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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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总公司, 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市)建委,黄岛区城环局,各施工企业,各房屋开发公
司,各市直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讲求职业道德,促进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围的
环境卫生,减少施工扰民,建立良好的施工秩序,维护市容观瞻,根据“青岛市城市建设
管理办法”、“青岛市市容卫生管理规定”、“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
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和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各
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用地, 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为准。确
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占路,必须按规定分别向市政、城建、公安
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施工现场修建的施工临建工程, 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部门的规定。各种施工临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出
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所用临时房屋要逐步采用活动板房, 从一九八九年起工地不准再建砖瓦临时
建筑。施工所用各种临设工程,应在工程竣工后全部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时间,需经
区城建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竣工后三个月。
四、施工现场的场容和各种设置, 必须符合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
规定,同时要做到:
1.根据工程性质和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围护和遮挡措施,保持外观整
洁,围挡措施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主要干道两侧和风景游览区的建筑施工现场,
不得采用简陋的围挡措施, 有碍观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违章围挡的长度每米每天处以3元的罚款。
2.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旁,要设立明显的标牌(保密工程除外),标明工程名称、规
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级别、建设期限和现场负责人姓名,以便检查和监督。
标牌的大小为,投资超过30万元的工程为2米×1.5米,投资小于30万元的工程为1.5×1
米。
未设标牌或标名不全的,除限期整改外,由基建主管部门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施工现场的场地要平整,道路要畅通,要有排水设施,工程所需各种材料、构件、
器具要按施工进度计划运入现场, 并按平面布置图放置整齐。建筑垃圾、破废混凝土
构件、渣土应及时清理外运。
工程竣工验收时, 各种剩余材料、构件等物资要全部运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平
整, 按设计要求绿化、美化,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单位工程竣工,必须在建筑物显著部
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日期,标志的部位和做法按设计图纸要求
实施。
4.施工现场附近没有厕所利用,需建厕所时,要报区城建和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管
理部门批准,同时要采取冲水或其他措施,经常保持厕所清洁。粪便要由环卫部门的专
业队伍及时清运。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环境卫生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按“青岛市市容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尚未竣工交付使用房屋内的厕所、卫生间等一律不得使用, 更不得在工地周围和
建筑物内随地大小便,违者,发现一起由市、区基建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罚款5元。
5. 施工中要保持周围的环境卫生,不准向工地周围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乱排污
水。运输水泥、白灰等散体材料, 以及清运渣土、垃圾、不得沿道遗洒,飞扬。违者,
按《青岛市市容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6.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对造成建筑成品污染、损坏,管道堵
塞等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对施工现场周围的花草、树木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
自行砍树截枝。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园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7. 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作业要求。违者,由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监察机
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要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注意解决施工扰民问题。
1. 施工中需要影响到工地外停水、停电和断绝道路,必须按规定报经业务主管部
门批准。因停水、停电、断绝道路影响附近单位、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 要先通知
受影响的单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并在断路的周围要设明显标志,按批准之时间限期恢
复。
市政道路、给水、排水、煤气管道、电缆沟开挖、安装、回填应集中力量缩短工
期,应在批准之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完者,除按占用道路费标准收费外并处以罚款。
2.施工中不得损坏原有排水设施。施工需要移动,改造原有排水设施的,要事先报
告当地市政管理部门, 采取防止积水的有效措施后再行施工,违者,由市政管理部门按
规定处理。
3.在靠近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施工时,使用轮锯、压刨、冲击打桩等噪音、
震动大设备。要合理安排时间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影响。在住宅区内, 需夜间作业
(晚十时至早六时)时,不允许使用大噪音设备。
六、施工中遇到地下电缆、管网、古墓文物或不明物,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
得擅自处理。违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责任单位的罚款, 由被罚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责任
者的个人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八、本规定罚款的收入,上交市、区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九、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