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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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海关设立后, 对缉获的走私案件的处理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青岛德境以内
征税办法章程》第三十条规定:“充公入官、罚缴款项,如有不服者,按照1868年5月31
日北京立定会讯章程办理”。1909年11月订的《胶海关征收子口税合同草底》之三规
定:“凡有漏税、走私及违悖海关章程等弊各案,除因无领事由青岛大宪特派委员与关
员会议后,其余均照同治七年会讯章程之意酌情订办”。1925年11月,胶海关监督任凤
宾为日商走私军火事致胶海关税务司的公函称“本月19日, 关员在日商‘御影丸’轮
船锅炉房内煤炭灰中,查获小手枪子弹1200粒,即予充公,存储关栈,用特函达”。“本
月21日,据眼线报告,日轮‘春日丸’进口所装鲜果内藏有军火云云。当派兵至口货站,
将该鲜果开验两件, 在一件内查出手枪1支,子弹100粒。旋将所有鲜果搬入本关栈房,
于22日上午9点全部拆开,查获军火多件……军火充公,犯人拿获”。
1933年始, 胶海关依据各条约所载罚款规定和总税务司颁行的处罚条例及本关所
订章程处理查私案件。1934年6月,胶海关按照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海关缉私条例》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走私案件。在处罚案件中依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充公、
禁止营业”, 尤以没收充公为多见。该条例规定:货主如对海关处罚不服,必须于接到
处分通知10日内以书面声明异议, 向胶海关税务司请求撤销。海关税务司如认为有理
由,则撤销其原处分,如认为无理由,则以书面叙述理由,连同原请求书呈经总税务司转
呈关务署决定。1937年2月21日,胶海关税务司为日本船走私中国铜元事致胶海关监督
的公函称: “查关于铜元及铜类, 依照政府命令, 所有各种铜类出口,均严行禁止”,
“适来日、朝走私党徒, 曾肆意偷运大量铜元,拟装以开往日本、大连等处轮船出口,
本关关员不顾强烈抗拒、性命危险,每次均予以扣留”。然在特殊情况下,有时亦不能
全行抄获充公。因走私犯成群结伙聚至码头, 有时并携带武器,如见关员前往阻止,即
行包围, “本关关员寡不敌众,无计可施。形势虽然如此恶劣,然而海关查获充公的铜
元计有9000斤之巨”。
青岛解放初期, 青岛海关处理走私案件时,一是参照胶海关章程;二是根据《华东
区进出口货物稽征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195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
关法》公布实施后,根据该法的规定,青岛海关根据走私案件的案值情节分别处分。一
是对走私情节轻微但又不应免于处分的案件,仅科处罚金;二是对案值较大和走私情节
较重的案件, 将走私货物或追缴私货价款没收;三是对重大的走私案件进行罚没并处,
即除没收货物外,并科处走私货物等值以下罚金;四是根据规定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走
私案件,则按程序移交司法部门究办,有关私货仍由海关处理。依据《暂行海关法》和
有关法令,青岛海关在处理走私案件时,坚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适当、手续完备”为指导原则。1952年,青岛海关根据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指示,
与青岛市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查私案件处理暂行配合办法。该办法对制定办法依据、
联系配合事项、案件移交程序、物品交接手续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954年3月,青岛
海关与公安第14师、公安局、税务局制定了《查私工作分工配合暂行办法》。该办法
对青岛海关在查获、 处理走私案件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处理做了具体规定。 1952~
1958年,青岛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绝大多数属于船员零星走私。根据国务院“关于严
格管理外国货物经由西藏地区和其他边境流入内地的指示”。在处理这些案件中, 本
着“以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的方针,同时还体现华侨和少数民族政策,以期达到团结
教育的目的。在处理旅苏华侨走私进口1.423公斤钨钢刀头等案件时,原定没收处理。
但鉴于该华侨40年旅苏第一次回国探亲,考虑他的实际情况,只给予象征性的罚款处理,
私货交由国营公司收购。对于惯常的走私人犯以及重大的走私案件, 坚决予以打击。
1958年,查获司机给藏族商人转运手表85只、鸦片10.6两一案,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
任。对以走私为掩护而进行特务活动的, 则积极与公安机关配合查处。1958年3月,配
合公安部门在英籍“顺盛轮”(由香港来青)逮捕充当生火生的特务分子1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岛海关的案件处理工作,逐步正规化。特别是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 1984年在查私处成立了审理科,并制定了三级审批制度,在内部实行
分工负责制,使案件处理更加规范化。其一、对现场发生的即决案件,在规定权限以内
的由现场一线查获单位处理。其次,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部门的联系配合,使所处
理的案件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其三、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原办案人员予以回避,
另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复议,并且按程序上报下达复议决定。此外,对国营企事业单位为
了本单位利益参与走私活动的处理,青岛海关均主动向山东省党政机关汇报,取得地方
的理解与支持。198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
处罚实施细则》颁布实施。青岛海关对外广泛宣传,对内举办多起短期训练班,做到对
《海关法》准确理解, 严格执行。为了慎重审理案件还成立了“案件审理委员会”。
对一些大案、要案的处理, 按海关总署《关于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监督制度的暂行规
定》和《走私违规案件审理规则》的要求,认真审理准确处理。为严格执法守法,还建
立了青岛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的内部分工联系制度, 严格执行办案处理复议的逐级
审批制度。使处理每一案都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
续完备”的要求。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规定该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及时移送,配
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明规定或操作不当发生的案件,都按《海
关法》的有关规定, 实事求是地给予处理。1988年1~11月间,对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
并补缴关税,将由日本进料加工的配件装机内销和移做他用,漏税800余万元一案,青岛
海关及时追补税款,并对其违反规定行为处以罚款100万元。对某公司来料加工业务中
擅自内销料件,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一案,海关除追补税款50余万元外,并处以罚款97万
元。1990~1992年,查发此类案件123起,罚没款29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