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粪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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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5月26日德国胶澳总督颁布倒粪规章: 凡未修下水道之地皮,所有粪便一
律由官派专办倒粪人运除, 居民要用官家马桶,每桶月收卫生费洋0.8元。不经批准
擅自掏粪的人, 罚洋多至25元或监押一周之久,如果是中国人还要施以笞责,这3项
单罚兼罚皆可。
1924年6月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暂行办法》 规定,运粪便
夫役及车辆服务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6时下班;11月1日至翌年3
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7时下班。1936年12月17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处理全市肥
料暂行办法》规定,清洁队肥料运销处处理肥料事项:运除全市各处肥料;收买拣拾
零星粪便; 管理摊晒及运销肥料;稽查窃取及私运肥料。1946年11月7日,青岛市警
察局3652号训令:粪车必须在夜晚按指定路线运行,在上午8时后绝对禁止通行。
1950年12月30日公布的《青岛市建设局处理粪便暂行办法》,准许以清除粪便为
业的工人直接运销赖以生活之小本商人或直接消费之农户继续承运粪便,不许自己不
清运转手倒包从中谋利者承办粪业。如果包商或承办人员操纵工人臻清粪业务停顿,
妨碍公共卫生,或对抗税收者,以破坏政府法令论。建设局同时公布的《青岛市清除
粪便人员守则》规定:凡城市居民厕所及公共厕所设有下水道的不许掏运粪便,未通
下水道的厕所包括小便池,每天应清除干净,不得遗留粪便。清粪人员应接受清洁队
领导,并佩带袖章以资识别。要在限定时间内按规定路线作业。只许在西镇无线电台
以北及东镇太平村东岭两处存晒粪便。不准将粪车停放于交通要道或靠近住宅处休息。
清粪人员因病、事不能出工,应委托他人代工,不致间断清粪工作。凡公私厕所及小
便池有隔日不清、粪便溺满者,工具不修沿途撒漏乾,向居民勒索报酬者,将粪便晒
放市街者,将酌情罚款或取消清粪资格。1956年8月6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
告》规定:城区粪便全部由市环境卫生队(前清洁队)清除管理,所有私人经营粪便者
应停止营业为便利近郊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粪肥,环境卫生队将划给一定地区、规定
卫生条件,由其直接清运,并由环境卫生队统一领导,粪便运往指定地点,经密封发
酵处理后使用。 1961年11月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粪便垃圾管
理办法》,重申城市粪便由环境卫生队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供应粪肥,不得乱挖粪便、
乱设粪场, 不得以粪便乱搞协作或以粪易物。1968年2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革命委
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各县社、队来青岛积肥者必须由各县主管
部门统一组织,事先提出申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指定积肥场地,发给积肥
证明。各铁路、公路、水上运输部门承运粪干、垃圾肥、土杂肥时,一律赁市环境卫
生管理处的证明方向可办理托运。各单位和驻军植树造林或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肥料时,
经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可自行清除一部分粪便,但必须密封发酵后使用。对内外勾
结盗卖粪便、私设粪场的投机倒把分子,要立即取缔,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1981年5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
规定, 对在市区乱挖粪便私自积肥不听劝阻者,要没收粪肥和工具设备,并罚款5~
30元。近郊社队不得在主要交通干道两侧附近设积粪点,不得使用鲜肥,屡教不改的,
要没收粪肥或处以罚款。 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的通告》规定: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发现孳生蛆蛹、孑孓的,每一年罚直接责任
者或单位领导人5~20元。 1990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规定,市区内的粪便要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
理的粪肥,否则对买卖双方分别按每吨5元处以罚款。厕所、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古
力) 冒溢,在接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两日内不清运,不疏通的,每逾
期一天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