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环卫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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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12月22日,德国胶澳总督颁布厕所管理章程,要求市内每处房屋均设立足
够应用的厕所,按日清除粪便,内外洒扫洁净。青岛、大鲍岛两地不准挖地坑式厕所,
要用铁桶或木桶大小便。 违者罚洋多至100元或监押1月之久。1908年5月26日公布了
倒弃垃圾的管理规章,规定城区有人居住的地方都应设置盛脏之容器,还规定容器要
用洋铁做成,要有装盖,能移动。有临街大门并能进出车辆的院内,可以设置固定容
器。
1924年6月18日, 胶澳商埠警察厅制定《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服细则》,对各厕所
内安设之粪桶,规定由承办卫生事务者购备、安设,如有损坏应即修补或更换。道路
两旁的雨水斗内不得将扫除的脏物弃置或填塞, 违者将酌情处罚。1923年10月6日,
胶澳商埠警察厅公布的《清洁办法》规定:厕所、垃圾容器及污水管道等,若有损坏
及不完善之应速为修理,下水道泄水口要及时清除杂物。1930年12月29日公布的《青
岛市公安局取缔公共场所吐痰简则》中规定:公共场所应多设痰盂,每间屋至少设痰
盂1个,如果区间广大者,应每4平方米设1个。1931年1月23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
捕治蚊蝇办法》规定:粪桶及垃圾桶均须有盖,垃圾场应经常消毒。1946年3月29日,
青岛市警察局69号训令、18号布告规定:公共厕所和公共垃圾箱应由当地警察分派驻
所会同保甲组织实注意看管, 不可任其损失,严禁堵塞公共厕所的下水道。1946年4
月4日公布的《青岛市警察管理私有各里院清洁简则》 规定,业主或代理人应按各里
院的大小设置有盖垃圾箱若干只,其垃圾每日由清洁工运除,垃圾箱如有损坏应由业
主或代理人随时自行修缮。
1950年12月30日,青岛市建设局公布的《青岛市清除粪便人员守则》规定:清运
粪便的车箱木桶应一律加盖以免泄气;不准盛载过量,以免溢流。如有粪具破损、渗
漏, 应立即停止使用,修理完整,否则予以扣留。1960年7月12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
发布《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旱厕所都要有严密的化粪池及其防蝇
设备,有专人负责。经常保持清洁。凡有条件接下水道的厕所应一律接通。无下水道
地区的居民要设带盖的污水渗井或污水罐,不得乱倒污水,也不准向路旁雨水斗内倾
倒。 下水道如有堵塞,干线由所在区建局疏通,院内由用户疏通。1975年5月17日,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共厕所、垃圾箱、废物
箱等公共卫生设施要严加保护,破坏者要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
分。
1980年3月2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
规划、城建、房产、卫生部门要共同研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设、改建、维修
好公共厕所和马路废物箱。环境卫生部门要设专人管理,经常清扫、洗刷,保持清洁。
公园、体育场、影剧院、商店、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要根据需要分别由各主管单
位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设专人清扫洗刷管理。建筑、人防工
地临时厕所必须有坑、有墙、有盖、有门,并设专人管理、清扫,使之不漏水、不生
蛆, 保持整洁。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
通告》要求:市区已设活动垃圾箱(桶)处,院内、路旁原有的各种固定垃圾箱一律停
止使用。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修建、保洁和管理。居民大院的厕所,属于公房的由房
管部门修建;属于单位产权的由单位修建;属于私房居民区,由环卫部门修建。这些
厕所都由所在街道居民保洁。1990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办法》,专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了一章的条款,其中规定:经规划部门
批准定点旧城改造和新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不合
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