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区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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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环卫机构是以划分清洁区开始逐步形成的。1922年12月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
青岛城区清洁区划仍为3个区:第一区青岛(今市南区的中心地带) ,第二区台东镇,
第三区台西镇。1929年4月29日,划为4个清洁行政区:第一区台起山东路(今中山路)
西至台西镇,南起太平路北至小港沿;第二区东起湛山路西至山东路,南起太平路、
文登路,北至沧口路;第三区东起热河路、绥远路(现包头路)西至新疆路;第四区东
起吉林路西至商河路,南起热河路、绥远路北至青海路。1934年,第三、四区范围扩
大,第三区,东起青海路中段及青岛山西至小港沿,南起胶州路东段、莱芜路西至商
河路及大港码头; 第四区,东起洮南路、归化路西至青海路、华阳路。每区设1名管
理员,督促所属班长、夫役处理该管区内街道的扫除及公私机器便所的冲洗。第一区
配60人驻台西三路;第二区44人驻福山支路;第三区58人驻新疆路;第四区31人驻郭
口路。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期间,清洁队的结构基本照旧。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
岛时期,清洁队按新的章程,将4个清洁区队改组成6个分队,分管市南、市北、台东、
台西、花旗山(信号山)、湛山等地的清洁事务。
青岛解放后,清洁队于1949年8月整编,改设台西、市南、市北、台东4个分队。
1952年7月28~29日, 增设了四方分队和沧口分队。1956年青岛市环境卫生队实行粪
便、垃圾统一管理和运除,编成12个分队,每1分队设正副处长和政治干事各1名。其
中1~11分队接受市环境卫生队和驻区政府卫生科的双重领导。 环境卫生队负责行政
领导;区卫生科负责业务领导。分队下设的班组则接受作业地区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
导。1959年1月,1~11分队下放到各驻在区人民委员会管辖,编为台西区、市南区、
市北区、 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6个区环境卫生队。各区队用的汽车仍由市环境卫
生队统一管理, 粪便销售业务也由市环境卫生队的肥料管理处主管。1961年7月,青
岛市环境卫生队收回6个区队直接管辖。 1962年末,台西环境卫生队随台西区建置撤
销,并入市南环境卫生队。
1964年8月,青岛市环境卫生队改编成环境卫生管理处以后,驻5区的环境卫生队
则分别改称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南管理站(驻日照路1号)、市北管理处(驻青海路27号)、
沧口管理站(驻沧台路216号)。1985年1月,市政府扩大区级政府管理权限,各环卫管
理站随之下放到驻区政府的城市建设局管辖,由市环卫局对其业务协调检查、指导。
1989年1月, 各区环卫管理站改称区环卫管理处。每处设办公室、业务科和政工科,
外辖垃圾清运队、街道和厕所保洁队、城肥管理站等组织。每处200~400人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