增筑、改建、拆除、分割、合并等登记者,由所有权人亲自申请
登记,但有会同关系人必要者,得个别指示办理; 五、涂销登记。因已登记的他项权
利消灭而登记者,由原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人会同声请登记; 六、更正登记。所持房地
产权证件与实际不符之登记者,由所有权人声请登记。七、遗失登记。遗失房地产所
有证、公有土地租照、他项权利证、产权人共有证等全部或一部者,由产权人声请登
记。
登记步骤是: 业主持所有产权契证、名章和户口簿,按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的登记区域和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如系代理人,应携带权利人委托书,必要
时,得由代理人出具两家殷实铺保。经查阅地籍册(面积、四至、地形),填写申请书,
审查确实后,除他项权利及涂销登记外,均予登报一日,并在该区政府及青岛市房地
产管理局门前揭示,经一月后,无人提出异议时,准予办理缴费、领证手续。
1951年底,市北区房地产登记基本结束。1952年开始对市南、台东、台西区进行
房地产登记,同年底结束后,进行四方、沧口两区的登记。至1953年秋,全市区的房
地产登记工作全部结束。通过房地产登记,测绘了每户地段图,核实了各种有关文书,
弄清了各类房地产权,建立了一套产权、产籍的基础档案资料,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提
供了依据。
此后,全市房地产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私有房屋产权的变更和房屋的拆除、
改建、扩建等多数没有变更登记。特别是1958年对全市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
后,产权变更和登记换证工作均未有效展开; 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国有化后,还有相当
数量的地契、地证未收回作废。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自管的房产转
移或变更基本未办理过监证手续。
1986年2月5日,遵照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在全国城镇范围内开展
城镇房产产权登记。 1987年8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
在全市城镇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报告》,并颁布《青岛市城镇房产登记暂行
办法》,对市内五区、黄岛区以及市辖崂山、即墨、胶县、胶南、莱西、平度六个县
城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部队(营房除外)、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产,房
管部门的直管房产、拨用房产、城镇居民的私有房产和乡(镇)办公、生产、文教卫生、
服务事业的房产进行全面登记。
登记分为产权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种: 一、新建房屋,产权
人须办产权登记,以前已登记发证者,此次要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换发新证。二、因调
拨、价拨、买卖、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分割和产权交换而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的转
移,产权人须办理转移登记。三、因翻建、改建、扩建或局部拆除而发生的房屋增减,
产权人须办理变更登记。四、因拆除、倒塌、焚毁等而消失的房屋,产权人须办理注
销登记。
1987年下半年,成立了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建设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由
青岛市规划局、司法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税务局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组成的青岛市房产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组织、
协调、审批全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区县(市)也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设在各区县(市)房产部门)。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集中培训了1000余名骨干,
并结合青岛市具体情况编写了《城镇房产登记政策规定》、《房屋测绘和面积计算教
材》下发给培训人员。登记发证办公室为交流信息,指导业务工作,共编印简报25期,
各区县(市)自编67期。
1987年10月, 开始在全市进行私有房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1989年3月,开始对
单位自管房产和直管房产登记发证,先在台东、市北两区试点,4月在全市推开。5月
13日, 市房产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布署了青岛市城镇军队房产登记发证工作,抽调8名
人员负责军队房产产权登记。青岛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还制定了《青岛市房屋所有
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组织专人对单位自管房产、军队房产进行
现场复丈检验,复丈率达30%以上,合格率达98%。
1987年10月~1990年,青岛市市内五区和市辖七县(市)、区基本完成了房产登记
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合格率达99.99%。至1990年底,全市登记112873处,建筑面积为
4401.02万平方米。 其中, 直管房产登记建筑面积801.73万平方米, 单位自管房产
2931.82万平方米,私有房产667.47万平方米。
全市发放房屋产权证102702件, 总建筑面积3811.65万平方米,占应登记总面积
的86.61%。其中,直管房产发证率达93.6%,单位自管房产发证率为83.3%,私有房产
发证率为92.5%。市内五区累计收取登记费85.53万元,追补契税39.98万元。
通过房屋产权登记, 全市共解决房产纠纷案件335起。其中,私有房产权纠纷案
件175起,公有房产产权纠纷案件125起,直管房产应接管而未接管的案件3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