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中后期,青岛市对污染源进行过调查,对一些重点污染源实施过限期治理
措施。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八条关于“超过
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
的规定, 市环保局起草了《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定于同年7
月1日起开始征收。8月,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排放有
害污水收费规定(试行)》后,污水收费按省规定,烟尘收费仍按市“暂行办法”征收。
实施排污收费标志着对污染源管理进入“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承担社会经
济责任的新阶段。列入青岛市第一批排污收费的有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四八O八厂、
青岛纺织机械厂、青岛东风化工厂、青岛电厂等23个单位。1980年10月开征的第二批
单位有青岛卷烟厂、青岛食品厂、青岛肥皂厂、青岛化纤厂、青岛毛巾厂、青岛海洋
化工厂等148个单位。是年,开征171个单位,征收排污费154万元。1981年4月,列入
第三批实行烟尘收费的有青岛锅炉厂、青岛拖拉机厂、青岛红旗农药厂、青岛橡胶九
厂、 青岛国棉六厂、青岛人民造纸厂等468个单位。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
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对排污单位排放超标废水、废气(含烟尘)、废渣,从7月1
日起征收排污费。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青岛
市从7月1日起,改按国务院“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废止
原《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
1984年12月,市环保局成立了排污费征收所,结合实施《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
行规定》,对城区排污收费体制进行改革,由市一级征收,改为市、区两级征收。区
环保局负责辖区工厂、企业、事业、机关的烟尘、噪声以及区属企业废水、废气、废
渣、粉尘收费;市排污费征收所负责市属工厂、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收费。
噪声收费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征, 是年,开征184个单位,1988年又进行一次改革,
市除征收36个重点企业的废水、废渣、粉尘费外,其余全下放到区征收。市、区两级
收费征收面逐年扩大,收费额显著增长。
1980~1990年,征收排污费17317.24万元 (含各县、市、区) 。“七五”期间为
“六五”期间的4.78倍。征收排污费开辟了一条补助治理污染的资金渠道,促进了企
业的污染处理。
1986年3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5月1日
实行,1982年原“办法”废止。该“办法”增加了征收排放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收费
项目(每吨水0.03元),规定了缴费单位凡在银行设有帐户的,都应与征收排污费的环
保部门签定“征收排污费结算协议书”,通过银行委托收款方式进行结算。新“办法”
增强了排污收费的法制性。环保部门坚持“依法征收”的方针,逐步加强了对排放污
染物的申报、登记和复核工作管理。把废水核定归结为申报、监测、复核、物料衡算、
排放系数等多种数据相互印证,作为收费依据,改变了收费的随意性和无所适从的问
题,使收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随着强化环境管理方针的贯彻,对污染源单位的环保设施运转,逐步开展了监理
工作。 在1985年对城区环保设施运转调查的基础上,1988年重点调查了103个工业企
业。 1978~1987年批准建设的167套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来看,除在建、停产等原因
外, 应正常运转的102套,但实际有51套未能正常开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应建立
了监理工作程序、办法,对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或擅自拆除和停运的单位,处以加倍
征收排污费或罚款,引起企业重视。1989~1990年,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率均上升
到65%以上。
“七五”期间,对城区65个医院、疗养院的医疗污水处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原配备的22套医疗污水处理装置, 正常运转的只有4套。为此,专门派出人员,调研
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并多次组织试验,鉴定了定型设施。1990年市环保局、卫生局
联合下达了《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污水消毒处理设施管理的通知》,除要求限期配备设
施外,还强调新建和改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申报方案。
对排放烟尘污染的监理,除结合创建烟尘控制区进行监督外,各区环保局每年都
对锅炉、窑炉除尘设施运转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对管理好的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
运转不正常、或擅自拆除停运的,进行批评或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等处理。冬季采
取高点了望、定量上岗巡回检查,沧口区还装备影视微机进行监督,随时发现随时处
理。
第三节 污染源管理
70年代中后期,青岛市对污染源进行过调查,对一些重点污染源实施过限期治理
措施。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八条关于“超过
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
的规定, 市环保局起草了《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定于同年7
月1日起开始征收。8月,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排放有
害污水收费规定(试行)》后,污水收费按省规定,烟尘收费仍按市“暂行办法”征收。
实施排污收费标志着对污染源管理进入“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承担社会经
济责任的新阶段。列入青岛市第一批排污收费的有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四八O八厂、
青岛纺织机械厂、青岛东风化工厂、青岛电厂等23个单位。1980年10月开征的第二批
单位有青岛卷烟厂、青岛食品厂、青岛肥皂厂、青岛化纤厂、青岛毛巾厂、青岛海洋
化工厂等148个单位。是年,开征171个单位,征收排污费154万元。1981年4月,列入
第三批实行烟尘收费的有青岛锅炉厂、青岛拖拉机厂、青岛红旗农药厂、青岛橡胶九
厂、 青岛国棉六厂、青岛人民造纸厂等468个单位。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
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对排污单位排放超标废水、废气(含烟尘)、废渣,从7月1
日起征收排污费。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青岛
市从7月1日起,改按国务院“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废止
原《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
1984年12月,市环保局成立了排污费征收所,结合实施《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
行规定》,对城区排污收费体制进行改革,由市一级征收,改为市、区两级征收。区
环保局负责辖区工厂、企业、事业、机关的烟尘、噪声以及区属企业废水、废气、废
渣、粉尘收费;市排污费征收所负责市属工厂、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收费。
噪声收费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征, 是年,开征184个单位,1988年又进行一次改革,
市除征收36个重点企业的废水、废渣、粉尘费外,其余全下放到区征收。市、区两级
收费征收面逐年扩大,收费额显著增长。
1980~1990年,征收排污费17317.24万元 (含各县、市、区) 。“七五”期间为
“六五”期间的4.78倍。征收排污费开辟了一条补助治理污染的资金渠道,促进了企
业的污染处理。
1986年3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5月1日
实行,1982年原“办法”废止。该“办法”增加了征收排放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收费
项目(每吨水0.03元),规定了缴费单位凡在银行设有帐户的,都应与征收排污费的环
保部门签定“征收排污费结算协议书”,通过银行委托收款方式进行结算。新“办法”
增强了排污收费的法制性。环保部门坚持“依法征收”的方针,逐步加强了对排放污
染物的申报、登记和复核工作管理。把废水核定归结为申报、监测、复核、物料衡算、
排放系数等多种数据相互印证,作为收费依据,改变了收费的随意性和无所适从的问
题,使收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随着强化环境管理方针的贯彻,对污染源单位的环保设施运转,逐步开展了监理
工作。 在1985年对城区环保设施运转调查的基础上,1988年重点调查了103个工业企
业。 1978~1987年批准建设的167套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来看,除在建、停产等原因
外, 应正常运转的102套,但实际有51套未能正常开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应建立
了监理工作程序、办法,对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或擅自拆除和停运的单位,处以加倍
征收排污费或罚款,引起企业重视。1989~1990年,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率均上升
到65%以上。
“七五”期间,对城区65个医院、疗养院的医疗污水处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原配备的22套医疗污水处理装置, 正常运转的只有4套。为此,专门派出人员,调研
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并多次组织试验,鉴定了定型设施。1990年市环保局、卫生局
联合下达了《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污水消毒处理设施管理的通知》,除要求限期配备设
施外,还强调新建和改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申报方案。
对排放烟尘污染的监理,除结合创建烟尘控制区进行监督外,各区环保局每年都
对锅炉、窑炉除尘设施运转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对管理好的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
运转不正常、或擅自拆除停运的,进行批评或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等处理。冬季采
取高点了望、定量上岗巡回检查,沧口区还装备影视微机进行监督,随时发现随时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