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警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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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青岛后,确定街道警察负责监督街道、广场、海岸的整洁,监护环境卫
生设施,督促粪便、垃圾的清运工作等。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其警务部以宪兵队
监督市容环境卫生。
北洋政府收回青岛以后,胶澳商埠警察厅卫生科设卫生警士12名,分区督促公共
卫生和春秋卫生大扫除。 1924年8月卫生警士取缔卫生承包商人在广州路明沟倾倒牛
粪、牛血的行为。1929年7月卫生警士改属青岛特别市卫生局管辖,该局又招收8名,
共20名卫生警士, 成立卫生警士队,其任务是:1、检查道路两旁的雨水斗和沟渠,
要保持清洁、 防止淤塞;2、禁止出售蔬菜、鱼虾、果品等的小贩在指定地点以餐设
摊营业;3、查禁市民在路旁及公园裸体睡卧以免有伤风化;4、禁止市民在厕所外面
任意便溺;5、检查商号、住户、公共场所、杂院的各项卫生设施,使其保持完备;6、
禁止市民在垃圾箱外抛弃脏物和在公共院内倾倒脏水; 7、指导各杂院住户的卫生扫
除事项;8、检查公共厕所及私用厕所有无损坏和防止堵塞事项;9、禁止出售不清洁
或陈腐的饮食物品; 10、其他有关公共卫生的各种取缔事项。1930年3月卫生局被撤
销,卫生警士队复归公安局第二科管辖。卫生事务日趋繁忙,原有的卫生警察不敷分
配。 1931年4月公安局从各分局及第一、二保安队选送有文化知识的警士20人、加原
有卫生警士共40名,一并送到青岛警士训练所培训。学习的主要教材是《卫生警察学》。
同年8月14日卫生警士班结业, 40名卫生警士被分配到各公安分局服务。当年夏季,
公安局令各分局禁止居民夜晚袒胸露体睡卧人行道, 以免有碍观瞻。1932年8月公安
局通令各分局派警察告诫各摊贩,一律设置桶筐盛贮瓜果皮核,不许随地乱扔。1933
年8月公安局在前海栈桥设告示牌并加临时岗警1名,禁止市民在桥边钓鱼。同年10月,
公安第一分局告诫市民,天后宫地处游览区,不准当作棺柩临时停放地,并限期移走
灵柩4具、骨灰箱1只。1935年12月市政府指令公安局,再遴选具有普通学识的警士到
教练所施训,分发19个街道办事处专任卫生稽查职务。公安局因市区扩大,警额已经
不敷分配,便请准在教练所内加强卫生课程,不再专门增加卫生警士。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期间,日伪警察局没有专设卫生警察。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期间,内政部、卫生署均发文给青岛警察局和卫生
局, 称警察是执行卫生政令的基干人员,两局应该会同训练卫生警察。1947年4月24
日,青岛市警察局就警察训练所警长班、外事警察班、学警班内分别增加卫生警察课
目,由卫生局派员授课、指导实习,结业后兼负卫生警察职责。1948年5月5日,青岛
市警察局就查办环境卫生案件摘要列表分发到各分局办理,其中有:取缔市民随地大
小便、随地倒垃圾、随地倾倒污水、随地晒制大粪,清除敌伪遗留标语及广告字迹,
禁止马车随地遗弃粪便、粪车不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行以及居民在人行道上挂晒衣物;
监护公共厕所、垃圾箱、下水道等卫生设施;督促各户清扫门前边道、各“难民”院
和各里院保持清洁,饮食摊点实行卫生经营;禁止市民私自饲养屠宰牲畜;组织本管
区的卫生突击与检查;调查与报告疫情等。但警察往往以监督卫生为名行敲诈勒索之
实,致使破坏公共卫生设施和各种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禁不止。
建国后, 人民警察仍兼负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职责。1960年7月12日,青岛市人
民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公安、司法、卫生等
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监督实施” 。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的通告》规定:“本通告由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和人民警察监督执
行”。但是警察的监督作用主要在于治安方面,只能兼顾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