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私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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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前, 所查私货的处理完全由胶海关办理。经胶海关没收充公的私货依照
总税务司的通令,准许货主照海关估价完税后赎回,不愿赎回的则由海关处理拍卖。对
没收的违禁品、专营和专卖货物, 胶海关同有关部门联系专门处理。对查获没收的军
火交由政府机关处理,对缉获的黄金、白银、铜元及外钞交存指定银行;缉获没收的食
盐移送盐务及专卖部门;对查获的鸦片及有关器具由胶海关监督焚毁,余灰投入大海。
胶海关处理私货由监察、查缉两课专责,并登记注册存档。
青岛解放后,青岛海关在查私科设立私货处理股,专门负责私货的保管、处理工作。
由于查获的私货品种零星, 且数量不多,只限于交由国营公司收购。1951年5月《中华
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公布实施后, 海关总署先后下达了《关于私货处理及保管的
通知》及《海关处理没收物品办法》。青岛海关根据《通知》和《办法》的精神, 制
定了《私货交接、保管处理制度》。原查获部门向私货保管部门移交私货时, 必须凭
《扣留物品货单》逐项核点,相互签字。私货保管人员根据私货种类分别登记保管,变
价处理私货前, 提出估价意见,逐级报批。私货的处理走向,根据规定交由国营公司收
购。日用百货、手表、家电等交由青岛第一百货公司收购; 金银及其制品由中国银行
青岛分行收购;文物、字画、珠宝类由青岛市文物商店收购;医药类由青岛药检部门鉴
定后,分别交由有关医药部门收购。对没收的反动、淫秽书刊杂志,除个别按规定附样
上报总署外,其余全部就地销毁。
1978年以后,青岛海关查获的私货大幅度增加,且价值大、品种多。对私货的处理,
仍按原规定, 分类移交有关国营公司收购。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 海关总署1980年
《关于打击走私、投机倒卖进出口物品的通告》规定, 除原指定的青岛第一百货公司
为外货收购部门外,又增加了青岛利群委托商店、青岛崂山百货公司为外货收购部门。
但对没收的进口小汽车,统一交有经营权的机电、物资部门。对查扣的文物,根据1987
年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移交
文物管理部门的通知》的规定, 将1981年没收的国家禁止出口瓷器39件以及字画等一
批文物,以及查获的其他文物全部无偿移交青岛市文物管理局。此后均循此办理。
对于私货的估价问题, 1986年青岛海关成立了以私货处理主管部门为主的临时私
货处理审价小组,每批私货处理前,小组负责人召集有关原移交私货部门指派代表参加
估价评审会, 估评后,逐级上报审批。海关通过变卖私货或处理案件的罚款收入,根据
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1985~1992年, 青岛海关上缴罚没收入款5670余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