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态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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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为利用城区污水支援农业生产, 耗资200多万元,其中,崂山县、浮山公
社集资50万元,将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把市南、台东、四方区部分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新建15公里排水管道、6个排水泵站,送至小白干路(大山)
和浮山两个浮灌平流沉淀池。每日送污水3.5万吨,灌溉近3万亩农田。污灌后,农作
物增产。1975年后,发现农田、农作物受到污染。1978年,青岛市环办、市政工程处
组织对沿海、台东区、四方区入海市政污水管道进行调查,较普遍发现含重金属和病
菌。由此,1979年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城市污水在未经处理达到污灌标准前,
不准灌溉农田的通知” 。1980年3月,市南区浮山公社提出天旱保农,要求开放污水
灌溉。经市政工程处选挑两项影响较重的氰、铬指标,对污水进行了23次检验,氰化
物检出19次,其中5次超标;铬检出12次,有2次超标。为此,市环保局裁定不准开放
污水灌溉。青岛市环境保护工作,1983年开始由单纯开展城市环境保护逐步扩展到保
护乡村农业生态环境。各县、区着手制订保护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创造生态环境试点,
把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摆进了各级政府议事日程。
1983年青岛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DDT、 六六六农药》后,为
加强农业生态和环境管理,“七五”期间,组织了对辖区土壤作物污染现状的调查。
调查表明:土壤总面积的92.7%~99.3%未污染,0.7%~7.3%受7种重金元素的轻污染,
只有一个样点的0.2万亩汞含量为0.525毫克/公斤,为中污染,占总面积的0.02%。污
染面大的是铬, 其次是铅、锌和汞,相对污染面积小。土壤中六六六的含量在91.3%
的面积内未超标,只有8.7%的面积稍大于国内平均含量0.742毫克/公斤的面积较大,
占总面积的17.4%,主要发生在平度县、胶县和崂山县在历年使用DDT防治地下害虫的
蔬菜、花生、棉花产区。
1985年市林业局、农业局、乡镇企业局和环保局初步总结了展示发展方向的10个
农业生态点,组织了推广。平度县三堤乡在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组织植树造
林,综合整治,建成环境优美乡。胶县普集镇吸取生态恶化的教训,种树万亩,促进
粮食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即墨县任家屯村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布局,植树种果,组
织工副业加工利用等综合治理,全村田园化、林网化,使农工副业生产逐步走上良性
循环轨道。莱西县水集镇后于村、平度县保家店乡高戈庄和胶南县铁山乡东南崖村,
共同认准“要想富,先种树”的道理,改变过去树木草被稀少,倍受风、沙、旱、涝
灾害,农作物产量低,农民生活贫困的问题,发展林业,提高抗灾能力,促使农作物
增产,畜牧兴旺。1985年,这3个村人均收入都在800元左右。由于典型的推动,“七
五”期间各县(市) 、区,植树造林72.4万亩,林木覆盖率由“六五”末的12.1%提高
到1990年的18.1%,生态环境有所改善,被林业部授予“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单位”。
80年代以来,青岛市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986年乡镇工业产值为1981年的8.4倍。
乡镇工业发展,提高了农村人民生活,但部分乡镇、村办工业、缺少劳动保护和防治
污染设施,有的废料就地倾倒,造成资源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1987年,从9285个乡
镇村办工业企业污染源调查统计, 年排废气达61.4亿标立方米,废水901.9万吨,固
体废物79.08万吨。在9285个工业企业中,中型污染企业1393个,重型污染企业205个,
所占比重分别为15.4%和2.2%。污染源调查的工业锅炉294台中,93.5%以上为2吨以下
锅炉,煤耗高,污染重,难管理。配备除尘设施的188台,仅占总量的64%。工业窑炉
1506台,改造合格69台,仅占4.6%。
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环保法》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
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了《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将乡
街企业污染防治列入环境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强调在居民稠密区、疗养区、水源保
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等禁止新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乡街企业;严禁生
产和经营汞制品、砷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含有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
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畸、强致癌成分的产品;严格控制乡街企业发展污染严重的
生产项目;严禁将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扩散或转移给没有污染治理能力的乡街企业
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地区情况,相继发布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噪
声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水源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规定和办法。各乡镇普遍配备了
环保助理员(兼职),即墨市环保局在30个乡镇中,成立了11个环保管理所。各县(市)、
区环保部门密切协同工商行政部门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胶州市实行“一票否决
权”,1989年否决了6个有污染的新建项目。莱西、平度、即墨、崂山等县(市)、区,
“七五”期间对小石墨加工、小化工、土法炼金等100多家严重污染的乡镇村办企业,
依法令其停业、限期治理或进行罚款、取缔,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和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