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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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青岛期间, 于1898年7月12日颁发洁净街道规章,不准市民在街上堆放
杂土及污秽等物,“倘有违反即行杖责”并罚洋多至10元。1901年8月6日规定,在青
岛及大鲍岛区还严禁行驶噪音大力的独轮车,否则没收车辆及其运载物。
1923年10月6日, 胶澳商埠警察厅在《清洁办法》中规定,凡私有空地须由该地
主将草芥割净、扫除,不得堆积。1930年12月29日颁布了《青岛市公安局取缔公共场
所吐痰简则》 。1934年8月10日,青岛市公安局规定,各海水浴场的沐浴者,不论男
女离开浴场范围, 必须身着常服或衣之上加着外衣,否则罚款5~15元。1948年5月5
日,青岛市警察局下达各分局《办理卫生案件表》。
1960年7月12日颁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中规定:禁止力车在中
山路、太平路等主要街道上通行。在指定通行的街道上,兽力车必须具备粪兜、粪桶,
不得丢撒畜粪。行人不许随地吐痰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等。1977年6月15日,
青岛市公安局、城建局、卫生局联合发出布告:严禁各种车辆抛撒污物污染街道,违
者由交通民警或卫生管理人员扣留车辆,并责令驾驶员清除污染;严禁在街道及公共
场所积存建筑废土和营业垃圾,违者由城建部门罚收马路占用费。
1980年3月25日,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
和《关于违反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定的处理办法》,首次强化市容管理并规定:
标语牌、画廊、橱窗、商店门面和其他设施要经常维修整理,保持整洁;广告、宣传
品要张贴在公共布告栏内,严禁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和墙上乱写、乱贴,违者责令
其清洗干净, 逾期不清洗,处1~10元罚款;不准在朝街阳台上晾晒、堆放有碍市容
卫生的东酉,对违者人人有权批评和监督;城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不准出售幼禽幼
畜,经教育不改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5元罚款;出售蔬菜、瓜果、冰糕等的摊和流
动车,要备有盛废弃物的容器,随时打扫周围,保持整洁;出售冰糕要先剥下包装纸,
拒不报执行者,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罚款1~5元。1981年8月3日,青岛市人民
政府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要求:城区的街道、广场必须经常保
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和居民都不得擅自占用。所有摊点必须领有许可证,在指定
地点经营。社队及农户自产的农副产品一律在指的农贸市场出售。凡需要临时占用、
挖掘道路者,必须向城建局办理手续,经公安局会签同意后由城建局核发执照,并按
规定交费。批准占路的施工作业场地必须设置护栏档板;堆放物要做到沙成堆、石成
垛、砖成方;预制构件要摆放整齐、保证安全;建筑废土必须及时清除,不得积存。
违者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者罚款5~30元。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
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通告》要求:在城区施工不准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场地,在
闹市区的工地要日夜施工,严格按批准时间竣工。对超占施工场地和逾期不竣工者,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0.3元。 菜店、果品店占用人行道必须经过批准,并
悬挂批准执照,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乱放,做到商品上架、菜棚整齐,保持环境整洁。
对超占面积者, 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0.3元;对严重污染环境,经教育不改的,对直
接责任者或单位领导人罚款1~10元。1985年7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一
要三不准”的通告,其内容是:行人、车辆要各行其道;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
圾、污水和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杂物;不准乱设摊点、无照营业、擅
自移动和扩大经营地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对违反“一要三不准”者,该通告分别
定出罚款、没收物资、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整洁、美观,使用者或产权
所有者必须定期进行整修粉刷。对严重影响市容瞻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