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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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首次将环境保护纳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青岛是
国家确定的重点环境保护城市, 必须抓紧解决污染问题,制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严格
防止新污染的发展。规划要求:一、抓紧治理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要重
点根治石油化工和到港船舶排放的含油废水,以及红星化工厂、城阳化工厂、油漆厂、
电镀生产等单位排放的含铬、铅、汞、镉、铜、镍、锌、氰化物和苯酚废水, 同时治
理医疗、印染、造纸和其他化工废水。所有生产和取暖炉窑,要消烟除尘,达到不冒黑
烟。青岛钢厂转炉黄烟、汽车配件厂铅尘和各单位的有机化学废气要得到治理。同时
防治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废气和氟、铬、汞等废水, 积极发展城市煤气和集
中供热,改变燃料构成,减少空气污染。综合利用各种工业废渣,近期达到年排年用,争
取利用和处理好全部积渣。如青岛发电厂的粉煤灰、红星化工厂的铬渣等。二、全面
规划,合理布局。在居住区内一律不再安排有“三废”排放、有噪声危害的工厂,对居
住区有严重污染和噪声的工厂要进行转产或迁移。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要设隔离绿带。
在风景保护区内, 禁止狩猎、乱开山石、乱伐树木、破坏植被、破坏自然环境。三、
防止食品污染。粮、油、菜、肉、乳、糖、酒、茶、盐、水产品、熟食品等, 在生产
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等环节,必须有防污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四、严格“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的规定,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在审查计划,批照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要切实把好
“三同时”关,必须落实“三废”治理措施,否则,不列计划,不予发照,不安排施工,不
验收,不准投产。五、加强环境管理,促进“三废”治理。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
原则,对国家和山东省、青岛市确定的第一批限期治理单位的项目,必须迅速落实计划
和措施, 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生产、生活垃圾要及时清除,运向指定地点,抓紧进行垃
圾处理和综合利用。
1989年, 调整环境发展的总目标是:“到本世纪末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环境质
量有所改善; 自然生态恶化的趋势有所减缓,逐步使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现生态良性循环, 城乡环境清洁、优美、安静。”对重点项目要实施综合治理。在
环境建设方面, 有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李村河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截流工程、煤制气二
期工程、错埠岭热电站等。在污染防治方面,有青岛钢铁总厂化铁炉的除尘设施改造、
青岛化工厂电石泥的综合治理、青岛红星化工厂东风分厂硫化碱的蒸发改造以及铬渣
的覆盖和综合利用、市政材料厂沥青拌合机的更新改造、水泥厂的改造等综合治理项
目。同时抓紧制定胶州湾污染防治规划,并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