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屋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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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期,即进行了全市房地产权清理。1951年末,为整理青岛市区房地产
籍, 确定公私房地产权, 以利于城市建设,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第一次房地产登记。
1957年9月, 青岛市区的房地产权的归属等情况已基本查清。10月20日,青岛市房地
产管理局和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联合对十年来的房地产资料进行了调查整理, 汇编成
《1949~1958年房地产统计资料》。记录的范围包括青岛市区全部房产以及市属机关、
企业、学校等在崂山郊区的房产与李村镇的全部房屋,不包括崂山郊区农村房屋。内
容主要分为:一、青岛市房屋产权、用途、结构情况;二、青岛市新建、拆除房屋情况;
三、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情况;四、青岛市房屋修缮养护情况;五、青岛市
房屋产权变化情况;六、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财务收支情况;七、青岛市建设用地情况;
八、青岛市住宅居住情况及职工负担情况。1949年末,青岛市区共有房屋总建筑面积
7591672平方米, 1958年末上升至9766454平方米。 其中, 国有房产由1949年末的
3100674平方米上升至1958年末的5753799平方米, 私有房产由1949年末的4120881平
方米下降至1958年末的1556051平方米, 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各类房屋面积由
1949年末的1488647平方米上升至1958年末的4006904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
的比重由1949年末的19.61%上升至1958年末的41.03%。
1959年1月, 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改为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后,地政管理移交城市
建设局,产权产籍管理也随之发生变化,由房地产籍统一管理变为房地产籍分别管理。
1962年2月28日起,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在全市市属公房(包括代管房、经租房、私人委
托房)范围内,进行“三查、一定、四相符”的房屋普查核实工作。“三查”:一、查
房屋数量。以栋为单位,查清房屋间数和面积数及使用情况; 二、查使用人的名义。
按承租人名义与实际使用人(或单位)进行核对,不相符者查清原因;三、查房租金额。
除对每户缴租方式查清以外(行政划拨、单位代扣、集体缴租),还要查清有无漏收租
金,少收或多收租金等情况及原因。“一定”:在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准确的租金收数,
并规定市内各区房办一律以分户帐的租金记载为基数,扣减空房损失即为当月的实收
租金数。“四相符”: 分户帐与房管员帐册相符;房管员帐册与集体缴租记录等相符;
管理手册与使用人(单位) 的实际情况相符;图、档与房屋实际相符。这项工作按照当
时的普查方案要求,拟当年六月底以前全部完成,但因为普查范围广,数据调查复杂,
普查人员不足,所以拖延数年没有完成。
1965年9月15日,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成立了66人组成的房屋普查队,以查清全市
各类房屋情况,包括测量房屋面积,确认产权,了解来源及变更情况,绘制地段图、
路段位置图以及每层、每间房屋的平面图。同年12月末,普查队分别到沧口区、市南
区进行房屋普查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普查工作受到很大冲击和影响。
1971年底,房屋普查队被解散,只完成了市南区和沧口区的房屋普查。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曾于1976年末、1983年进行过房屋普
查工作,但限于人力、物力、财力,对全市各类房屋情况仍没有准确的数据。1984年
7月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
的通知》,并制定了《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办法》,确定在1985年组织开展全国
城镇房屋普查。1984年11月30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暨山东省统计局发出了《关
于开展全省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 。1985年4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青岛市
房屋普查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与城乡建设委
员会主任、统计局局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
学技术委员会、财办、文化办公室和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领
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房产管理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
室工作人员由市房管部门抽调,各市直单位和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大、中专院
校视房屋普查工作量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公室。
青岛市六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和崂山、即墨、胶县、胶南、
莱西、平度县城近期规划内的建成区,列入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的范围。各区县普查
区域包括9个镇(乡)的97个行政村。计有:沧口区楼山乡的3个村,黄岛区黄岛镇的5个
村, 崂山县李村镇的7个村,即墨县即墨镇的22个村,胶县胶城镇的14个村,胶南县
胶南镇的11个村,莱西县水集镇和望城镇的15个村,平度县城关镇的20个村。普查区
域土地面积123.18平方公里,总户数393380户,总人口1403839人。
全市城镇房屋普查的必查项目定为: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层数、建成年代、
房屋用途、 产权性质、居住状况和使用土地面积等8项,市房管部门直管的房屋,房
屋质量和房屋时值亦列为必查项目。在普查区域内,1985年12月31日前竣工房屋和已
拨用的土地,均属普查的对象。驻青岛部队的房屋、户数、人口和使用土地面积不列
入青岛市普查范围。普查按房屋产权性质分工,市房管部门直管房屋以及私有房屋由
房管部门普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的房屋,各自进行普查。
全市城镇房屋普查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85年4~6月) ,是组织准备阶段。4月20日“青岛市房屋普查领导小
组” 成立, 4月28日, 市政府批转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计局、房产管理局
《关于在我市开展城镇房屋普查工作的报告》。6月4日,市政府召开各部门、市直单
位和中央、省属驻青单位及各县(区)政府领导干部会议,传达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文
件,对全市城镇房屋普查工作全面进行部署。此期间,全市先后举办四期骨干普查员
培训班, 采取集中授课与现场实习相结合的方法,为各区、县和各单位培训了671名
骨干普查员。在此基础上,以骨干普查员为主体,分头层层组织培训本系统、本单位
的基层普查员,共培训基层普查员4280名。同时全市统一印刷、购置教材、手册和资
料汇编4600册, 各种普查表350万张,普查员证2000个,基本上满足了培训和普查的
需要。
第二阶段(1985年7~12月底) ,是全面普查登记阶段。组织普查员进入普查现场
实地逐栋、逐户进行普查登记,测量测绘房屋平面图和分间平面图,计算各种数据,
逐项填写栋表和户表,完成两张基层表的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员填写栋、户草表后,
先行自查、互查,再交复核员进行复查,反复检查填写项目是否准确,有无漏错,一
经发现立即纠正。同时,对所辖普查区域的房屋,反复进行排查,做到不重复不漏记。
基层表经复核无误后,各区县组成38个验收小组,按照《全国城镇房屋普查试行质量
标准及验收办法》,对所在区县1908个普查单位抽查验收。经抽验合格后,发给合格
证件,转入过录汇总。一次抽验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改正再行复验,直至合格为止。
截至1985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普查房屋175614栋,总建筑面积34732367平方米。
其中,住宅16296554平方米,占46.92%; 非住宅18435813平方米,占53.08%。房屋产
权情况为: 房管部门直管房屋7445217平方米,占21.44%;全民单位自管房产18578129
平方米,占53.49%;集体单位自管房产4704831平方米,占13.55%;私有房产3980373平
方米,占11.46%;其他房产23817平方米,占0.06%。房屋结构情况为:钢结构140674平
方米, 占0.41%; 钢、 钢筋混凝土结构326835平方米, 占0.94%; 钢筋混凝土结构
2017257平方米,占5.81%;混合结构20904759平方米,占60.19%;砖木结构11125877平
方米,占32.03%; 其他结构216965平方米,占0.62%。房屋建成年代情况为:1949年前
建成的5434300平方米,占15.65%; 50年代建成的2521290平方米,占7.26%;60年代建
成的3624091平方米,占10.43%;70年代建成的10071790平方米,占29%;80年代建成的
13080896平方米,占37.66%。
全市城镇房屋普查总户数365229户, 1271230人,户均人口3.48人,住宅总建筑
面积16296554平方米, 其中住宅成套数113323套,建筑面积6279962平方米,占住宅
总建筑面积的38.54%。全市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5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5.68平方米。
其中,市内五区人均使用面积7.64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5.31平方米; 市辖六县和黄
岛区人均使用面积13.03平方米, 人均居住面积7.61平方米。 全市城镇各类无房户
24460户,占普查总户数的6.70%;各类住房不便户43705户,占11.97%;拥挤户44737户,
占12.25%。其中,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有4331户,分别占拥挤户的9.68%和普
查总户数的1.19%。全市城镇房屋住房设备情况为: 厨房独用的167536户,占45.87%;
共用的8315户, 占2.28%。 厕所独用的110633户, 占30.29%; 共用的120740户,占
33.06%。自来水独用的142981户,占39.15%; 共用的132399户,占36.25%。有电灯的
345953户, 占94.72%。在全市1908个普查单位中,质量达到优良的有572个单位,占
29.98%;质量合格的1336个单位,占70.02%。
第三阶段(1986年1~4月) ,是校正、过录、统计、汇总和总结阶段。具体分为1
月进行校正,2~4月逐级进行汇总。按普查标准时间,对基层表的变动项目,逐栋、
逐户、逐项地进行校正,使普查的各项数据符合标准时间的实际,做到不重复、不漏、
不错,普查项目的误差率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校正之后,转入过录和统计汇总。对
取得的各种数据分析验证,检验普查数据的可靠性,并编写普查数据的分析说明,按
规定的日期逐级报送普查资料。为做好普查工作总结、反映普查成果,对普查全过程
的文字资料进行了整理、装订,编制了索引和资料汇编,移交有关部门妥善保存和管
理。 全市城镇普查土地总面积123.18平方公里,使用土地面积79.86平方公里,占土
地总面积的64.83%。 其中,房屋占地面积21.25平方公里,构筑物占地面积2.13平方
公里,空地面积56.48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