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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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
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
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青岛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一切漏征的税款,采取措施予以追征,
以防止税款的“跑冒滴漏”。一、加强内部管理, 职能部门对各业务现场征税的单证
进行复核, 发现由于归类造成错、漏征的问题保证年内纠正补征。二、在处理违规违
法案件中, 对其中只补税结案的案件,坚持以税为主的原则,如数予以补征。三、随着
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后,一些国营公司为了本单位的利益,
偷税漏税现象尤为突出; 一些“三资企业”将其免税进口的原材料、设备、产品擅自
出售,偷漏税的现象也较严重。对此,青岛海关加大管理力度,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并
且在处理案件中, 税罚分明,避免以罚代税的倾向。1981~1982年,共追补税款6953万
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