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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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
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筑业改革的指示精神, 结合我市的
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做以下暂行规定:
一、改革建筑业
1.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工业、交通、公建项目实行施工图预算加
系数包干或概算包干,住宅工程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
2.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凡有条件的工程,都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以招标
的办法, 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施工单位,不论是国营或集
体、本市或外地区的, 都可以参加投标承包工程项目,招标工程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
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评标、定标, 由项目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的主管部
门和建行参加审定。对外地区中标单位,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不得制造困难。外地中
标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永久性或变相永久性基地。
3.国营和县以上集体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对职工要
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高不封顶,低不保基本工资。在规定的工资含量内,企业可以
自行决定工资分配形式。企业内部要建立以最终产品为对象,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缩短建设工期、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承包责任制, 防止片面追
求产值。市政工程、自来水管道队等单位, 也要参照建筑安装企业的办法实行百元产
值工资含量包干。
4. 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凡在我市建设的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由建设单
位负责监督检查; 一般工交项目和民用建筑,由青岛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市城乡建委
内)进行检验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按有关规定向委托单
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验费用。未经质量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二、改革勘察设计工作
1.勘察设计单位要逐步向企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要改变由国家拨事
业费的办法,实行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勘察设计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实行招标投标。重点工程和省、市确定的大中型项目、中外合资项目以及重要
地段的公用和民用建筑、成片的住宅区工程, 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
和方案竞赛,择优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凡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设计单位和个
体设计者,不论哪个部门和地区的都可参加投标。对投标竞赛优胜单位实行优质优价。
施工图设计达不到中标方案预期效益的,按合同规定扣罚设计费用。
3. 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承包综合指标,全面
完成了综合指标后,收入大于支出(包括工商税支出)的盈余部分,百分之十五缴纳能源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百分之二十五上缴主管部门,百分之六十由本单位留用。上缴主管
部门的资金,主要用于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科研工作,组织编制标准、规范、定额、标
准设计和评选优秀设计活动、补助勘察设计单位的设备更新与小型基建等, 但不得用
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其它开支。单位留用的资金,按四、三、三比例,分别做为发展生产、
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对未全面完成综合承包指标的, 要按一定比例扣减留成比例和
奖金。勘察设计单位对外实行合同制。按统一周期定额与建设单位商定进度, 签订合
同。每提前或拖后一天, 建设单位可按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奖
惩。由于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延缓工程进度而造成损失, 勘察设计
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但经济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该项工程所收勘察设计费的总额。勘
察设计单位内部要定岗定编,实行以项目负责制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按室(组)、按项
目承包。要建立计划、技术、质量、财务等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把职工的收入同贡
献大小紧密挂钩,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4. 国营设计单位要逐步实行院长(室主任)负责制,可以根据需要招聘技术、管理
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可以采用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形式,按照职工劳动的
数量、质量和技术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酬。
5. 允许人才合理流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退休技术人员,如本人要求参加外单位
勘察的设计工作时,由聘请单位支付聘请期内的退休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
经本单位同意, 可应聘担任外单位顾问、咨询、兼课、指导毕业设计和撰稿等各类工
作,但不允许私自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如有申请到集体设计单位或从事个体设计的,除
支援边远地区经过批准可以停薪留职外,其余的均应办理离职手续。
6.鼓励开发和采用先进技术。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规定以总收入的百分之
十左右作为技术开发基金。在技术开发基金中,可提取百分之五作为本单位的创优奖;
提取百分之十上缴省或市城乡建委(市、县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缴市城乡建委,省属勘察
设计单位缴省城乡建委),用于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标准设计、业务建设、人才培训、
经验交流、评选优秀设计等。今后,凡取得优秀设计称号的工程项目,要在建筑上镌刻
设计单位或主要设计人员名称,对采用先进技术而节省了投资、缩短了工期,或项目建
成后经济效益显著的设计, 建设单位应增付先进技术设计费或对节约的投资由设计单
位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办法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规定, 市城乡建委要组织有关部门
对设计技术进步、成果显著的给予重奖,对其中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特殊奖励,对设
计质量低劣的人员要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规予以制裁。
三、改革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
1.实行基建贷款制度。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要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贷款实行
差别利率。国家将投资包干协议规定的总金额分年拨给建设银行, 由包干施工单位根
据工程进度,按实际需要向建设银行贷款建设。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不受
年度的限制。贷款由建设单位还本付息, 对没有偿还能力或盈利低、偿还全部贷款有
困难的项目,经省或市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2. 改革现行的工程款结算办法。由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竣工后一
次结算。分期竣工的项目,分期结算。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应作为工程承包单
位的收入。由于延误期而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3.对工程承包公司、城市开发公司、农村建房材料成套公司、物资承包供应公司
以及直接为施工企业服务的加工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并按国家规定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对由建设银行经办的列入计划的基建项目和更改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发生的临时资
金困难(有还款保证的),可发放临时周转贷款给予支持。
以上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行。
四、改革建筑材料供应办法
1. 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由物资部门将材料直接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由工程
承包单位实行包工包料。对国家重点项目所需材料,要优先保证,其他建设项目所需主
要材料, 由工程承包单位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并签订供货合同,计划供应不足部分,
允许采购议价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总概算。
2.市确定的一些重要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一律纳入市统筹资源计划,统一综合
平衡, 经市计委审定下达分配指标,由市物资局组织所属专业公司联合配套承包,直接
供应工程承包单位。
3. 加强对农村建房材料的供应工作。建筑、建材两个行业可以各自组建公司,经
销村镇建筑需用的建筑材料的制品。同时, 物资部门要继续做好村镇建房材料供应工
作。
五、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的用工制度
国营建筑安装企业, 要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
再招收固定工。国营和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使用农民长期合同工(三到五年)、短期合
同工和临时工,要根据施工任务提出用工计划,按隶属关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按市、
县劳动部门确定的招收范围,择优录用。
六、实行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投资、提前投产的政策
1.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后节约的投资,建设单位与其主管部门可按双方商定的
比例留成。工程承包单位节约的资金全部做企业收入。
2.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
位双方协商分成。
3. 建设单位留成资金和承包单位工程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
施,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
4.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的收入,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七、推行住宅商品化
1. 要逐步扩大商品化住宅的建设,建设周转资金可通过建设银行贷款、企事业单
位集资等多种渠道解决。
2. 商品住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全价出售、补贴出售和议价出租的办法。出
售、出租的价格,由有关部门制定。
八、改革城市规划、征用土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1. 分级负责,加快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进度。新居住区规划、旧城主次干
道两侧和风貌保护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乡建委负责编制,征求所在区和有关部门的意
见,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区负责编制,报市城乡建委审批。市区所有
企事业单位,都要编制出自己的近、远期详细建设规划(近期到一九九○年、远期到二
○○○年) ,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城乡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定。重要单
位的建设规划要报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要按批准的规划分期建设。规划管理部门
每年要组织二至三次检查,对执行规划好的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划的要严肃处理。
2.凡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用地单位不再与被征
地单位直接商谈征地。近期规划建设用地根据需要由市政府一次征用, 建设单位使用
土地时,直接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划拨土地和交费手续。
征用土地后, 剩余的劳力,由被征地单位兴办商业、服务业和发展工副业安排;安
排不了的,年龄在十六岁至三十五岁的,符合招工条件的由用地单位安排。市政公用建
设用地剩余的劳力由市劳动局统一安置为长期合同制工人。在市政府青政发(1984)90
号文下达前达成的劳力安置协议, 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安排固定工。对已退休的社员
(男六十岁以上、女五十五岁以上) 的生活安置费用,由村办工副业收入和农业收入按
比例分摊解决。
3. 简化建筑审批手续。建筑管理要面向基层,为四化建设服务。要建立由各有关
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联合办公会议制度, 办理建筑审批手续。联合办公会由城乡
建委主持,有准备地每周召开一次。凡经联合办公会共同审议同意的工程项目,各有关
单位要立即审批盖章。在有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 规划管理部门从工程项目的选点到
批准方案,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二十天,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三十天。核发工程施工执照,
从接到施工图到批准或答复,不得超过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