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垃圾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41&rec=56&run=13

1908年5月26日, 产澳总督在其垃圾管理规章中,规定城区内务须洁净,不得倒
弃一切脏物。在未修下水道的地方,只准由专办拉粪的人运除垃圾,两项清运费每月
共收1.35元;在有下水道、无拉粪人的地方,房地主可用自己人或委托有巡捕局执照
的车行运除垃圾。垃圾车必须封闭启运,不准撒漏。垃圾只准卸在巡捕局指定场所。
倘有违背者罚洋多至25元,无力付款监押一周。同时,制定了歧视中国人的条款。
1924年6月8日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服务规则》规定:扫除
区域内除私有土地、院落及房屋等应有房主或占用人自行扫除外,各处均归承办卫生
事务所的雇佣夫役扫除。凡在扫除区域内各官署及各居民户所设垃圾池内之秽物,应
由承办卫生事务所的度按日拉运, 不得积储930年12月29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垃
圾清除简则》规定:本市公共场所及各杂院已备有公共垃圾箱的附近各商店及住户应
将垃圾随时倾入箱内;各商店、住户屋内垃圾不得沿街抛弃;各商店、住户门口须保
持清洁, 如有垃圾应随时扫除。1935年8月31日公布的《青岛市征收卫生费规则》要
求:凡市区内新筑房屋竣工,或旧有房屋不论使用与否,应一律由房主按照下列规定
报请财政局征收卫生费。 店铺平房每平方公尺每月纳费洋6厘;住宅平房每平方公尺
每月纳费洋4.6厘; 工场及仓库每平方公尺每月纳费洋1.6厘。1946年8月12日,青岛
市社会局、警察局、卫生局联合发布的《青岛市保持平民院清洁暂行办法》规定:凡
各院每日产生的垃圾,均须由各保长轮派各户出工,自行清除运至土场。住户营业垃
圾如饼铺的炉灰、菜贩的烂菜等均须住户立即自行运除。在举行清洁运动各平民院打
扫集中的垃圾,均由清洁队备车运除。
1960年7月12日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室内、庭院实行
每日清扫和卫生值日制;街道实行分片包干清扫负责制。除环境卫生队清扫地区外,
其余均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划片包干每日清扫。各单位和街道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
环境卫生队清除;工业生产垃圾、商店营业垃圾、建筑废土等,应由其产生单位妥善
处理,不得积压和乱倒,影响环境卫生。公园、体育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汽车站、
火车站、马车场、大中小港码头作业区等处的垃圾,均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设专人
负责自行清理, 保持经常清洁。1975年5月17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
卫生管理的通知》要求:从6月1日起全市清除垃圾改为夜间作业,天明以前清除干净。
单位、居民一律在晚7~9点(冬季6~8点)向垃圾集中点倾倒垃圾,其他时间必须倒在
垃圾箱内。
1981年5月4日公布的《青岛市城建局通告》 规定:限定全市8处垃圾场收集各种
垃圾。各种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需要废土废渣等各种垃圾的单位要向环卫部门
申请安排供应;近郊农业社用城市生产垃圾作肥料,要向环卫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书。
凡不按指定地点乱倒垃圾的单位, 责令将其所倒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并罚款每汽车
100~500元, 每拖车50~250元,每地排车10~50元。对乱倒垃圾的居民,责令就地
清扫干净, 经教育不改的处以0.5~6元的罚款。 1981年5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环卫单位清运垃圾,因主管原因没有做
到日产日清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扣发有关人员当月卫生岗位补贴的奖金。
1981年12月1日, 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的《团岛垃圾场地管理办法》要求:垃
圾场由垃圾管理所负责管理、平整。进入垃圾场地的各种车辆必须服从场地管理人员
的指挥, 将垃圾卸往指定地点,并按量交付管理、平整费,每汽车、拖车0.5元,每
三轮车、 地排车0.1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办法》规定: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净沙、净石进城,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变民
用燃料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净菜进城,搞好废品回收利用,减少垃圾产生量。第四节
粪便管理1908年5月26日德国胶澳总督颁布倒粪规章: 凡未修下水道之地皮,所有粪
便一律由官派专办倒粪人运除, 居民要用官家马桶,每桶月收卫生费洋0.8元。不经
批准擅自掏粪的人,罚洋多至25元或监押一周之久,如果是中国人还要施以笞责,这
3项单罚兼罚皆可。1924年6月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暂行办法》
规定,运粪便夫役及车辆服务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6时下班;11
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7时下班。1936年12月17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
局处理全市肥料暂行办法》规定,清洁队肥料运销处处理肥料事项:运除全市各处肥
料; 收买拣拾零星粪便;管理摊晒及运销肥料;稽查窃取及私运肥料。1946年11月7
日, 青岛市警察局3652号训令:粪车必须在夜晚按指定路线运行,在上午8时后绝对
禁止通行。1950年12月30日公布的《青岛市建设局处理粪便暂行办法》,准许以清除
粪便为业的工人直接运销赖以生活之小本商人或直接消费之农户继续承运粪便,不许
自己不清运转手倒包从中谋利者承办粪业。如果包商或承办人员操纵工人臻清粪业务
停顿,妨碍公共卫生,或对抗税收者,以破坏政府法令论。建设局同时公布的《青岛
市清除粪便人员守则》规定:凡城市居民厕所及公共厕所设有下水道的不许掏运粪便,
未通下水道的厕所包括小便池,每天应清除干净,不得遗留粪便。清粪人员应接受清
洁队领导,并佩带袖章以资识别。要在限定时间内按规定路线作业。只许在西镇无线
电台以北及东镇太平村东岭两处存晒粪便。不准将粪车停放于交通要道或靠近住宅处
休息。清粪人员因病、事不能出工,应委托他人代工,不致间断清粪工作。凡公私厕
所及小便池有隔日不清、粪便溺满者,工具不修沿途撒漏乾,向居民勒索报酬者,将
粪便晒放市街者,将酌情罚款或取消清粪资格。1956年8月6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委
员会通告》规定:城区粪便全部由市环境卫生队(前清洁队)清除管理,所有私人经营
粪便者应停止营业为便利近郊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粪肥,环境卫生队将划给一定地区、
规定卫生条件,由其直接清运,并由环境卫生队统一领导,粪便运往指定地点,经密
封发酵处理后使用。 1961年11月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粪便垃
圾管理办法》,重申城市粪便由环境卫生队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供应粪肥,不得乱挖
粪便、 乱设粪场,不得以粪便乱搞协作或以粪易物。1968年2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
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各县社、队来青岛积肥者必须由各
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事先提出申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指定积肥场地,发
给积肥证明。各铁路、公路、水上运输部门承运粪干、垃圾肥、土杂肥时,一律赁市
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证明方向可办理托运。各单位和驻军植树造林或从事农业生产需要
肥料时,经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可自行清除一部分粪便,但必须密封发酵后使用。
对内外勾结盗卖粪便、私设粪场的投机倒把分子,要立即取缔,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
处。 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
规定, 对在市区乱挖粪便私自积肥不听劝阻者,要没收粪肥和工具设备,并罚款5~
30元。近郊社队不得在主要交通干道两侧附近设积粪点,不得使用鲜肥,屡教不改的,
要没收粪肥或处以罚款。 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的通告》规定: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发现孳生蛆蛹、孑孓的,每一年罚直接责任
者或单位领导人5~20元。 1990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规定,市区内的粪便要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
理的粪肥,否则对买卖双方分别按每吨5元处以罚款。厕所、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古
力) 冒溢,在接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两日内不清运,不疏通的,每逾
期一天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