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污染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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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中后期,青岛市对污染源进行过调查,对一些重点污染源实施过限期治理
措施。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八条关于“超过
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
的规定, 市环保局起草了《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定于同年7
月1日起开始征收。8月,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排放有
害污水收费规定(试行)》后,污水收费按省规定,烟尘收费仍按市“暂行办法”征收。
实施排污收费标志着对污染源管理进入“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承担社会经
济责任的新阶段。列入青岛市第一批排污收费的有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四八O八厂、
青岛纺织机械厂、青岛东风化工厂、青岛电厂等23个单位。1980年10月开征的第二批
单位有青岛卷烟厂、青岛食品厂、青岛肥皂厂、青岛化纤厂、青岛毛巾厂、青岛海洋
化工厂等148个单位。是年,开征171个单位,征收排污费154万元。1981年4月,列入
第三批实行烟尘收费的有青岛锅炉厂、青岛拖拉机厂、青岛红旗农药厂、青岛橡胶九
厂、 青岛国棉六厂、青岛人民造纸厂等468个单位。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
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对排污单位排放超标废水、废气(含烟尘)、废渣,从7月1
日起征收排污费。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青岛
市从7月1日起,改按国务院“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废止
原《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
1984年12月,市环保局成立了排污费征收所,结合实施《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
行规定》,对城区排污收费体制进行改革,由市一级征收,改为市、区两级征收。区
环保局负责辖区工厂、企业、事业、机关的烟尘、噪声以及区属企业废水、废气、废
渣、粉尘收费;市排污费征收所负责市属工厂、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收费。
噪声收费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征, 是年,开征184个单位,1988年又进行一次改革,
市除征收36个重点企业的废水、废渣、粉尘费外,其余全下放到区征收。市、区两级
收费征收面逐年扩大,收费额显著增长。
1980~1990年,征收排污费17317.24万元 (含各县、市、区) 。“七五”期间为
“六五”期间的4.78倍。征收排污费开辟了一条补助治理污染的资金渠道,促进了企
业的污染处理。
1986年3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5月1日
实行,1982年原“办法”废止。该“办法”增加了征收排放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收费
项目(每吨水0.03元),规定了缴费单位凡在银行设有帐户的,都应与征收排污费的环
保部门签定“征收排污费结算协议书”,通过银行委托收款方式进行结算。新“办法”
增强了排污收费的法制性。环保部门坚持“依法征收”的方针,逐步加强了对排放污
染物的申报、登记和复核工作管理。把废水核定归结为申报、监测、复核、物料衡算、
排放系数等多种数据相互印证,作为收费依据,改变了收费的随意性和无所适从的问
题,使收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随着强化环境管理方针的贯彻,对污染源单位的环保设施运转,逐步开展了监理
工作。 在1985年对城区环保设施运转调查的基础上,1988年重点调查了103个工业企
业。 1978~1987年批准建设的167套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来看,除在建、停产等原因
外, 应正常运转的102套,但实际有51套未能正常开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应建立
了监理工作程序、办法,对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或擅自拆除和停运的单位,处以加倍
征收排污费或罚款,引起企业重视。1989~1990年,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率均上升
到65%以上。
“七五”期间,对城区65个医院、疗养院的医疗污水处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原配备的22套医疗污水处理装置, 正常运转的只有4套。为此,专门派出人员,调研
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并多次组织试验,鉴定了定型设施。1990年市环保局、卫生局
联合下达了《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污水消毒处理设施管理的通知》,除要求限期配备设
施外,还强调新建和改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申报方案。
对排放烟尘污染的监理,除结合创建烟尘控制区进行监督外,各区环保局每年都
对锅炉、窑炉除尘设施运转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对管理好的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
运转不正常、或擅自拆除停运的,进行批评或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等处理。冬季采
取高点了望、定量上岗巡回检查,沧口区还装备影视微机进行监督,随时发现随时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