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八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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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做到既开放搞活,又加强
管理, 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经营,确保工程勘察设计
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委是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省内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必须是持乙级(建筑
专业) 以上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并按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工程勘察设计
任务。
第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必须是持甲级工程勘察、
设计证书(复印件) ,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到城乡建委申请验证登记,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担任务。
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首页中须注明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编号和市城乡建
委批准的验证登记号, 验证登记时,须向市城乡建委缴纳技术开发基金(为承担项目设
计费的1/100)。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凭证, 只限本单位
使用,不得转让,凡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
一律不准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持证单位不得超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限范围
设计、 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所作的勘察、设计提供图章、图签。违反上述规定者,
由市城乡建委没收其勘察设计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酌情处以罚
款,对向无证单位或个人委托勘察设计任务的建设单位及其经办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部队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限承担军队内部任务。若承担地方任务时,
须征得市城乡建委同意, 若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应同时审查其收费资格,并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签订合同后,向市城乡建委缴纳技术开发基金(为承担
项目勘察设计收费的1/100)。
第八条 外地来我市承担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的设计单位, 均应
派现场设计代表,作好现场设计服务工作,处理施工中的设计有关事宜。
第九条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山东省集体设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条 新建项目一般都应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
设计招标投标:
(一) 新建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
(二) 高层建筑、高级民用建筑、纪念性建筑, 风景区和文化古迹附近的建筑,城
市主要地段的重要建筑项目,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及学校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等。
(三) 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他建设项目,
主要是设计方案招标。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实行单项设计招标。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
求, 中标条件主要是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设计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和投标单位
的信誉。设计费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招标投标中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资格, 限于持相应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
位;如招标单位需要邀请低一级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必须办理越级承担该项目工程勘察
设计的审批手续。
设计方案竞赛,不受资格条件限制,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但承担初步设计
和施工图设计,只限于持有相应资格的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
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要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 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
的技术标准,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因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及
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如果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遗漏、交待不清或与现场实
际情况不符, 确需修改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通知单或技术核定单,并作为设计
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责任监督设计文件的实施,
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地基基槽验收和处理施工中设计问题,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市城乡建委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设计质量抽查, 检查各单位的勘察设
计质量状况。每年根据质检情况核定各勘察设计单位证等级, 对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单位,可停止其接收勘察设计任务、降低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均须由委托和承包方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必须向勘察设计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鉴证,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审核登记部
门调解,任何一方对调解意见不服时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委托和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必须报市城乡建委,认证承包
者的勘察设计资格、审查项目批准书,收费标准和履约能力,加盖合同登记章。
凡未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手续,合同未经鉴证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发施
工执照,银行不予拨款。

第六章 横向联合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合同,相互联合,共同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联合
合同要明确各方的责、权、利,联合后不改变双方证书等级,业务范围及单位核算性质。
联合勘察设计时,有资格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主体单位,其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应与联
合承担的工程项目分级标准规定相符合。
第二十一条 持证设计单位承担任务后,若力量不足或需要建设单位进行配合时,
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后,可以临时聘用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工作,但所聘人员不
得为工程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聘用人员必须由双方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可与非持证的科研、 教学、施工及生产等单位进行联合,
共同完成可行性研究、技术研究、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等, 但不能联合承担勘察设计
任务,非持证单位的工艺专业研究成果,可以作为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由持证单位采用。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
民建设银行、 国家物资局计设619号文《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技咨询

第二十四条 持证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技术咨询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
工作,具体要求按中国科协、财政部(86)科协发咨字第089号文关于颁发《科协系统科
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科技咨询范围是:
1.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研究论证;
2.受委托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引进谈判、技术经济预测、技术经济情报、信息服务;
4.参与设计方案的择优评议;
5.在工程项目中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咨询;
6.涉及勘察设计的专项技术难题的咨询服务;
7.专业考核答辩、人员培训;
8.房屋接层、危房鉴定、事故分析、抗震加固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
9.经济诉讼案件中涉及勘察设计的技术分析、仲裁的咨询。
第二十六条 严禁无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借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名义承担
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违者按无证勘察设计论处。

第八章 中外合作设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要委托外方实行中外合作设计时,应按国家计委、
外经部联合印发的计设840号文《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国外或港澳地区勘察设计机构如在我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 必须与
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合作承担,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设计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办理
登记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我市工程设计任务时, 必须办理工商登记遵守我
国有关政策、法令、规范和地方性技术法规, 同时接受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管理部门
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