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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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28日)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试行)》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的管理规定,
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和本
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适用区划。
二、本市市区划分为以下几个功能区域:
(一)特殊住宅区
荣成路、汇泉路以东,湛山大路以南,郧阳路以南,东海一路、太平角六路以西,
太平角四路小段以东地区(区域编号:1)。
湛山大路、湛流干路以南,太平角六路以东,大麦岛东河以西地区(区域编号:2)。
噪声标准昼间(6时~22时,下同) 45分贝(A);夜间(22时~次日晨6时,下同)35
分贝(A)。
(二)居民文教区
浙江路以东,曲阜路以南,安徽路以东,济宁路以东,禹城路、胶州路、胶东路
以南,莱芜二路、齐东路以南,登州路、松山路以东,辽宁路以南,寿光路以西,登
州路以南,延安二路以西,延安路以南,太清路以西,江西路以南,山东路以西,湛
流干路、湛山大路以北,东海一路以东,郧阳路以北,太平角四路以西,湛山大路以
北,荣成路、汇泉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6)。
山东路以东,长江路以南,湛流干路以北,大麦岛东河以东地区(区域编号:7)。
杭州路以东,平安路以南,人民路以东,瑞昌路以南,小白干路以东,南京路以
西,台柳路以东,海泊河、吴石路以北,山东路以东,鞍山路以北,威海路以西,浦
口路、沈阳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13)。
小白干路以西,瑞昌路以北,四流南路以东,李村河以南地区(区域编号:16)。
李村河以北,四流中路、永平路以东,振华路以北,四流中路、四流北路以东,
楼山北脉以南,小白干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19)。
噪声标准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
(三)一类混合区
广州路、朝城路以西,贵州路以南,四川路以南,团岛四路以南地区(区域编号:
3)。
市场一路以北,堂邑路以西,小港一路、小港二路、冠县路、新疆路、渤海路以
东,普集路、泰山路、辽宁路以南,松山路、登州路以西,齐东路、莱芜二路、胶东
路、禹城路以北,聊城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5)。
沈阳路以东,浦口路以南,威海路以东,鞍山路以南,山东路以西,江西路以北,
太清路、延安三路、长春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11)。
平安路以北,杭州路以东,人民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14)。
小白干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20)。
噪声标准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
(四)二类混合区
郭口路以南,大名路以西,长春路以南,沈阳路以西,孟庄路以东,埕口路以北,
利津路以东,昌乐路以南,大港纬一路以东,普集支路以南,泰山路、辽宁路以北,
寿光路以东,登州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9)。
李村河以北,振华路以南,四流中路、永平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18)。
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五)商业中心区
广州路、朝城路以东,莘县路以南,堂邑路以东,市场一路以南,聊城路、禹城
路、济宁路、安徽路、曲阜路、浙江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4)。
大名路以东,长春路以南,延安三路以西,延安路以北,延安二路以东,郭口路
以北地区(区域编号:10)。
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六)工业集中区
海泊河以南,孟庄路以西,埕口路以南,利津路以西,昌乐路以北,大港纬一路
以西,普集支路、普集路以北,渤海路、新疆路、小港二路、小港一路、莘县路、四
川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8)。
山东路以东,海泊河、吴石路以南,长江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12)。
海泊河以北,杭州路、四流南路以西,李村河以南地区(区域编号:15)。
台柳路以西,南京路、小白干路以东地区(区域编号:17)。
振华路以北,四流中路、四流北路以西,楼山北脉以北,小白干路以西,白沙河
以南地区(区域编号:21)。
噪声标准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
港区在国家颁布港区噪声标准前,暂按“工业集中区”噪声标准执行。
(七)交通干线瑞金路、贵定路、安顺路、滨海路、遵义路、小白干路、四流北路、
唐山路、兴城路、四流中路、永平路、振华路、四流南路、洛阳路、长沙路、大沙路、
萍乡路、周口路、南昌路、金华路、瑞昌路、兴隆路、南京路、山东路、人民路、平
安路、温州路、抚顺路、鞍山路、威海路、长江路、沈阳路、广州路、长春路、宁夏
路、江西路、湛流干路、东海路、台东一路、延安二路、延安一路、延安路、辽宁路、
内蒙古路、华阳路、孟庄路、青海路、普集路、新疆路、泰山路、商河路、包头路、
馆陶路、冠县路、莘县路、四川路、云南路、单县路、贵州路、泰安路、河南路、中
山路、胶州路、热河路、江苏路、黄台路、大连路、登州路、大学路、延安三路、广
西路、莱阳路、文登路、湛山大路、海岸路、杭州路、吴石路。
噪声标准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交通干线以道路两侧建筑红线为界(没有建筑红线的,以两侧人行道外侧为界),
干线内执行交通干线噪声标准,干线外执行所属环境噪声功能区标准,干线两侧固定
噪声源不受交通噪声保护。
铁路干线两侧内所属范围,在国家颁布专门标准前,暂按“交通干线”噪声标准
执行。
三、上述区域划分由《青岛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标示。
四、高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的噪声源,其噪声辐射到低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时的余
量,按低噪声区域标准管理。例如:工业集中区某一固定噪声源辐射到邻近居民文教
区其等效声级昼间达55分贝(A)时,则该固定噪声源昼间超标5分贝(A)。
五、夜间频繁出现的突发性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A) ;偶然出现
的突发性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A)。
六、区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所辖区环境噪声源分布特点、噪声污染现状和加强管
理的需要,以及分期逐步达标的原则,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可在个别功能区
内的某一局部地区暂时执行高或低一级的标准。
七、黄岛区及各县(市)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由各县(市)及黄岛区自行
划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八、环境噪声管理按青岛环境噪声的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