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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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为丘陵地形,交通噪声较重。1984年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青岛市道
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中要求:车辆在城区行驶严禁鸣高音、用怪音喇叭,不准
用喇叭唤人、叫门,夜间行车用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在医院、疗养院、学校、机
关附近及25条路段禁止鸣喇叭。为综合治理交通噪声污染,青岛市自1985年开始把机
动车辆噪声列入车检内容,当年检车61504辆,安装低噪声喇叭56070个。对拖拉机和
外地卡车进市区实行时间限制。同时对汽车生产厂家新车出厂实施噪声检验,喇叭噪
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86分贝(A),否则不准出厂。
随着城市商品市场日益繁荣,商场各种音响器材、娱乐场所高音喇叭喧叫不止,
附近单位、 居民反应强烈。18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进行一次统一行动, 一周之内取缔496个室外广播喇叭音箱。之后,市、区公安及
环境保护部门将商业性和社会生活噪声纳入日常管理, 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在实施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中,强化了对工业和固定噪声源的管理。1985年始,
对固定噪声源实行噪声超标收费,加快了各单位治理噪声的步伐。“六五”期间,在
污染治理项目中,几乎没有噪声治理;“七五”期间,青岛市区各单位投资1512.3万
元, 治理了工业和固定噪声源340多项,并开展了“固定噪声源达标小区”的建设,
至1990年面积达70.2平方公里,为建成区的66.96%,建成区内固定噪声治理率达92%。
通过各项控制、治理噪声措施的实施,1990年青岛市区各功能区环境噪声较前两年普
遍下降,下降范围为1.5~7.6分贝(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