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补税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海关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9/article/8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9/article/8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 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 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青岛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一切漏征的税款,采取措施予以追征, 以防止税款的“跑冒滴漏”。一、加强内部管理, 职能部门对各业务现场征税的单证 进行复核, 发现由于归类造成错、漏征的问题保证年内纠正补征。二、在处理违规违 法案件中, 对其中只补税结案的案件,坚持以税为主的原则,如数予以补征。三、随着 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后,一些国营公司为了本单位的利益, 偷税漏税现象尤为突出; 一些“三资企业”将其免税进口的原材料、设备、产品擅自 出售,偷漏税的现象也较严重。对此,青岛海关加大管理力度,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并 且在处理案件中, 税罚分明,避免以罚代税的倾向。1981~1982年,共追补税款6953万 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