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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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规,青岛市及所属县(市)、区着手制订了地方环境保
护法规、 规章。1978年3月青岛市革委会公布了第一个环境保护规章,即《关于加强
锅炉安全、 经济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 。198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了
《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1982年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
议案,要求建立地方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组织起草了《青岛市防治大气污
染管理暂行规定》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10月29日,经青岛市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85年1月1日施行。市环保局随即发出贯彻
两个“暂行规定” 的实施意见和补充通知。3年后,又修改成《青岛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经青岛市十届人
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报山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1989年1
月1日起施行, 为青岛市首批地方立法文件。 1988年12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了
《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年,还批准了《青岛市〈地方
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1989年12月又颁发了《青岛市污染源合
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80年代以来,青岛市人民政府先后还发布了保护鸟类资源、保护水源、市容卫生
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植树绿化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布告、办法、规定等10多项。青
岛市经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单位下发了环保管理规章13件。“七五”期间,
各县(市)、黄岛区结合本地实际,也先后发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行政规章25件。
其中,胶州2件、黄岛3件、莱西5件、即墨7件、平度2件、胶南6件。青岛市为细化国
家有关法规、弥补国家某此法规缺项,还制订了由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所组成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编制规划和框架体系。规划在1990~2000年新立法规16
件、政府规章17件、规范性文件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