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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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对税款的退
还做了具体的规定。青岛海关据此制定了《退税工作岗位操作规范》。
退税条件 一、因海关方面差错造成多征税款。如预录入错输数据、H883系统出
错、审价归类错误等;二、按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货物进口时予以
征税, 事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减免税证明的;三、进口货物放行后,发现货物残
损或品质不高, 外商同意削价并在国内确已收到结汇的,可就削价部分退税,对其中由
于无使用价值予以销毁的可就销毁部分退税;四、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
发现有短缺情事, 经核实商检证明、船方认可的理货报告、保险公司索赔报告书以及
银行划款单据等单证无误的;五、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请退关,经
海关查验属实的;六、进料加工项下进口原料,进口的按比例征税,经核销,确认全部加
工复出口的;七、因纳税争议经青岛海关、海关总署复议或经法院裁决,应退还多征税
款的。
退税办理 退税单位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书”一份,写明退税理由,并附有已加
盖海关指定银行的章印的税款缴纳证复印件以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保证。海关职
能部门接收申请后实行经办、初审、复核三级审批制度。其中, 一次性退税额在50万
元以上的(单一税种达到50万元) ,必须上报主管关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凡因改变税则
归类造成一次性退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一税种30万元)还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1980年青岛海关恢复办理进出口货物退税以来, 由于海关归类、计算等原因造成
的多征税款为数甚少,退税金额约40余万元。对有关企业在货物进口后,由于没有办理
免税手续, 海关给予先税后放, 待免税手续办妥后, 给予退税的约20余票,退税金额2
000余万元。1989年初,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口MDI保温材料655吨,当时征税进口,待
免税手续办妥后,给予退税211.9万元。
此外, 为促进外贸发展,鼓励出口创汇,财政部1987年颁布了《关于出口退税若干
问题的规定》,对实际出口的产品,可退还税务部门已在生产环节征收的产品税和增值
税。青岛海关据此与当地税务部门制定了联系配合制度, 税务部门凭海关在出口报关
单上的核签给予退税。青岛海关平均每天核签此类报关单200余份。