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促进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构件
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
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承担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混凝土建筑构件生产的全民和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接受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的监督。
第三条 监督站对委托监督的工程施行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两种方式。监督站向
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工程的筹建单位分别收取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四和千分之一
点二的监督费。
第四条 间接监督。监督站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对施工
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实行具体监督,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手续。
监督站对于间接监督的工程, 在开工前要审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经审核,工
程具备开工条件时, 签发“准予开工通知书”;在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指派的专门
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10天,将有关技术资料
报监督站审核,由监督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并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签发“工程竣工验
收证明书”。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直接监督的单位工程,原则上进行四个阶段的监督:工
程开工前, 监督站要审核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并审查工程的开工条件;基础工程完
成和地下工程隐蔽前;主体工程完成转入下道工序前;竣工验收。不经监督站核验同意
并办理签证手续不得转入下阶段施工。监督站负责分阶段进行抽查和验评。
第六条 在基础工程完成和地下工程隐蔽前,要着重监督基槽,基础工程和其他地
下隐蔽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并办
理签还手续,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监督站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的砼工程、钢筋工程、
砌体工程以及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重点监督。对砼、砂浆配合比,现场计量,试
块制作及养护以及砌体砂浆饱满度,吊装焊接等进行抽查和核验。
在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正确地会同建设单位作好隐蔽工
程验收和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 并作好记录。凡未经监督站复验认可或主体工程
经复验不合格或技术资料不齐全,均不得转入装修工程施工。
第八条 全部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作出验
评, 并把质量评定文件和该工程全部技术资料提前15天报送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
对竣工资料和实际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并确认质量等级,合格后由监督站签发“工程竣
工验收证明书”。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同
时建设银行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不得向统计部门申报竣工。
第九条 受监督的所有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参与工
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并将人员报监督站备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设单位所提
供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参加所有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
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勘察设计证书的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严
禁无证或越级承担任务。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勘察设计规范以及城市规划要
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一定要按照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凡无持证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
察资料,设计单位一律不得提供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严格按其资质等级所确定的营业范围承担施工
任务,必须按规定配齐质量检查和质量管理人员,并健全相应的职能机构。必须严格按
质量标准、规范、规程组织施工,严格操作质量的检查和控制,对分项工程要严格自检
并提出原始评定记录,以备抽查核验。凡需监督站进行核验的部分工程,施工单位必须
提前两天将有关技术资料准备齐全。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 设计单位应负责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
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设计单位应指派专人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
的检查验收。重要工程应指派设计单位常驻工地代表。
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经监督站审核公布的检
验测试单位是青岛市合格的测试单位。检测中心负责对本市各检测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合格的各检测机构均可接受委托承担工程材料的试(化)验、砼、
砂浆试配、半成品及结构构件的检验工作; 受监督站委托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砼、
砂浆及半成品实行抽检,并对现场检测仪器、仪表、设备、量具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站定期公布工程质量情况, 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工程和施
工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逐步作到优质优价。对忽视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低劣的施
工单位给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违犯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忽视质量管理、
质量低劣的单位工程(产品)和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对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无证或越级生产构配件的分别
对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凡不办理开工手续私自动工,逃避管理和监督的,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
处以1000~2500元罚款。
3.对施工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的对施工单位一次处以50~200元罚款,构
成质量事故和造成返工、停工的除罚款外,应对责任者和负责人进行处理。
4.偷工减料、伪造或涂改技术资料的,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一次处以500~3000元
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包括吊销施工员证书。降低企业等级,
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
5. 混凝土构件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城乡建设部(86)城建字第18号文“混凝土建筑
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第五章“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因装修粗糙或外观质量低劣出现不合格分项,
但能保证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按“不符合标准”工程进行验收。但对于其中的
不合格分项要对责任方进行罚款,其罚款标准为该分项工程直接费的10%~50%,其罚款
金额的50%一般应作为经济补偿退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的罚款一律在建设银行专
户存储。罚款主要用于奖励优质工程和好的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 罚款应从被
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青岛市及所属六县一区, 各县(区)并可根据本实
施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补充规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市
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城乡建设部、省城乡建委有关政策规定有抵触时,应以部、
省规定为准。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订由青岛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五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促进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构件
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
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承担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混凝土建筑构件生产的全民和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接受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的监督。
第三条 监督站对委托监督的工程施行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两种方式。监督站向
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工程的筹建单位分别收取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四和千分之一
点二的监督费。
第四条 间接监督。监督站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对施工
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实行具体监督,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手续。
监督站对于间接监督的工程, 在开工前要审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经审核,工
程具备开工条件时, 签发“准予开工通知书”;在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指派的专门
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10天,将有关技术资料
报监督站审核,由监督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并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签发“工程竣工验
收证明书”。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直接监督的单位工程,原则上进行四个阶段的监督:工
程开工前, 监督站要审核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并审查工程的开工条件;基础工程完
成和地下工程隐蔽前;主体工程完成转入下道工序前;竣工验收。不经监督站核验同意
并办理签证手续不得转入下阶段施工。监督站负责分阶段进行抽查和验评。
第六条 在基础工程完成和地下工程隐蔽前,要着重监督基槽,基础工程和其他地
下隐蔽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并办
理签还手续,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监督站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的砼工程、钢筋工程、
砌体工程以及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重点监督。对砼、砂浆配合比,现场计量,试
块制作及养护以及砌体砂浆饱满度,吊装焊接等进行抽查和核验。
在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正确地会同建设单位作好隐蔽工
程验收和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 并作好记录。凡未经监督站复验认可或主体工程
经复验不合格或技术资料不齐全,均不得转入装修工程施工。
第八条 全部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作出验
评, 并把质量评定文件和该工程全部技术资料提前15天报送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
对竣工资料和实际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并确认质量等级,合格后由监督站签发“工程竣
工验收证明书”。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同
时建设银行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不得向统计部门申报竣工。
第九条 受监督的所有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参与工
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并将人员报监督站备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设单位所提
供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参加所有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
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勘察设计证书的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严
禁无证或越级承担任务。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勘察设计规范以及城市规划要
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一定要按照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凡无持证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
察资料,设计单位一律不得提供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严格按其资质等级所确定的营业范围承担施工
任务,必须按规定配齐质量检查和质量管理人员,并健全相应的职能机构。必须严格按
质量标准、规范、规程组织施工,严格操作质量的检查和控制,对分项工程要严格自检
并提出原始评定记录,以备抽查核验。凡需监督站进行核验的部分工程,施工单位必须
提前两天将有关技术资料准备齐全。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 设计单位应负责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
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设计单位应指派专人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
的检查验收。重要工程应指派设计单位常驻工地代表。
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经监督站审核公布的检
验测试单位是青岛市合格的测试单位。检测中心负责对本市各检测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合格的各检测机构均可接受委托承担工程材料的试(化)验、砼、
砂浆试配、半成品及结构构件的检验工作; 受监督站委托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砼、
砂浆及半成品实行抽检,并对现场检测仪器、仪表、设备、量具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站定期公布工程质量情况, 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工程和施
工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逐步作到优质优价。对忽视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低劣的施
工单位给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违犯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忽视质量管理、
质量低劣的单位工程(产品)和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对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无证或越级生产构配件的分别
对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凡不办理开工手续私自动工,逃避管理和监督的,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
处以1000~2500元罚款。
3.对施工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的对施工单位一次处以50~200元罚款,构
成质量事故和造成返工、停工的除罚款外,应对责任者和负责人进行处理。
4.偷工减料、伪造或涂改技术资料的,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一次处以500~3000元
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包括吊销施工员证书。降低企业等级,
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
5. 混凝土构件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城乡建设部(86)城建字第18号文“混凝土建筑
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第五章“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因装修粗糙或外观质量低劣出现不合格分项,
但能保证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按“不符合标准”工程进行验收。但对于其中的
不合格分项要对责任方进行罚款,其罚款标准为该分项工程直接费的10%~50%,其罚款
金额的50%一般应作为经济补偿退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的罚款一律在建设银行专
户存储。罚款主要用于奖励优质工程和好的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 罚款应从被
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青岛市及所属六县一区, 各县(区)并可根据本实
施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补充规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市
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城乡建设部、省城乡建委有关政策规定有抵触时,应以部、
省规定为准。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订由青岛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